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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申诉专员遍及联邦、省、区、市,并普遍存在于行业协会、公司、高校之中。按照权力来源区分,加拿大的申诉专员可分为传统型申诉专员和执行型申诉专员。相较于其他国家,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具有独有的特点。它既普遍又多样,是公法与私法交融,纠纷预防、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并行的一种制度。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的成功经验给我国处理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完善监察制度等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