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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在遭遇全球最多的反倾销诉讼的同时,也积极发起反倾销。“金砖国家”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在反倾销上的姿态相当积极,尤其是印度和南非。中国反倾销路径与特征和“金砖国家”存在一定共性,但也有明显差异。利用经验数据分析,中国对于国内产业安全和市场稳定的考虑是其首要因素,对于主要贸易伙伴发起的反倾销占主体。其余“金砖国家”则更多集中于发展中经济体,“金砖国家”内部反倾销密度和强度明显强于中国。中国同其他“金砖国家”在反倾销上同样存在贸易报复的意图。
关键词系统动力学;产业结构安全;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10-0043-08
根据WTO统计①,从1995年至2012年,全球共有46个贸易体对102个对象贸易体发起(Rep②)反倾销诉讼4 010起。其间,中国③出口商品共遭受(Exp)反倾销诉讼884起,排名第一,占全球总数的21.4%,高于排名第二的韩国2倍多。与此同时,中国近年来也在积极发起反倾销诉讼和调查。根据World Bank全球反倾销数据库④的报告,自1995年至2012年中国共对26个贸易体的出口商品发起过反倾销诉讼195起,全球排名第8位,前7位分别为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和南非。中国发起的诉讼95%被最终确认实施。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对象中,20个是其主要进口地⑤。反倾销涉案的产品大类66种,其中6位数HS编码产品63种,8位数HS编码产品87种⑥。
“金砖国家⑦”(BRICs)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2年,金砖国家GDP占全球比重超过20%,出口和进口分别占全球贸易的17%和16%。如此快速的经济和贸易增长速度也使“金砖国家”遭遇了严重的反倾销制裁。1995年~2012年,“金砖国家”共遭遇反倾销诉讼1 349起,占全球总数的32.7%。中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均位于Exp前10位,南非排名第15位,除中国之外的其余四国仅占全球总数的11.6%。中国Exp占“金砖五国”总量的65.5%。与此同时,“金砖国家”也在积极发起反倾销诉讼。除俄罗斯之外的四国共发起反倾销诉讼1 332起,约占全球的1/3。其中,印度发起663起,相当于巴西、中国、南非三国的总和。“金砖五国”反倾销诉讼总量已经超过反倾销四大传统使用者(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和加拿大)的总和(1 315),逐步成为反倾销“俱乐部”的主力成员。这一趋势反映了“金砖五国”在国际贸易格局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⑧,同时也体现了五国在WTO框架下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姿态越来越积极。
本文对中国自1997年~2012年反倾销诉讼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其他BRICs三国进行比较,归纳和发现“金砖国家”之间在反倾销的强度、地理特征以及产品特征上的区别,进而对于“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反倾销诉讼数量与强度
从时间截面来看,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具有与其他BRICs贸易体不同的波动趋势,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在加入WTO之前,中国共发起30起反倾销诉讼,总体数量较少,年均只有4件。而这一阶段则是南非和印度反倾销的高峰期。南非在2002年之前的反倾销数量是其后11年总和的3倍,年均22起。印度的反倾销增势一直保持到1999年,小幅下降后随即大幅反弹,年均36起。巴西没有太明显的波动,基本维持总量的低水平,年均14起。第二阶段,中国入世之后,反倾销诉讼的数量增加尤为明显。2002年,发起反倾销诉讼30起,涉案贸易伙伴10个,这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这一方面说明中国入世之后,产业安全受到的威胁明显增加,中国在积极维护自身产业安全。另一方面说明中国面临新的国际格局,在WTO框架下利用新的游戏规则参与国际竞争。这一时期,其余“金砖”三国都出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南非和印度降幅居前两位。第三阶段,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导致全球经济普遍提振乏力,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多重打压下,发达经济体再次陷入大萧条,贸易急剧下降、投资步入低谷,且失业率不断攀升,在经济全球化的紧密关联和互动下,包括发展中经济体也被卷入危机中,“贸易制度的钟摆又一次朝着经济民族主义一边摆动”(罗伯特·吉尔平,1989),各国政府再一次竖起贸易保护的大旗,利用贸易保护措施,刺激投资、提振本国经济成了共同选择。