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暴力、违法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提升,近年来,袭警、暴力攻击等犯罪现象多发,拒绝、妨碍刑警依法执行公务、诽谤民警、举报失实等现象更是屡有发生,这要求我国应积极完善各项法律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袭警及妨害公务罪的《刑法》完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基于此,本文将对袭警的内涵及法律措施进行分析,并对妨害公务罪的完善方法加以阐述。
关键词:袭警内涵;刑法;妨害公务罪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我国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受到对抗,甚至暴力袭击导致伤亡的人数始终居高不下,1995年因公牺牲395人,到了2012年因公牺牲人数上升到568人。由此可见,袭警行为日渐猖狂,表面上是对警察的身体造成损害,实质缺失间接损害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因此对袭警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完善和解决显得十分必要。
1袭警的内涵及法律措施
1.1内涵
在我国的《刑法》中,与袭警犯罪相对应的罪名便是“妨害公务罪”,在《刑法》的第277条第一款中规定,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从我国学理的角度来看,所谓的暴力手段,主要是指实施强制、殴打、冲砸等行为;而威胁主要是指伤害、杀害、损坏财产、名誉等手段,使国家机关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放弃自己的职务。
1.2法律措施
我国法律在袭警、妨害公关人员执行公务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通常只对严重侵害进行了规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多种形式的消极对抗,例如辱骂、撕扯衣服、唾吐等行为,对于这种较为常规的行为却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民警的权益受到侵犯,暴力对抗问题频频上演,对此“袭警罪”的设立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增设袭警罪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有《刑法》中的第277条进行完善,使量刑的幅度提升,将袭警行为划分到可以从重处罚的范围内。对于第一种方式,部分学者认为可行性不强,认为我国在妨害公务罪方面已经包括了袭警内容,没有必要额外设立此项罪名,并且日后是否会还接着出现“袭工商罪”“袭医罪”呢?这种担忧也是不无道理。因此第二种才是最佳选择,即在现有《刑法》基础上,对第277条进行完善,使量刑的幅度提升,将袭警行为划分到可以从重处罚的范围内。可以在其后增加一条“袭警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袭警过程中,造成警察伤亡的,可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进行从重处罚”,通过对现有《刑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方式,严厉打击袭警行为。
2对妨害公务罪的完善措施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时有激化,在实践活动中,妨害公务案件增加。对此,需要对妨害公务罪进行进一步完善,使其法律效力得到显著提升,达到定纷止争、高效运行的目的。
2.1明确妨害公务罪行为客体
在《刑法》第277条中以列举的行为对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进行了概括,即国家机关人员、全国人大、地方人大、红十字会人员,但是由于法条规定较为具体,没有将妨害公务罪的本质突显出来。通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能够看出,从包容性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机关人员还是其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只要行为人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规定为“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这样不但无需法条以列举的方式对行为客体进行描述,减少了繁琐性,而且还能够平息纷争,例如平息人大代表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人员等争议,有效的提升了法律的保护范围,使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2.2完善妨害公务罪的表现
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主要特征便是暴力和威胁执法人员,将暴力和威胁看成是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全部阻碍方式,其实不然,在民警的日常执法中,还会受到侮辱、谩骂、撕扯衣服等其他危害,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还会出现一些新方式、新途径来攻击国家机关人员,已经不能用暴力与威胁两个词来概括。对此,应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除暴力与威胁之外,额外附加“其他方法”,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对国家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产生阻碍的行为”,这样将有效解决了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的困难,也使得理论上的纷争被有效的避免。
2.3調整妨害公务罪的定刑
由于袭警行为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与社会危害性,现有的《刑法》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违法分子的嚣张行为所起到的震慑效果不甚明显,难以与暴力袭警行为相适应,无法有效提升广大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本罪的量刑进行调整,至于如何设置定刑的幅度,应对我国各地袭警情况做进一步调查以后定夺。另外,我国也可以适当的借鉴德国经验,将妨害公务致使民警伤亡的案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还可以对情节的轻重进行划分,分为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以此来避免有关纷争,也能够对袭警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时有激化,袭警案件数量增加,加之现有《刑法》中,对具体的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较为单一,加之学者们对该项罪名的构成也颇有分歧,导致司法机关在对该罪名的判决中存在困难。对此,应积极完善相应法律,从立法的角度对犯罪分子的非法行为进行威慑,以此来保障民警的人身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于安宁.袭警行为入刑的合理性研究——兼议《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公务罪的修改[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6,35(3):49-52.
