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社会权保障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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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应然层面,发挥社会权的工具性价值以促进经济发展是对“人权目的论”的丰富与拓展,二者通过人的发展实现了有效衔接。在实然层面,作为经济活动中重要因素的社会权对于经济发展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由此,以“穷人经济学”作为社会权保障的思维方式,通过厉行法治来对社会权保障予以规范,并依据共同发展来对社会权保障的程度予以必要平衡,以构建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权保障思路。
  关键词:社会权;经济发展;人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DF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1-0114-06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发展成为压倒一切的声音,而社会权则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不同程度的冷遇甚至侵害,由此给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隐患。从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社会权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但社会权保障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动力。为此,如何纠正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权缺失的不利现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起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权保障思路,则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的应然论证
  对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而言,互为工具且互为目的的辩证逻辑成为二者内在关系的完整演绎,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这一思路的得出是立足于社会权保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工具价值那一特定阶段的定格与截取,而非是对“人权目的论”这一正确观点的颠覆与否认。以此为基础,社会权保障以实现人的发展为目的,而人的发展又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通过人的发展为媒介在理论上获得了论证。
  (一)社会权工具性价值: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的必要释疑
  在传统的人权保障思维中,社会权一般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目的,这也是康德所谓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要求。美国学者德尼·古莱认为:“发展是达到美好生活的一系列特定的手段。且不论可能的其他目标,发展对一切人群至少具有下列目标: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维持生命的物品;创造或改善与看得到的尊重需要有关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从自然的、无知的、他者的、体制的、信仰的压迫奴役中解脱出来。”[1]89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也认为:“经济增长本身不能理所当然地被看做就是目标,发展必须更加关注使我们生活的更充实和拥有更多自由。”[2]10对此我们深表赞同,这也是本文立论的前提。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深度剖析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二者主要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权保障→经济发展→社会权保障”这样一种交替往复、相互促进的互动形态,由此推动二者不断向更深层次迈进。虽然这一逻辑关系的终点必然是社会权保障,然而由于社会权保障并无一个固定的完结标准,故上述二者交替互动的内在关系应是一种无限循环的过程。深入该过程之内来看待二者的关系,实则是一种互为目的且互为手段的双重逻辑,而本文的讨论范围则圈定在社会权保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工具作用的那一特定阶段,此并非是对人权目的论的颠覆,而是对于二者之间无限循环过程的定格与截取。
  将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隔离开来并选取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这一单向关系来予以研究,是笔者立足于现实考量的一种选择。就当前中国而言,虽经历了30多年的经济改革,经济开放与自由程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个人社会权很难获得应有的尊重。在政绩工程的驱使下,招商引资、形象工程乃至办公大楼的建设始终被摆在第一位,而诸如公民的受教育权、环境权、住房权乃至生命权都在不同程度的遭受忽略,造成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权短缺现象较为严重。如此一来,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所能维持的经济发展速度究竟能持续多久?这种经济发展的质量究竟有多高?这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话题,但却又是一个不得不面对且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而解决的方式则只能是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权短缺的修补与改善。
  (二)人的发展: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的媒介
  社会权与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受保障程度对于人们的生活状态具有最为直接的影响。从社会权保障的目的来看,有学者认为实现社会权是人在社会中依赖关系得以维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认为“基于人在社会中的依赖关系,作为占有物质资源的前提条件和物质资源重新分配的体现的社会权应当是存在的”[3];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权保障是自由权获得实现的一个前提步骤,认为缺乏物质基础的自由权是一种空的自由权,自由权的实现应当有一定的社会权作为保障[4]29-39。然而,无论是基于维系社会依赖关系得以存续的视角论断,还是基于将社会权保障作为自由权实现的一个前提步骤,社会权保障的最根本目标仍是立足于促进人的发展。人的发展为人的尊严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途径,也是社会权保障作用于人的一个最基本价值。
