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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是平等权原则在我国法制领域所取得的重大进步。平等权原则对于全部国家公权力具有拘束力,纳税负担平等作为宪法平等权原则的下位原则,体现为量能课税原则,并具有宪法上的效力,拘束税收立法。税收负担平等的标准就是合理的差别待遇的标准,构成平等权原则在税收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判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