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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的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出现这样的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防范意识不充分,并且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过程中,有较为明显的漏洞,对于公有领域的保障还有较大的欠缺,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侵权人再犯的可能性不能有效杜绝。因此,国内应当以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并重的方式,在重视立法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对依法获取知识产权的个体的保护。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公有领域 保护
一、前言
我国的经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和深入已经取得了較大的进步,经济作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标志,也是备受各个国家重视的。一国的独立知识产权数量的多寡也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活力的主要标志。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关键动力,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不仅会侵犯受害者的权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一方面会打消人们对于创新型经济市场的开拓欲望,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国家形象。国内在注重用立法保障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同时强化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人们对于侵权行为的敏感程度。当前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是从公有领域展开的,需要扩大公有领域侵权的处罚力度是目前法律保障的主要形式之一,这对于国内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有十分有利效果。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也较为常见,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部分理应受到严格意义上的保护,但是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国内法学界予以重视,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中的公有领域主要作为一种感官刺激的来源来发挥相应的作用,并且次要地作为一种所有人都能够自由地利用其内容的知识公共领域来发挥相关作用。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已经不再单纯代指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一个知识范畴,在这个领域当中,所有人都可以对其中的智慧成果自由利用不受外力的干扰。
二、公有领域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
(一)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中发挥的作用。著作权的公有领域是让所有人都能够享有文化权利的重要机制,对于公众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限制著作权保护对象,限制著作权权利以及确定著作权保护条件等多方面来实现的。
(二)公有领域在商标法中发挥的作用。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领域常见的并且十分普遍的权利,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标准不高,国内的商标权取得通常采取注册制,再加上用申请在前的原则予以考虑,但是很多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但是并没有将其投入使用,这会导致公共领域的资源已经成为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商标权的组成要素还有商标权主体的延展在不同的程度上增强了商标的垄断效果。所以在公有领域的相关理论逐渐成为了人们探索在商标相关法律中共有领域保护的存在形式提供了前提条件。
(三)公有领域在专利法中发挥的作用。在较短的时间内,专利制度会导致一定方面的产品的定价较高,但是把目光放长远,这其中的利益是可以期待的,由于专利制度提供的保障虽然是平等的但是也是有期限制约的,作为专利的拥有者,可以应用公共领域的资源来展开自由有效的研究,以实现既得利益和科技创新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公有领域中的表现
(一)公有领域的资源被大肆掠夺。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权利人在制作商标的过程中应用的文字和图像等元素都来源于公共空间范畴,这都是公共领域的固定要素。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在于区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源头,商标是和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和一定的经济活动联系紧密的。最近几年来,一些个人或者法人大肆注册商标但是又不真正投入使用,占用着公有领域的资源,给公众带来了利益损失。
(二)知识产权人变相延长保护期侵占公有领域。依据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之后,相关知识产权结果步入公共领域,但是一些知识产权人不甘于自己的智慧成果在到期之后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就会尝试通过延长权利保护期限。
比如,著作权人把自己的作品的相关名称或者有关文学形象换成另外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而紧致他人在保护期期限届满之后使用相关作品。另外,专利权所有人会采用重复申请专利的方式来延长自己作品的保护期限等等。
四、产生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受侵害现象的原因
(一)立法环节缺乏对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保护的法律机制。作为国内的根本法的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中提出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财产相关权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民财产权,是必然属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是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的,。但是,这些宪法基础并没有规定出如何细致解决这些进入公有领域的相关资源不会受到已经享有知识产权的人的侵犯。
(二)一般法律没有彻底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再次举商标法的案例,在商标法当中,立法宗旨在于极大程度上保障依照法律去的商标所有权人在最大的范畴内履行商标的权利,这表现在具体实践上就是大肆抢注和冒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公有领域的资源不加顾忌的抢占,带给公有领域难以磨灭的损害。
五、知识产权对公有领域资源的保护对策
(一)严格保护对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能够织成一张严密的网来保护公有领域资源则意味着侵权行为也能被此“网”隔绝开来,但知识产权法对共有领域资源保护不力时,侵权行为也会不断袭来。可以说,严格的知识产权法能够起到威慑侵权人的作用,使得企图侵权的人放弃侵权想法,知识产权侵权类犯罪也能大大缩减。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更侧重于保护资源,所以,知识产权法亟待改革,力争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产权并重,只有秉持一种高压打压的方法,才能使得潜在的犯罪分子认清形势,主动放弃犯罪。
