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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继“两税”合并后,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①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②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