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婚生子女母亲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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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人们传统婚姻关系观念的改变产生了诸多新的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问题,比如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权益保护问题,除了正常的婚姻关系内的婚生子女,婚姻关系之外的非婚生子女数量显著增长。前人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极其权利保护都有诸多论述,我国法律亦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而非婚生子女母亲的法律地位及其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人们却鲜有谈及,且我国法律对之的确认与保护也鲜有规定。随着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数量的增加,其母亲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与权益的保护也应当逐步受到人们的关注、理解以及帮助。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母亲;生存现状与立法保护现状;法律地位;保护与完善
  一、非婚生子女母亲的含义及类型
  1.含义
  非婚生子女母亲有多种不同的定义,本文中的非婚生子女母亲是指因无合法婚姻关系或因婚姻关系归于无效而受孕生育的子女的女方。因此非婚生子女母亲主要基于这两种原因而产生,即本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因法律原因归于无效。世界上早期亲属法对非婚生子女带有较为严重的歧视将之称为“无亲之子”,我国民众普遍称非婚生子女为“私生子”,而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更是受到歧视、排斥甚至要遭受道德上的谴责。除了非婚生子女母亲自然分娩而产生亲子关系之外还存在因收养关系形成法律而拟制产生的亲子关系,本文中所探讨的非婚生子女的母亲仅限于非婚生子女母亲自身分娩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即基于分娩这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母女或母子关系。
  2.类型
  基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可因以下几种情况产生: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外同居(重婚及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和未婚同居、事实婚姻的同居、其他。这里的其他主要指发生女方因强奸或者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或是女方与他人通奸等情形而导致女方怀孕生产的子女,或者男方否认婚生子女的女方所生产的子女等。
  而从横向层面来看非婚生子女母亲基于不作为第三者的关系产生和作为第三者的关系产生。这里的不作为第三者关系指非婚生子女母亲不是因婚外同居关系而产生,作为第三者关系指非婚生子女母亲是基于婚外同居关系而产生。后者在社会道德及心理层面将会承受更大的压力,甚至要遭受更多的谴责以至于其应有的合法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非婚生子女母亲的生存现状及立法保护现状
  1.生存现状
  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论从经济层面、精神层面还是从社会认可层面,非婚生子女母亲都要承受更大的压力。从孩子出生那一刻经济压力如期而至。从经济方面来说,女方分娩前后的一、两年几乎没有工作能力,而新生宝宝更是消费的主力。不仅生产住医院需要花费大量金钱,生产后孩子的吃喝用度都将成为经济压力的源泉。非婚生子女母亲很难得到社会认同因此也很难从亲友出得到相应救济。从精神层面讲未婚同居、事实婚姻还未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女性心理承受能力相对男性较弱,甚至多数女性对男性有很强的心理依赖,如果女方分娩的子女不被男方所认可接受,其心理遭受的痛苦可想而知。媒体中出现的女方分娩后将孩子遗弃甚至溺死的新闻层出不鲜也是女性在不能承受各方压力以及其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形下选择的极端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生的社会群体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可得到加强,非婚生子女母亲也逐渐被认可,但这也仅仅存在于部分群体以及道德舆论层面,法律对于这一群体的权益的保障要相对滞后很多。
  2.立法保护现状
  目前多数国家对非婚子女和婚生子女仍然加以区分,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得受歧视其权利得到了间接保护,但对于非婚生子女母亲的保护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西方国家,尤其是德国其法律已经不再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其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体系已经全然改观,对于非婚生子女母亲而言,男方即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也要分担抚养费,实际上减轻了女方的负担,此种制度通过实现非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各种权益地位的平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母亲的合法权益,该项规定很具有进步性,值得我国在有关法律制定过程中加以学习和借鉴。对于我国而言目前欠缺非婚生推定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准正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后其效力具有追溯力及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在婚姻无效期间所生的子女都将成为非婚生子女,此种法律制度的后果是产生将父母违反法律行为其后果由非婚生子女来承担的不公平的情形。
  三、法律地位的建构及完善
  对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母亲的法律地位的改善不仅要让人们从思想观念上做出改变,增强民众对该群体的认可度、包容度,更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消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进而减轻母亲负担保障母亲的权益。目前理论界对于非婚生子女母亲法律地位的改善提出了诸多原则的方法,如建构在以子女为本位的亲子关系及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基础上逐步加以改变。
  在具体方式方法上,首先,应当建构及改进婚生推定制度,目的为逐步消除婚生与非婚生的差别。对于我国现状来说要实现这一目的应当改婚生推定为父性推定,建构保留父性推定并与传统法律中非婚生子女认领合并为新形式的父性推定制度。而最为理想的状态是废除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统称为“亲生子女”。其次,应当增设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度。对于婚前同居(未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同居)所生子女,在同居双方结婚即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后前述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对于认领制度,生父自愿认领的生父或生母可以行使认领权,自愿认领后非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對于父方或母方不愿自愿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认领,法院经诉讼程序责令其认领的为强制认领,其法律后果为非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四、结语
  在社会观念更为开放更为包容的今天非婚生子女母亲的生存环境相对古代、近现代更为宽松,但其生存状态依旧不容乐观,不仅经济上存在诸多困难,其精神领域的状态也应受到更多关注和关怀。对于非婚生子女虽然其出生基于非正常婚姻关系,但正因此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包容,对他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其权益更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特殊保障,以弥补其出生时就要承受的亲情缺失和其应有的完整的家庭环境。因此,基于我国现状一方面要确定母亲的法律地位并加以保障,另一方面也应通过更广泛程度上的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来间接保障其母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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