(二)减少自身法律的漏洞。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侵犯知识产权的新型犯罪与日俱增,为了防止侵权犯罪形势进一步恶化,必须完善我国法律,使得法律漏洞得以消灭。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就在于缺少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仅仅规定了类似假冒专利的罪行,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缺乏详细规定,也未能形成系统性法律规定。此外,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尚未被纳入刑法体系当中。例如未经他人允许抢先制造他人先注册的商品,或者未经他人允许私自销售他人已获得专利的产品。上述行为影响恶劣却屡禁不止,亟需被刑法规制。我国知识产权法也亟待填补上述漏洞。 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法中,侵犯公有领域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比较少,以著作权法为例,一些著作权被侵犯时,仅能得到财产权利的保护,却得不到邻接权保护,这样一来,犯罪人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就无法及时受到法律的约束,甚至更加肆无忌惮,不断侵害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以明确发现的是,现实生活中的知识产权不必要进行限缩或者禁止,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无根据地扩张自己的权益。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保持一种尺度,对于使用权利的行为进行合理的把关和审核,将其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相融合,法律当中存在的一些不成熟的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已经被刑法领域重视起来。另一方面,对于公有领域知识产权范围的限定较小,因为相关的著作权没有邻接权的限制,只是有财产权利相关的制约,于是在商品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时候就难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拘束,十分容易造成社会市场的秩序紊乱。
(三)改变公有领域知识产权制裁制度
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制保护,并且设置了无过错原则,侵权人的行为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有侵权的外在表征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并且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国内的法律中,存在和国际范畴中的法律不一致的成分,但是最后在侵权认定上大多数都相似。侵权行为倘若不加以制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加剧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增加,在最近的修例过程中,国内对于具有侵权嫌疑的发行者、制作者以及使用者都用过错原则来加以认定。这在知识产权法律当中是一个比较显著的良性发展,尽管相较国际当中的标准法律准则还存在些许的差距,但是过错作为一种认定的形式,只是拘泥于法律的少许侵权行为的认定,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裁量制度的改变和修正,也是促进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的有效保障。
(四)遏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过度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正当性保护代表着除了需要对创作者、发明者采取有限的垄断形式所提供的激励手段,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之外,还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领域的所有人员的使用、创作以及获取需求,这些都是以知识产权人需要履行的必要义务作为前提的。司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的相关规范,针对实践当中一些权利主体采用规避法律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来确立基本的界限和准则,遏制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实现对自己产权的過度保护。
结 语
总之,对于知识产权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知识产权法律学界研究的一个关键课题,怎样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中一些公有领域的保护,对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发展以及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的意义重大,国家需要采取立法和制度层面的双管齐下来完成这一目的。公民也应当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和意识,不仅需要重视不侵犯他人的既得权利,也要重视自己的权利保障以及义务规范。
【参考文献】
[1] 冯中威,李春华.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8(16):247-248.
[2] 胡曼.传统文化产权视野下的公有领域刍议[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公有领域 保护
一、前言
我国的经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和深入已经取得了較大的进步,经济作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标志,也是备受各个国家重视的。一国的独立知识产权数量的多寡也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活力的主要标志。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关键动力,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不仅会侵犯受害者的权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一方面会打消人们对于创新型经济市场的开拓欲望,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国家形象。国内在注重用立法保障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同时强化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人们对于侵权行为的敏感程度。当前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是从公有领域展开的,需要扩大公有领域侵权的处罚力度是目前法律保障的主要形式之一,这对于国内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有十分有利效果。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也较为常见,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部分理应受到严格意义上的保护,但是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国内法学界予以重视,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中的公有领域主要作为一种感官刺激的来源来发挥相应的作用,并且次要地作为一种所有人都能够自由地利用其内容的知识公共领域来发挥相关作用。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已经不再单纯代指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一个知识范畴,在这个领域当中,所有人都可以对其中的智慧成果自由利用不受外力的干扰。
二、公有领域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
(一)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中发挥的作用。著作权的公有领域是让所有人都能够享有文化权利的重要机制,对于公众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限制著作权保护对象,限制著作权权利以及确定著作权保护条件等多方面来实现的。
(二)公有领域在商标法中发挥的作用。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领域常见的并且十分普遍的权利,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标准不高,国内的商标权取得通常采取注册制,再加上用申请在前的原则予以考虑,但是很多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但是并没有将其投入使用,这会导致公共领域的资源已经成为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商标权的组成要素还有商标权主体的延展在不同的程度上增强了商标的垄断效果。所以在公有领域的相关理论逐渐成为了人们探索在商标相关法律中共有领域保护的存在形式提供了前提条件。
(三)公有领域在专利法中发挥的作用。在较短的时间内,专利制度会导致一定方面的产品的定价较高,但是把目光放长远,这其中的利益是可以期待的,由于专利制度提供的保障虽然是平等的但是也是有期限制约的,作为专利的拥有者,可以应用公共领域的资源来展开自由有效的研究,以实现既得利益和科技创新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公有领域中的表现