中国从2008年~2012年共对14个贸易体发起了47起反倾销调查,同期全球范围内共有70个贸易体遭到共863起反倾销调查,中国“贡献”了其中的5.45%。这一时期,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总体反倾销数量明显下降,欧盟共发起73起,美国发起61起,澳大利亚发起46起,加拿大发起23起。相反,“金砖国家”反倾销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总数超过四大传统使用者将近60%,其中印度发起153起,巴西发起111起,南非发起10起。“金砖国家”显然已经成为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发起者,从1995年至2012年,印度、巴西、南非和中国反倾销诉讼位居全球前10。尤其是印度,共发起663起,成为全球第一大反倾销发起国。从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历程中我们看到,全球总需求,尤其是美国需求的减速对“金砖国家”经济增长的负面冲击是非常巨大的(李向阳,2011)。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砖国家”的贸易政策。
通常而言,贸易伙伴发起反倾销的数量与其进口额之间有一定的正相关性,而原始数据可能受进口量的影响而无法真实体现贸易伙伴的反倾销水平。在控制进口量的前提下分析发起反倾销的数量,这种指标与实际情况会比较接近(Prusa,2005)。沿着Prusa(2005)的方法,计算了1995年~2011年间,发起反倾销诉讼总数前10位的贸易体的反倾销强度,即反倾销案件数与进口金额之比,这反映出贸易体的真实反倾销水平。为了消除年份之间的波动,以5年为一期进行平滑处理。同时,以欧盟1995年(反倾销数排名第1)的反倾销强度为100进行标准化处理以利于比较。如果国时期的反倾销强度大于100意味着国时期每1美元进口对应的反倾销诉讼数超过欧盟1995年的水平。详见表1。 对表1中的数据分析之后发现,中国相对欧盟1995年的反倾销强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尽管2000年~2004年这一时期超过100,但相对同期的阿根廷、印度、南非和土耳其,中国真实的反倾销水平仅高于美国和欧盟⑨。在所有考察期内,中国的反倾销强度一直处于“金砖国家”的最低水平,约为欧盟1995年反倾销水平的3倍。
而“金砖国家”则呈现明显的超高保护强度,且波峰区间与中国明显不同。印度在1995年~1999年和2000年~2004年两个区间内反倾销强度都表现超高状态,分别约为参照期的30倍和40倍。南非的高强度区间为1995年~1999年,约为参照期的42倍,其后逐年下降,到2010年~2011年仅为参照期的0.9倍。巴西长期维持稳定的反倾销强度,其最高强度区间为1995年~1999年,约为参照期的12倍,强于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加拿大、美国和欧盟,略低于加拿大同期的水平。2010年~2011年区间内,各国的强度明显减弱,南非降低最明显,巴西仍然维持高水平保护。
二、反倾销地理结构特征
图2刻画了1995年~2011年,中国发起(Exp)反倾销诉讼的对象、反倾销数量以及这些贸易体在全球范围遭到反倾销诉讼的数量。Exp排名前5位的分别是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和中国台湾,这5个贸易体同时也是中国进口来源的前5位。笔者认为,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初衷是在WTO公平贸易的框架下,基于对国内相关产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的保护,在反倾销诉讼对象的选择上会优先考虑主要的进口贸易伙伴,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管理的贸易政策,是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在贸易领域的集中体现。
按照UNCTAD标准,将Exp分为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其中,发达经济体有12个⑩,发展中经济体11个,转型经济体3个。总体统计特征如表2。排名前10的Exp经济体中,美国、日本、欧盟和德国为发达经济体,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泰国5个为发展中经济体,俄罗斯为转型经济体。从总量和平均数水平看,前10位发达经济体平均被中国反倾销23起,而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平均被中国反倾销12.5起。这反映出中国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与发达经济体的关联度要超过非发达经济体的。
相比之下,其余“金砖国家”均将中国作为其第一反倾销目标。印度共发起187起针对“金砖国家”的反倾销,占其总量的28%。巴西发起77起,占30%,南非共发起68起,占31%。在各自前10位目标国中,巴西涵盖了除南非的其余三国,印度只包括中国,而南非包含除了俄罗斯的其余三国。这说明,“金砖国家”之间在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上存在很强的相似性和竞争性,对于本国经济发展的优先考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相互之间会有明显的贸易冲突。按照UNCTAD对于经济体发展程度划分标准,印度和巴西的目标中发展中经济体有7个。而南非的目标中发展中经济体为8个。对于目标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相对中国而言,印度、巴西和南非同发达经济体的产业相似度较低,产业竞争威胁主要来自发展中经济体。
