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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协会参与治理分为三个层次:市场治理、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层面,多元主义与合作主义模式下的商协会体制特征体现出巨大差异。在我国体制转型时期。商协会组织为分享公共权力而寻求政府权威认可、政府为获得权力的稳定支持而主动培育公民社会的“合作主义模式”应当成为政府与商协会共同治理国家的模式选择。合作主义商协会体制的构建,应着重处理好政府“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与合作主义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在政府与商协会之间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并鼓励和引导联合会组织形式的创建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