[2]王曦.妨害公务罪的实证研究——兼论“袭警罪”的设立问题[D].北京师范大学,2010.
关键词:袭警内涵;刑法;妨害公务罪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我国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受到对抗,甚至暴力袭击导致伤亡的人数始终居高不下,1995年因公牺牲395人,到了2012年因公牺牲人数上升到568人。由此可见,袭警行为日渐猖狂,表面上是对警察的身体造成损害,实质缺失间接损害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因此对袭警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完善和解决显得十分必要。
1袭警的内涵及法律措施
1.1内涵
在我国的《刑法》中,与袭警犯罪相对应的罪名便是“妨害公务罪”,在《刑法》的第277条第一款中规定,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从我国学理的角度来看,所谓的暴力手段,主要是指实施强制、殴打、冲砸等行为;而威胁主要是指伤害、杀害、损坏财产、名誉等手段,使国家机关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放弃自己的职务。
1.2法律措施
我国法律在袭警、妨害公关人员执行公务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通常只对严重侵害进行了规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多种形式的消极对抗,例如辱骂、撕扯衣服、唾吐等行为,对于这种较为常规的行为却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民警的权益受到侵犯,暴力对抗问题频频上演,对此“袭警罪”的设立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增设袭警罪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有《刑法》中的第277条进行完善,使量刑的幅度提升,将袭警行为划分到可以从重处罚的范围内。对于第一种方式,部分学者认为可行性不强,认为我国在妨害公务罪方面已经包括了袭警内容,没有必要额外设立此项罪名,并且日后是否会还接着出现“袭工商罪”“袭医罪”呢?这种担忧也是不无道理。因此第二种才是最佳选择,即在现有《刑法》基础上,对第277条进行完善,使量刑的幅度提升,将袭警行为划分到可以从重处罚的范围内。可以在其后增加一条“袭警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袭警过程中,造成警察伤亡的,可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进行从重处罚”,通过对现有《刑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方式,严厉打击袭警行为。
2对妨害公务罪的完善措施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时有激化,在实践活动中,妨害公务案件增加。对此,需要对妨害公务罪进行进一步完善,使其法律效力得到显著提升,达到定纷止争、高效运行的目的。
2.1明确妨害公务罪行为客体
在《刑法》第277条中以列举的行为对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进行了概括,即国家机关人员、全国人大、地方人大、红十字会人员,但是由于法条规定较为具体,没有将妨害公务罪的本质突显出来。通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能够看出,从包容性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机关人员还是其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只要行为人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规定为“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这样不但无需法条以列举的方式对行为客体进行描述,减少了繁琐性,而且还能够平息纷争,例如平息人大代表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人员等争议,有效的提升了法律的保护范围,使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2.2完善妨害公务罪的表现
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主要特征便是暴力和威胁执法人员,将暴力和威胁看成是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全部阻碍方式,其实不然,在民警的日常执法中,还会受到侮辱、谩骂、撕扯衣服等其他危害,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还会出现一些新方式、新途径来攻击国家机关人员,已经不能用暴力与威胁两个词来概括。对此,应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除暴力与威胁之外,额外附加“其他方法”,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对国家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产生阻碍的行为”,这样将有效解决了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的困难,也使得理论上的纷争被有效的避免。
2.3調整妨害公务罪的定刑
由于袭警行为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与社会危害性,现有的《刑法》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违法分子的嚣张行为所起到的震慑效果不甚明显,难以与暴力袭警行为相适应,无法有效提升广大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本罪的量刑进行调整,至于如何设置定刑的幅度,应对我国各地袭警情况做进一步调查以后定夺。另外,我国也可以适当的借鉴德国经验,将妨害公务致使民警伤亡的案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还可以对情节的轻重进行划分,分为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以此来避免有关纷争,也能够对袭警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时有激化,袭警案件数量增加,加之现有《刑法》中,对具体的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较为单一,加之学者们对该项罪名的构成也颇有分歧,导致司法机关在对该罪名的判决中存在困难。对此,应积极完善相应法律,从立法的角度对犯罪分子的非法行为进行威慑,以此来保障民警的人身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于安宁.袭警行为入刑的合理性研究——兼议《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公务罪的修改[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6,35(3):49-52.
[2]王曦.妨害公务罪的实证研究——兼论“袭警罪”的设立问题[D].北京师范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