(一)公有领域的资源被大肆掠夺。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权利人在制作商标的过程中应用的文字和图像等元素都来源于公共空间范畴,这都是公共领域的固定要素。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在于区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源头,商标是和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和一定的经济活动联系紧密的。最近几年来,一些个人或者法人大肆注册商标但是又不真正投入使用,占用着公有领域的资源,给公众带来了利益损失。
(二)知识产权人变相延长保护期侵占公有领域。依据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之后,相关知识产权结果步入公共领域,但是一些知识产权人不甘于自己的智慧成果在到期之后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就会尝试通过延长权利保护期限。
比如,著作权人把自己的作品的相关名称或者有关文学形象换成另外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而紧致他人在保护期期限届满之后使用相关作品。另外,专利权所有人会采用重复申请专利的方式来延长自己作品的保护期限等等。
四、产生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受侵害现象的原因
(一)立法环节缺乏对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保护的法律机制。作为国内的根本法的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中提出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财产相关权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民财产权,是必然属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是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的,。但是,这些宪法基础并没有规定出如何细致解决这些进入公有领域的相关资源不会受到已经享有知识产权的人的侵犯。
(二)一般法律没有彻底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再次举商标法的案例,在商标法当中,立法宗旨在于极大程度上保障依照法律去的商标所有权人在最大的范畴内履行商标的权利,这表现在具体实践上就是大肆抢注和冒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公有领域的资源不加顾忌的抢占,带给公有领域难以磨灭的损害。
五、知识产权对公有领域资源的保护对策
(一)严格保护对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能够织成一张严密的网来保护公有领域资源则意味着侵权行为也能被此“网”隔绝开来,但知识产权法对共有领域资源保护不力时,侵权行为也会不断袭来。可以说,严格的知识产权法能够起到威慑侵权人的作用,使得企图侵权的人放弃侵权想法,知识产权侵权类犯罪也能大大缩减。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更侧重于保护资源,所以,知识产权法亟待改革,力争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产权并重,只有秉持一种高压打压的方法,才能使得潜在的犯罪分子认清形势,主动放弃犯罪。
(二)减少自身法律的漏洞。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侵犯知识产权的新型犯罪与日俱增,为了防止侵权犯罪形势进一步恶化,必须完善我国法律,使得法律漏洞得以消灭。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就在于缺少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仅仅规定了类似假冒专利的罪行,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缺乏详细规定,也未能形成系统性法律规定。此外,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尚未被纳入刑法体系当中。例如未经他人允许抢先制造他人先注册的商品,或者未经他人允许私自销售他人已获得专利的产品。上述行为影响恶劣却屡禁不止,亟需被刑法规制。我国知识产权法也亟待填补上述漏洞。 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法中,侵犯公有领域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比较少,以著作权法为例,一些著作权被侵犯时,仅能得到财产权利的保护,却得不到邻接权保护,这样一来,犯罪人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就无法及时受到法律的约束,甚至更加肆无忌惮,不断侵害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以明确发现的是,现实生活中的知识产权不必要进行限缩或者禁止,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无根据地扩张自己的权益。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保持一种尺度,对于使用权利的行为进行合理的把关和审核,将其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相融合,法律当中存在的一些不成熟的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已经被刑法领域重视起来。另一方面,对于公有领域知识产权范围的限定较小,因为相关的著作权没有邻接权的限制,只是有财产权利相关的制约,于是在商品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时候就难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拘束,十分容易造成社会市场的秩序紊乱。
(三)改变公有领域知识产权制裁制度
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制保护,并且设置了无过错原则,侵权人的行为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有侵权的外在表征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并且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国内的法律中,存在和国际范畴中的法律不一致的成分,但是最后在侵权认定上大多数都相似。侵权行为倘若不加以制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加剧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增加,在最近的修例过程中,国内对于具有侵权嫌疑的发行者、制作者以及使用者都用过错原则来加以认定。这在知识产权法律当中是一个比较显著的良性发展,尽管相较国际当中的标准法律准则还存在些许的差距,但是过错作为一种认定的形式,只是拘泥于法律的少许侵权行为的认定,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裁量制度的改变和修正,也是促进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的有效保障。
(四)遏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过度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正当性保护代表着除了需要对创作者、发明者采取有限的垄断形式所提供的激励手段,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之外,还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领域的所有人员的使用、创作以及获取需求,这些都是以知识产权人需要履行的必要义务作为前提的。司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的相关规范,针对实践当中一些权利主体采用规避法律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来确立基本的界限和准则,遏制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实现对自己产权的過度保护。
结 语
总之,对于知识产权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知识产权法律学界研究的一个关键课题,怎样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中一些公有领域的保护,对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发展以及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的意义重大,国家需要采取立法和制度层面的双管齐下来完成这一目的。公民也应当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和意识,不仅需要重视不侵犯他人的既得权利,也要重视自己的权利保障以及义务规范。
【参考文献】
[1] 冯中威,李春华.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8(16):247-248.
[2] 胡曼.传统文化产权视野下的公有领域刍议[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