Bagwell和Staiger(1990)通过博弈论推导出特殊保护措施是一种对称型的合作反应,短期可以改变贸易流量,但长期则只能导致“共损”结局。Messerlin和Reed(1995)指出,反倾销立法的普及和标准化有可能诱使各国以反倾销掩饰报复意图。Prusa和Skeath(2004)验证了反倾销具有明显的“俱乐部效应”,即反倾销使用者更加倾向对反倾销使用者发起调查,特别是,对曾经向其发起过反倾销的贸易伙伴调查的概率更高。为了进一步考察反倾销是否具有报复动因,利用数据库中以中国为目标国的反倾销诉讼进行比较,发现其中有14个贸易伙伴曾经对中国发起过反倾销诉讼,占总数的54%。然而,在Rep排名前10的贸易伙伴中,只有欧盟和美国位居Exp前10位。其中,对中国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印度(150)仅被中国诉讼4起,南非(35)、墨西哥(31)、加拿大(28)都仅被诉讼1起,而阿根廷(86)、土耳其(58)、巴西(49)和澳大利亚(34)没有遭遇中国反倾销诉讼(见表3)。而从这些贸易伙伴遭受中国反倾销诉讼数占其全球Exp总数的比重可以看出,比重最高的欧盟和日本也仅为20.7%和20.6%,中国对其遭受反倾销诉讼的“贡献率”并不高。这似乎反映贸易伙伴的反倾销行为对中国的的反倾销影响并不明显,很难看出中国的反倾销是否存在报复意图。在图3(a)中刻画了Exp和Rep二者之间的散点图及趋势线,横轴表示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数量,纵轴表示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不难看出来,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单纯的趋势刻画出一定的相关性,相关系数约为0.0694。
同样考察了其余三个“金砖国家”的反倾销报复动机。整体而言,巴西和南非的报复动机不明显,贸易伙伴的反倾销行为对其反倾销行为影响程度仅为0.084和0.108,略高于中国。印度的反倾销诉讼具有明显的报复动机,相关系数为0.667。贸易政策是否具有报复性与一国的政策环境和传统密切相关。印度约有45%的反倾销案件是应单独申请人的申请而发起的,并且申请者的平均市场份额达到了74%,垄断厂商(这些公司具备良好的游说技巧)往往是反倾销的申请人。这就决定了部分垄断厂商会基于贸易报复而采取反倾销策略。
发展中经济体基于国际竞争对中国采取的报复性反倾销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鲍晓华,2011),而数据显示中国对其反倾销的报复性不明显。发达经济体作为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其对于规则的熟悉程度和灵活掌握要远胜于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中国对两者反倾销的报复性都不明显。这一数据反映两种可能。一方面中国对发达经济体的反倾销诉讼有可能存在威慑性和报复性的意图,另一方面,中国某些正在成熟和成长的部门受到来自发达经济体进口的威胁要更加显著,中国亟需保护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对于其他“金砖国家”,反倾销背后的动机不尽相同。南非具有长期的管理关税和反倾销的经验,是所有“金砖国家”中反倾销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印度对于国内市场的垄断性要求推动垄断厂商游说议员采取反倾销政策。巴西的反倾销案件数一直相对稳定,但就强度而言,仍处于较高水平,这种情况主要归因于其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受到来自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发展中经济体的威胁。 三、反倾销产品结构特征
自1997年~2011年间,中国共对HS六位编码63种,八位编码87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涉及国内165家企业,国外270家企业。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SITC Rev.4(2008)共包含10部门。由于GAD数据中,大部分都采用HS六位或八位编码系统,对产品的标识过于分散。为了更好体现反倾销产品特征与中国产业结构的联系,根据联合国统计司公布的SITC Rev.4(2008)和HS各新版本之间协调关系表,将HS编码商品合并转化为二位数的SITC商品。根据表4的统计结果,93.6%的反倾销诉讼都是针对SITC5—SITC8,也即工业制成品。这与中国国内完整的制造业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如果按照投入生产要素密度划分,50.8%是针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42.8%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产品,仅有6.4%针对资源密集型产品。这反映出,中国在向世界输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以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也在大量进口同类产品,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威胁甚至是损害。尤其是,有机化学品、钢铁、纸和纸制品、陆用车辆和初级形状的塑料这5类进口商品是中国反倾销诉讼的重点。相关产业在近年来成功实现进口国产化替代,国内相关企业对于政府的保护诉求异常强烈。