  而对于经济发展而言,在传统的经济学思维中,经济发展的目的常常被认为是“最后的财货”(the ultimate goods),而手段只是“财货”(goods)[5]。阿玛蒂亚·森对此持反对态度,他认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经济发展理论既有人类伦理学的思考,也有“工程学”的影响。“工程学”经济发展思维只从纯粹的计量角度来关心经济发展最基本的逻辑问题,而不关心人类经济发展的伦理价值。因此,经济学唯有通过更多、更明确的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才能变得更有说服力[6]15。财货作为经济持续运转的基础性条件,决定了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但不可忽略的是,除现实的财货投入以外,发展经济的核心是资源的节约与高效利用,而“节约、高效利用资源的关键就是人的能力提升”,因此发展经济就必须发展人,“以人的能力提升为基本途径”[7]。通过提升人的能力来发展经济,实质就是经济活动中人力资本的运作,以此实现人力资本与自然资源更为恰当的结合,进而在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
  由此可知,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这一组在获取国家资源时彼此处于矛盾地位的社会关系,通过人的发展这一媒介实现了内在的统一。社会权保障可以促进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又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途径,故保障社会权可通过人的发展来作用于经济发展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同时,经济发展的最直接结果是社会资源的丰富,而社会资源又是社会权保障的一个必要条件,由此又可为社会权获得进一步保障打下基础。   二、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的实然论证
  权利是法律介入经济活动后利益的对应表达,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其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明显的积极意义。由此,作为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权当然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对于经济保持持续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此在实然层面论证了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具有可行性。
  (一)社会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
  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谋求其所期望获取的利益,这一利益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然而,人的私欲决定了其在利益获取过程中将竭力使其最大化,并力图构建起有利于己方的私立秩序,以确立利己的交易规则。为规范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获取方式,法律此时必须在场。法律以权利的形式规范人们对利益获取的方式与程度,并通过对权利的再分配来平衡利益获取的主体范围,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这个层面来讲,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利益的追求,即为其对权利实现与享有的过程。如此一来,权利成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要素,也成为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与动力。社会权作为与人们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权利类型,是人们参与经济活动所欲获取权利中的最主要部分,其当然也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
  通过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利益转化为权利尤其是社会权之后,其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首先,社会权本身即为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著名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经济学家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8]358而诸如土地、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的初级生产要素在权利层面则更多的体现为社会权。其次,社会权对于经济活动参与主体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9]140,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活动秩序一旦获得确立,便可对“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激励集,由此鼓励发明、创新和勤奋以及对别人的依赖并与别人进行合作。”[10]序社会权激发了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进而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作为经济活动基本要素的社会权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而能够在经济运行的现实过程中为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二)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持续性考察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认为,生产要素有初级和高级之分。二者的区别在于初级生产要素是被动继承的,主要对应于自然资源、气候等客观现实条件;而高级生产要素则需要大量且持续的投资才能获得,主要对应于高级人才资源及科学技术等[11]72-75。在技术水平相对低下的农业社会,人类主要依赖初级生产要素即可适应那个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而随着后工业时代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发展对生产要素的倚重逐渐实现由初级到高级、由物到人的转化,经济发展对于人的要求也随之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社会权与人的生活紧密相关,对于人力资源的生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阿玛蒂亚·森认为,人的权利就是利用各种能够获得的法定渠道以及所获得的可供选择的商品束的集合。不同阶层的人对粮食的控制和支配能力表现为社会权利关系,而这种关系又决定于法律、政治、经济等因素,如果权利保障体制不合理就会导致贫困[12]23-24。社会权能否获得较好保障将直接影响到人的能力的培养,从而决定人力资源的发展程度。而人力资源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人力资源的生成与发展一方面可直接提高劳动边际生产力;另一方面还会改善物质资本的生产率,从而抵消资本收益递减规律的消极影响。因此,通过对社会权的保障来提升人的能力进而优化人力资源,是在微观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以使社会权产生于有限的基础而服务于无限的发展。而从宏观意义上来说,社会权保障对于优化一国的经济发展结构也具有重要意义。台湾学者郭明政通过将德国、日本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予以对比发现,正是由于这些国家对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注重,才创造了自身经济的快速成长[13]12。基于社会权保障对于经济发展所具有的如此重要作用,后发国家往往以政府提供福利的形式在非政治领域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社会权的享有境况,以避免步入西奥多·舒尔茨在其“穷人经济学”中所言的“穷者愈穷”以致“穷者恒穷”的恶性经济循环。在强化对穷人社会权保障的前提下,一国的经济发展被注入了公平、正义的因素,经济发展的两级分化才会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发展的效率也会随之获得提高,这对于优化一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社会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考察
