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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经过数次修订,虽然在促进公司积极管理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因为责任人治理制度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进而导致公司内部的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从整个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来看,大股东通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而小股东与大股东相比,由于股权比较分散以及相互之间联系不够深入,所以从地位上来讲一直处于劣势。同时,在资本多数决则下,大股东对董事会进行了绝对控制,在对公司资产以及人事安排方面通常会按照自身的意愿而规划,这种做法极容易造成大股东为了个人私利而做出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基于此,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入手,并结合《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