同样根据表4,美国、韩国和日本成为几乎所有产品类别中的主要反倾销对象,这一状况反映出中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结构,进而体现反倾销背后对于产业安全的考虑。为了更确切分析中国反倾销的特点,将数据库中前两位反倾销产品涉及的具体国家(地区)的数据进行比对。首先,对于有机化学品的反倾销主要针对日本(22起,占17.7%)、韩国(18起,占14.5%)以及美国(17起,占13.7%)。以2011年的数据为例,从这三国SITC51的出口占中国同类进口比重来看,日本占12.56%(排名第3)、韩国占20.26%(排名第1)、而美国占6.42%(排名第6)。这说明中国在涉及有机化学品方面发起反倾销诉讼与其进口数量之间存在较强关联,中国在此类产品反倾销决策过程中主要是基于产业安全的考虑,同时也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其次,对于钢铁的反倾销主要针对韩国(18起,占21.2%)、俄罗斯(17起,占20%)和日本、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及中国台湾(均为11起,占13.9%)。仍以2011年的数据为例,韩国作为中国第3大进口国,输入中国的钢铁占中国同类进口比重的18%(排名第2)、俄罗斯占0.73%(排名第13)、中国台湾占9.12%(排名第4)。这一结果与前述推断基本一致,再次验证了中国反倾销决策过程主要是基于公平贸易的原则。
“金砖国家”的反倾销具有同中国类似的产品结构,都以化学品为主,比重从54%(巴西)至77%(印度)。金属及其制品位居其次,比重最高为巴西,占40%,最低为印度,占17%。反倾销的产品结构与发起国的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同时体现了“金砖国家”在承接发达经济体重化工产业转移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见表5)。
四、简要总结及评论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与“金砖国家”相比,中国反倾销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姿态更加积极,总量有所上升。随着中国逐渐履行入世的承诺,行业开放程度提高,国内产业安全和市场稳定受到外部干扰和威胁越来越明显。入世后,对于WTO公平贸易框架下的反倾销、补贴以及保护措施“三大例外”的理解和运用通过“边贸易边学”而逐渐成熟,这种“以攻为守”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有效地保障了相关产业及国内市场的安全。但相对“金砖国家”而言,总体数量仍然较低,尤其是相对中国进口量,中国反倾销的强度在所有“金砖国家”中最低,这也反映了中国对与贸易伙伴之间稳定和友好关系较为看重,或者在某些领域对其有较强的依赖性,而容忍其不公平贸易的行为。第二,周期波动明显,外部影响集中。中国反倾销诉讼呈现明显的时间波动特征,而且同世界其他贸易体的反倾销路径类似,这说明中国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一员,贸易政策的变动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显著。而“金砖国家”则不尽相同,尤其是南非和印度,与中国的趋势明显不同。这反映出各国受世界经济影响的产业和幅度不一致,应对周期的策略也不同步。第三,目标差异明显,报复意图模糊。中国反倾销目标与其对华出口量和对华反倾销数量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前者明显占主导地位。这说明中国反倾销主要是基于外部竞争对于本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潜在威胁而进行的合理保护,同时在某种产品上也存在报复性反倾销的可能。“金砖国家”也同中国有类似的产业保护动因,但印度和南非的目标差异和报复意图要强于其他国家。第四,产品结构集中,保护导向明确。超过90%的反倾销都是针对工业制成品,其中资本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体,这些都是中国出口的优势产品,对其采取反倾销目的非常明确,即确保国内优势产业的安全,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金砖国家”反倾销同中国相似都是集中在工业制成品,尤其是其中的化学品制造业,这与“金砖国家”承接发达经济体高污染、高能耗的化工产业有密切联系。