  在对一国经济发展形势的评估中,除经济能否获得持续发展这一衡量因素以外,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也是考量其发展态势的一个重要维度。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与居民收入状况密切相关,个人收入的起伏必然会影响到该国居民消费的平滑性,进而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稳定程度。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个人收入是否稳定对其经济发展稳定性的影响程度更高。因为低收入者占据发展中国家消费人群中的绝大多数,在无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下,低收入者收入的起伏与其对未来的不确定使其很难维持一个较为平稳的消费状态,或者仅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消费状态,这对一国的内需促进无疑是很不利的。尤其是在目前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依靠内需来拉动本国经济增长成为各国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由此而言,居民收入状况尤其是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对一国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否具有重大影响,并由此影响到一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
  既然个人收入状况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稳定程度具有如此重要的影响,那么,缩小居民间的收入差异并维持较高的收入水平则是拉动一国内需进而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则是改善公民收入状况、促进一国收入分配有序化的重要方式。
  一般而言,行为主体可通过两种方式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一是加大生产型投入以求获得更大的产出,二是通过再分配手段从其他主体中转移已有成果。而加强对社会权保障除了可以生成人力资本以实现生产型投入的增强以外,还可以在生产成果的二次分配中对于非公正的分配机制予以抑制,以鼓励经济发展中生产型投入的进一步增多。通俗地理解,保障公民的社会权既可以将经济发展的蛋糕做的更大,还可以使蛋糕分的更为均匀。而强化保障公民的社会权还可强有力地限制公民在获取利益时对于“狭隘利益” 的争夺,以为民众公正、有序的获取利益提供有效的内生力支持。如若对公民的社会权保障不足,那么资源分配的方式将会被既有资源占有较多者所确定,其会通过影响国家决策的方式来提高其他群体享有社会权的成本,以实现其现有利益的维持乃至扩大。在此过程中,弱势群体将无力捍卫自己的社会权,其收入状况必然会随之进一步降低。   当然,这一切还需国家在制度层面确立公正的收入分配秩序,以扫除影响居民收入稳定性的外生性障碍。同时不可否认的是,通过保障公民的社会权仅仅是减小公民收入差距、维持公民收入相对稳定的一个但非唯一路径,外在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国家政局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均可影响到一国抑或一区域居民的收入情况。然而,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却是减小公民收入差距的最根本途径。
  三、经济发展要求下社会权保障的
  思路安排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曾一针见血的指出:贫穷的关键因素不是土地而是人,投资于提高人的素质,能够显著地提高贫困人口的经济前景和福利[14]。其所倡导的“穷人经济学”理论可在宏观上为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提供理念上的指导。在具体手段上,厉行法治以规范政府公权力的运行,从而使社会权的保障走向规范化并以此减小公民间的收入差距,则成为以社会权促经济发展具体操作上的重要步骤。然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亦需以共同发展为必要前提,并由此确定社会权保障的程度与顺序。
  (一)“穷人经济学”:社会权保障的思维方式
  在西奥多·舒尔茨所倡导的“穷人经济学”看来,在对生产力的提高上,相对于空间、耕地与能源来说,人口素质起到了更为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而人口素质的提高则是教育的直接结果。在这个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经济贫困其实是社会权利贫困的一种折射和表现,贫困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贫困”[15]。依循“穷人经济学”的思路,改善一国经济贫困的主要手段是着力保障穷人的权利,而此过程中坚持公平与发展则是应当予以秉持的核心价值,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应更多的凸显人文关怀。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公平”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与罗尔斯的实质正义有着异曲同工之意的实质公平。因为就社会权的分布状态而言,不同阶层社会权的分布显然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这就表明,国家对于保障公民社会权的初次资源分配必然不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群体对于社会权的真实要求,以缩小贫富差距为宗旨的二次分配需要在强化保障公民社会权的过程中予以落实。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二次分配的具体实施上,应打破由自由权到社会权的权利递进次序,而优先实施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因为社会权与人的生活的联系程度最高,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境遇与发展状况,以减小公民间的收入差距。
  同时,“穷人经济学”还要求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更多的人文因素,注入更多的道德价值。面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强化对于他们社会权的保障,不单纯是出于促进经济发展这一略带功利色彩的目的考虑,更多的是体现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这里的人不是一小部分群体,而是一国的所有公民乃至整个人类。
  (二)厉行法治:社会权保障的规范化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速,社会自由程度与民众权利的享有状况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权力运行也较之以往具有了更高的透明度。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或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运行,也存在部分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运用经济手段影响政府权力的运行,进而造成普通公民社会权的缺失。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法治环境,公民的社会权在这部分政府及企业面前就很难获得应有的重视,社会权短缺乃至公民收入差距加大这一结果的出现便具有了现实的理由。
