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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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记录和保存的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建设阳关型、服务型政府,都离不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我国近些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对其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虽然法规赋予了民众知情权,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力的救济方式的话,权利也难以实现。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一、原告资格的概念
  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表述,所谓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行政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核心在于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能够成为案件的正当原告。原告主体资格,就是说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条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研究,其实就是解决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识,学界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类人认为原告主体资格的探讨需要以争议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前提条件,即如果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案件没有进入到实体审查阶段就已经宣告结束,那么即使相对人符合原告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也是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另一类人认为原告主体资格的有无,不以案件的受案范围直接相关,即只要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要求,具有为司法争端所影响的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认为起诉人在诉讼中享有法院应当给予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原告资格与起诉人实体诉讼请求的是非曲直没有直接关系,那是一个程序问题。
  (一)原告资格的价值
  1.保障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势必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有力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达到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当起诉人就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起诉到法院时不至于被忽悠。
  2.节约司法资源
  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法治化发展进程仍旧是走在初期的道路上,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资源等可能都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原告主体资格的目的就在于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滥诉现象的产生。原告主体资格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个概念,其核心价值在于对诉讼主体的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所有人都可以任意的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造成一些无谓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特定时代背景下,我们更应当懂得集中主要力量解决好主要矛盾。
  3.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起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他是一场民与官的诉讼。这就涉及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的一个划分问题,如果我国不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主体资质设定一定的限制,那么大量的该类型案件,势必会造成司法权干预行政权的一个混乱局面。合理的条件限制,能够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起到帮助作用。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的确定
  (一)该类诉讼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织。这实际上是对原告能力的一个基本要求,因为如果不具备原告行为能力,则其当然就不具备原告资格。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讼行政行为受损
  政府公开行政诉讼中,确立原告资格的另一个标准即合法权益受损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称,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结语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走在起步阶段,仍然有很多问题要去克服,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发展必定是前景宽广的。我国以后是否也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也可以实行公益诉讼模式,即对原告不再有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再要求原告是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相对人或相关人。任何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有可能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该影响不一定要与自己有实际关联,都可以起诉。我想这种不对原告资格加以限制的做法,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更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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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曾威(1991-),男,汉族,贵州遵义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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