在文中主要是从统计角度进行剖析,这一结果对于进一步强化“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最终建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要准确判定反倾销的动因及特征,则需要利用经验数据对不同经济体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以及计量模型分析,这也是我们下一步重点研究的目标。
关键词系统动力学;产业结构安全;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10-0043-08
根据WTO统计①,从1995年至2012年,全球共有46个贸易体对102个对象贸易体发起(Rep②)反倾销诉讼4 010起。其间,中国③出口商品共遭受(Exp)反倾销诉讼884起,排名第一,占全球总数的21.4%,高于排名第二的韩国2倍多。与此同时,中国近年来也在积极发起反倾销诉讼和调查。根据World Bank全球反倾销数据库④的报告,自1995年至2012年中国共对26个贸易体的出口商品发起过反倾销诉讼195起,全球排名第8位,前7位分别为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和南非。中国发起的诉讼95%被最终确认实施。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对象中,20个是其主要进口地⑤。反倾销涉案的产品大类66种,其中6位数HS编码产品63种,8位数HS编码产品87种⑥。
“金砖国家⑦”(BRICs)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2年,金砖国家GDP占全球比重超过20%,出口和进口分别占全球贸易的17%和16%。如此快速的经济和贸易增长速度也使“金砖国家”遭遇了严重的反倾销制裁。1995年~2012年,“金砖国家”共遭遇反倾销诉讼1 349起,占全球总数的32.7%。中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均位于Exp前10位,南非排名第15位,除中国之外的其余四国仅占全球总数的11.6%。中国Exp占“金砖五国”总量的65.5%。与此同时,“金砖国家”也在积极发起反倾销诉讼。除俄罗斯之外的四国共发起反倾销诉讼1 332起,约占全球的1/3。其中,印度发起663起,相当于巴西、中国、南非三国的总和。“金砖五国”反倾销诉讼总量已经超过反倾销四大传统使用者(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和加拿大)的总和(1 315),逐步成为反倾销“俱乐部”的主力成员。这一趋势反映了“金砖五国”在国际贸易格局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⑧,同时也体现了五国在WTO框架下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姿态越来越积极。
本文对中国自1997年~2012年反倾销诉讼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其他BRICs三国进行比较,归纳和发现“金砖国家”之间在反倾销的强度、地理特征以及产品特征上的区别,进而对于“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反倾销诉讼数量与强度
从时间截面来看,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具有与其他BRICs贸易体不同的波动趋势,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在加入WTO之前,中国共发起30起反倾销诉讼,总体数量较少,年均只有4件。而这一阶段则是南非和印度反倾销的高峰期。南非在2002年之前的反倾销数量是其后11年总和的3倍,年均22起。印度的反倾销增势一直保持到1999年,小幅下降后随即大幅反弹,年均36起。巴西没有太明显的波动,基本维持总量的低水平,年均14起。第二阶段,中国入世之后,反倾销诉讼的数量增加尤为明显。2002年,发起反倾销诉讼30起,涉案贸易伙伴10个,这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这一方面说明中国入世之后,产业安全受到的威胁明显增加,中国在积极维护自身产业安全。另一方面说明中国面临新的国际格局,在WTO框架下利用新的游戏规则参与国际竞争。这一时期,其余“金砖”三国都出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南非和印度降幅居前两位。第三阶段,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导致全球经济普遍提振乏力,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多重打压下,发达经济体再次陷入大萧条,贸易急剧下降、投资步入低谷,且失业率不断攀升,在经济全球化的紧密关联和互动下,包括发展中经济体也被卷入危机中,“贸易制度的钟摆又一次朝着经济民族主义一边摆动”(罗伯特·吉尔平,1989),各国政府再一次竖起贸易保护的大旗,利用贸易保护措施,刺激投资、提振本国经济成了共同选择。中国从2008年~2012年共对14个贸易体发起了47起反倾销调查,同期全球范围内共有70个贸易体遭到共863起反倾销调查,中国“贡献”了其中的5.45%。这一时期,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总体反倾销数量明显下降,欧盟共发起73起,美国发起61起,澳大利亚发起46起,加拿大发起23起。