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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翻译类型学的角度探讨法律文本的功能和文本类型。根据诺德(1997:28)的观点,译文功能与原文功能之间是允许存在差异的;只有在理想情况下,两者才完全重合。。本文在总结不同学者对法律文本的主要功能及其所属文本类型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文本类型的新分类,并且根据翻译类型学的理论框架中文本类型决定翻译策略的理论观点。笔者认为,当译文功能与原文功能一致时,法律文本(原文/译文)是感染型文本,应采用动态对等的翻译策略;当译文功能与原文功能不一致时,法律文本(译文)是信息型或表情型文本,如是信息型,应采用传意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