  从国外来看,英美各国在19世纪中后期也曾遭遇过因民众社会权缺失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均并造成经济发展滞缓、社会冲突频发的危机。在危机的处理过程中,英美各国大力推行法治化建设,逐渐将社会个体与政府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规制之下,并大力推行国家福利政策以保障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所需,进而化解了因公民社会权保障不足所造成的经济与社会的双重危机。在借鉴这一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化解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权短缺的危机也唯有通过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才是匡正之道。在此过程中,需明确政府权力运行的范围,厘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使对公民社会权的保障更加趋于规范化,进而减小公民间的收入差距,并最终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从政府层面来看,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建立社会安全之相关法制,以达成国家所具有保障人民有尊严生存之目标与责任”。而社会安全法制的建立“有必要强化国家干预个人自由及合理化社会强者协助弱者之依据”。[16]3因此,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一味追求“政绩工程”而置民众社会权于不顾,应有效统筹公民社会权保障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共荣共存。当然,空口谈论这一措施显然不足以打动地方政府来重视对于民众社会权的保障,强化政府自身的改革及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则是将政府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步骤。而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好的市场经济下,富有的社会阶层会倾向于维护法律和秩序[17]529。反观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以自利为目的的企业大多倾向于漠视法律,通过交纳赋税、解决就业等方式与地方政府一拍即合,而后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上给于民众社会权的侵害却持一种默然的态度。因此,通过厉行法治来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提高其环境污染、违法征地扩建及侵害职工利益的法律成本,以推动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化,保障公民的社会权。
  (三)共同发展:社会权保障程度的平衡
  在一般意义上来说,当政府基于非正当依据来对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予以限制时,社会权所具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属性宣示了政府此类行为的违法性。然而,当个人社会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对抗时,则需对现实情况加以综合考量以确定私益与公益的取舍。诚如前文所述,经济发展与社会权保障二者之间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社会权保障虽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但其受保障的程度却也受限于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从而避免使社会权保障停留于空泛的应然讨论阶段。结合我国国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区域不平衡已较为明显,行业收入差距也已到了一个较为严重的地步。 在这一前提下,共同发展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在共同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为确保落后地区、低收入行业群体的社会权实现,国家势必会将有限的资源对该类群体予以倾斜分配,因此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发达地区及高收入行业群体的社会权保障向更优层次发展的速度,故共同发展这一公益与社会权保障这一私益在现实中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为此,需要在满足我国共同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对社会权的保障予以必要的平衡,以求在社会权保障与共同发展之间找到一个更好的结合点。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将社会权作生存与发展两个层级的划分,以确定其保障的程度与顺序。 对生存层级的社会权而言,其具有维系民众机体存续与实现自力为生的重要使命,要求不分区域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全面保障,以实现各地的共同发展。而对于发展层级的社会权而言,其具有优化生活状态的重要功能,实现该层级的社会权是人们在温饱问题获得解决以后迈向小康乃至更高水准生活状态的重要内容。
  从生存层级社会权的具体保障手段来看,国家应注重物质产品的直接给付与加大在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以保障民众的基本生存及其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最基础条件。这对于欠发达地区及低收入行业的群体尤为重要,也是共同发展这一经济发展思路的最基本要求。而对于发展层级社会权而言,此部分社会权主要反映了经济发达地区多数群体及欠发达地区精英群体的权利诉求,对应于国家的义务则集中于在制度与服务上的给付。对于该层级社会权的实现,国家当然不能予以直接限制,而应在资源配置时将其排位于生存层级社会权的保障之后,更多的依赖此部分优势群体自身能力的发挥。唯有如此,社会权保障方能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当然,对于发展层级社会权保障的相对欠缺只是基于当前困境的一种暂时妥协,因为“随着文明条件的改善,文明对我们的善,即我们进一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具有一种边际意义,它减少我们对自由的关切的相关物,这种关切将随着运用平等自由的条件的日益充分的实现而愈加强烈。”[17]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权保障的重点也将逐步实现由生存层级向发展层级过渡,以推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总体而言,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权保障是对现有社会权保障思路的拓展与延伸,也是对“人权目的论”内容的进一步丰富,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权保障思路。同时,从理论研究的价值来说,纯粹局限于对社会权法律规范、法律价值的研究已不足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社会权的研究过程中增加更多的国情考量,从经济发展这一较为现实的视角来探讨社会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也是对拓展社会权的研究视角进行一次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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