相反,“金砖国家”反倾销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总数超过四大传统使用者将近60%,其中印度发起153起,巴西发起111起,南非发起10起。“金砖国家”显然已经成为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发起者,从1995年至2012年,印度、巴西、南非和中国反倾销诉讼位居全球前10。尤其是印度,共发起663起,成为全球第一大反倾销发起国。从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历程中我们看到,全球总需求,尤其是美国需求的减速对“金砖国家”经济增长的负面冲击是非常巨大的(李向阳,2011)。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砖国家”的贸易政策。
通常而言,贸易伙伴发起反倾销的数量与其进口额之间有一定的正相关性,而原始数据可能受进口量的影响而无法真实体现贸易伙伴的反倾销水平。在控制进口量的前提下分析发起反倾销的数量,这种指标与实际情况会比较接近(Prusa,2005)。沿着Prusa(2005)的方法,计算了1995年~2011年间,发起反倾销诉讼总数前10位的贸易体的反倾销强度,即反倾销案件数与进口金额之比,这反映出贸易体的真实反倾销水平。为了消除年份之间的波动,以5年为一期进行平滑处理。同时,以欧盟1995年(反倾销数排名第1)的反倾销强度为100进行标准化处理以利于比较。如果国时期的反倾销强度大于100意味着国时期每1美元进口对应的反倾销诉讼数超过欧盟1995年的水平。详见表1。 对表1中的数据分析之后发现,中国相对欧盟1995年的反倾销强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尽管2000年~2004年这一时期超过100,但相对同期的阿根廷、印度、南非和土耳其,中国真实的反倾销水平仅高于美国和欧盟⑨。在所有考察期内,中国的反倾销强度一直处于“金砖国家”的最低水平,约为欧盟1995年反倾销水平的3倍。
而“金砖国家”则呈现明显的超高保护强度,且波峰区间与中国明显不同。印度在1995年~1999年和2000年~2004年两个区间内反倾销强度都表现超高状态,分别约为参照期的30倍和40倍。南非的高强度区间为1995年~1999年,约为参照期的42倍,其后逐年下降,到2010年~2011年仅为参照期的0.9倍。巴西长期维持稳定的反倾销强度,其最高强度区间为1995年~1999年,约为参照期的12倍,强于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加拿大、美国和欧盟,略低于加拿大同期的水平。2010年~2011年区间内,各国的强度明显减弱,南非降低最明显,巴西仍然维持高水平保护。
二、反倾销地理结构特征
图2刻画了1995年~2011年,中国发起(Exp)反倾销诉讼的对象、反倾销数量以及这些贸易体在全球范围遭到反倾销诉讼的数量。Exp排名前5位的分别是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和中国台湾,这5个贸易体同时也是中国进口来源的前5位。笔者认为,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初衷是在WTO公平贸易的框架下,基于对国内相关产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的保护,在反倾销诉讼对象的选择上会优先考虑主要的进口贸易伙伴,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管理的贸易政策,是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在贸易领域的集中体现。
按照UNCTAD标准,将Exp分为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其中,发达经济体有12个⑩,发展中经济体11个,转型经济体3个。总体统计特征如表2。排名前10的Exp经济体中,美国、日本、欧盟和德国为发达经济体,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泰国5个为发展中经济体,俄罗斯为转型经济体。从总量和平均数水平看,前10位发达经济体平均被中国反倾销23起,而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平均被中国反倾销12.5起。这反映出中国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与发达经济体的关联度要超过非发达经济体的。
相比之下,其余“金砖国家”均将中国作为其第一反倾销目标。印度共发起187起针对“金砖国家”的反倾销,占其总量的28%。巴西发起77起,占30%,南非共发起68起,占31%。在各自前10位目标国中,巴西涵盖了除南非的其余三国,印度只包括中国,而南非包含除了俄罗斯的其余三国。这说明,“金砖国家”之间在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上存在很强的相似性和竞争性,对于本国经济发展的优先考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相互之间会有明显的贸易冲突。按照UNCTAD对于经济体发展程度划分标准,印度和巴西的目标中发展中经济体有7个。而南非的目标中发展中经济体为8个。对于目标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相对中国而言,印度、巴西和南非同发达经济体的产业相似度较低,产业竞争威胁主要来自发展中经济体。
