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现行诉讼费用规则不适用于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环境公益诉讼,这是环境公益诉讼正常运行的瓶颈之一.为了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运行,应建立独立的公益诉讼费用规则.构建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应坚持公共负担原则、平等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同时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原告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