Bagwell和Staiger(1990)通过博弈论推导出特殊保护措施是一种对称型的合作反应,短期可以改变贸易流量,但长期则只能导致“共损”结局。Messerlin和Reed(1995)指出,反倾销立法的普及和标准化有可能诱使各国以反倾销掩饰报复意图。Prusa和Skeath(2004)验证了反倾销具有明显的“俱乐部效应”,即反倾销使用者更加倾向对反倾销使用者发起调查,特别是,对曾经向其发起过反倾销的贸易伙伴调查的概率更高。为了进一步考察反倾销是否具有报复动因,利用数据库中以中国为目标国的反倾销诉讼进行比较,发现其中有14个贸易伙伴曾经对中国发起过反倾销诉讼,占总数的54%。然而,在Rep排名前10的贸易伙伴中,只有欧盟和美国位居Exp前10位。其中,对中国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印度(150)仅被中国诉讼4起,南非(35)、墨西哥(31)、加拿大(28)都仅被诉讼1起,而阿根廷(86)、土耳其(58)、巴西(49)和澳大利亚(34)没有遭遇中国反倾销诉讼(见表3)。而从这些贸易伙伴遭受中国反倾销诉讼数占其全球Exp总数的比重可以看出,比重最高的欧盟和日本也仅为20.7%和20.6%,中国对其遭受反倾销诉讼的“贡献率”并不高。这似乎反映贸易伙伴的反倾销行为对中国的的反倾销影响并不明显,很难看出中国的反倾销是否存在报复意图。在图3(a)中刻画了Exp和Rep二者之间的散点图及趋势线,横轴表示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数量,纵轴表示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不难看出来,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单纯的趋势刻画出一定的相关性,相关系数约为0.0694。
同样考察了其余三个“金砖国家”的反倾销报复动机。整体而言,巴西和南非的报复动机不明显,贸易伙伴的反倾销行为对其反倾销行为影响程度仅为0.084和0.108,略高于中国。印度的反倾销诉讼具有明显的报复动机,相关系数为0.667。贸易政策是否具有报复性与一国的政策环境和传统密切相关。印度约有45%的反倾销案件是应单独申请人的申请而发起的,并且申请者的平均市场份额达到了74%,垄断厂商(这些公司具备良好的游说技巧)往往是反倾销的申请人。这就决定了部分垄断厂商会基于贸易报复而采取反倾销策略。
发展中经济体基于国际竞争对中国采取的报复性反倾销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鲍晓华,2011),而数据显示中国对其反倾销的报复性不明显。发达经济体作为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其对于规则的熟悉程度和灵活掌握要远胜于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中国对两者反倾销的报复性都不明显。这一数据反映两种可能。一方面中国对发达经济体的反倾销诉讼有可能存在威慑性和报复性的意图,另一方面,中国某些正在成熟和成长的部门受到来自发达经济体进口的威胁要更加显著,中国亟需保护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对于其他“金砖国家”,反倾销背后的动机不尽相同。南非具有长期的管理关税和反倾销的经验,是所有“金砖国家”中反倾销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印度对于国内市场的垄断性要求推动垄断厂商游说议员采取反倾销政策。巴西的反倾销案件数一直相对稳定,但就强度而言,仍处于较高水平,这种情况主要归因于其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受到来自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发展中经济体的威胁。 三、反倾销产品结构特征
自1997年~2011年间,中国共对HS六位编码63种,八位编码87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涉及国内165家企业,国外270家企业。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SITC Rev.4(2008)共包含10部门。由于GAD数据中,大部分都采用HS六位或八位编码系统,对产品的标识过于分散。为了更好体现反倾销产品特征与中国产业结构的联系,根据联合国统计司公布的SITC Rev.4(2008)和HS各新版本之间协调关系表,将HS编码商品合并转化为二位数的SITC商品。根据表4的统计结果,93.6%的反倾销诉讼都是针对SITC5—SITC8,也即工业制成品。这与中国国内完整的制造业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如果按照投入生产要素密度划分,50.8%是针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42.8%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产品,仅有6.4%针对资源密集型产品。这反映出,中国在向世界输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以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也在大量进口同类产品,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威胁甚至是损害。尤其是,有机化学品、钢铁、纸和纸制品、陆用车辆和初级形状的塑料这5类进口商品是中国反倾销诉讼的重点。相关产业在近年来成功实现进口国产化替代,国内相关企业对于政府的保护诉求异常强烈。
同样根据表4,美国、韩国和日本成为几乎所有产品类别中的主要反倾销对象,这一状况反映出中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结构,进而体现反倾销背后对于产业安全的考虑。为了更确切分析中国反倾销的特点,将数据库中前两位反倾销产品涉及的具体国家(地区)的数据进行比对。首先,对于有机化学品的反倾销主要针对日本(22起,占17.7%)、韩国(18起,占14.5%)以及美国(17起,占13.7%)。以2011年的数据为例,从这三国SITC51的出口占中国同类进口比重来看,日本占12.56%(排名第3)、韩国占20.26%(排名第1)、而美国占6.42%(排名第6)。这说明中国在涉及有机化学品方面发起反倾销诉讼与其进口数量之间存在较强关联,中国在此类产品反倾销决策过程中主要是基于产业安全的考虑,同时也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其次,对于钢铁的反倾销主要针对韩国(18起,占21.2%)、俄罗斯(17起,占20%)和日本、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及中国台湾(均为11起,占13.9%)。仍以2011年的数据为例,韩国作为中国第3大进口国,输入中国的钢铁占中国同类进口比重的18%(排名第2)、俄罗斯占0.73%(排名第13)、中国台湾占9.12%(排名第4)。这一结果与前述推断基本一致,再次验证了中国反倾销决策过程主要是基于公平贸易的原则。
“金砖国家”的反倾销具有同中国类似的产品结构,都以化学品为主,比重从54%(巴西)至77%(印度)。金属及其制品位居其次,比重最高为巴西,占40%,最低为印度,占17%。反倾销的产品结构与发起国的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同时体现了“金砖国家”在承接发达经济体重化工产业转移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见表5)。
四、简要总结及评论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与“金砖国家”相比,中国反倾销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姿态更加积极,总量有所上升。随着中国逐渐履行入世的承诺,行业开放程度提高,国内产业安全和市场稳定受到外部干扰和威胁越来越明显。入世后,对于WTO公平贸易框架下的反倾销、补贴以及保护措施“三大例外”的理解和运用通过“边贸易边学”而逐渐成熟,这种“以攻为守”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有效地保障了相关产业及国内市场的安全。但相对“金砖国家”而言,总体数量仍然较低,尤其是相对中国进口量,中国反倾销的强度在所有“金砖国家”中最低,这也反映了中国对与贸易伙伴之间稳定和友好关系较为看重,或者在某些领域对其有较强的依赖性,而容忍其不公平贸易的行为。第二,周期波动明显,外部影响集中。中国反倾销诉讼呈现明显的时间波动特征,而且同世界其他贸易体的反倾销路径类似,这说明中国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一员,贸易政策的变动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显著。而“金砖国家”则不尽相同,尤其是南非和印度,与中国的趋势明显不同。这反映出各国受世界经济影响的产业和幅度不一致,应对周期的策略也不同步。第三,目标差异明显,报复意图模糊。中国反倾销目标与其对华出口量和对华反倾销数量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前者明显占主导地位。这说明中国反倾销主要是基于外部竞争对于本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潜在威胁而进行的合理保护,同时在某种产品上也存在报复性反倾销的可能。“金砖国家”也同中国有类似的产业保护动因,但印度和南非的目标差异和报复意图要强于其他国家。第四,产品结构集中,保护导向明确。超过90%的反倾销都是针对工业制成品,其中资本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体,这些都是中国出口的优势产品,对其采取反倾销目的非常明确,即确保国内优势产业的安全,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金砖国家”反倾销同中国相似都是集中在工业制成品,尤其是其中的化学品制造业,这与“金砖国家”承接发达经济体高污染、高能耗的化工产业有密切联系。
在文中主要是从统计角度进行剖析,这一结果对于进一步强化“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最终建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要准确判定反倾销的动因及特征,则需要利用经验数据对不同经济体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以及计量模型分析,这也是我们下一步重点研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