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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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伴随着社会文明进程,在押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诉讼权利保障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只有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才能达到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笔者试着以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必要性为切入点,阐述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种类、内容,分析我国目前制约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因素,提出自己对进一步完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途径的看法,以期对提升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水平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权利;监所检察;保障机制
  从权利的本源分析,人权首先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仅仅是因为他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所有人都有某种最基本的作为人的权利,换言之,这些权利直接属于作为人的所有人,它们并不是有法律和社会制度所产生的。既然一切人都享有人权,那么,毫无疑问,在押人员作为人类的一员,尽管是失去自由的人,同样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享有人权。在押人员作为人与普通人拥有相同的人性,拥有同等的人的主体资格,也同样拥有诉讼权利。
  在押人员包括在押的未决犯和已决犯,其诉讼权利的主要包括程序性诉讼权利和实体性诉讼权利。其中,程序性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在押人员享有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获得辩护、申请回避、提出控告、最后陈述等权利。实体性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在押人员享有免受酷刑、受教育、维持适当生活水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救济等权利。
  一、制约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因素
  1.文化因素
  法律的贯彻落实和法治社会的实现均需要人来执行,而人的行为是受其观念影响的,人的观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将会被怎样执行。我国在押人员的权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仍受到偏见对待,相关的诉讼权利也无法摆脱这种偏见观念的束缚,进而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实现。
  2.政治因素
  监管场所的原始功能就是关押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人,其政治色彩明显,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始终围绕着政治目标,服务于不同时期的国家宏观政策。正是这明显的政治色彩,致使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
  3.经济因素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水平,这是更为深层次的、决定性因素。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与我国顺畅的财政保障体制、监狱经济密不可分,这两者直接影响着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
  二、完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途径
  1.提高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观念认同
  首先,要在认真贯彻上下功夫,切实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都有完善人权保障的重要修改内容,还增设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制度等,从立法制度层面较大幅度地强化了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检察机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切实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罚执行监督等各项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不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权、不受任意逮捕权、获得公正审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依法保障被害人的案件处理知情权、意见表达权、获得赔偿权、获得法律援助权等;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次,统筹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两个并行不悖的重要目标。统筹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特别注重并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在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践中,特别需要强化人权保障观念,确立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受侮辱的理念,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推定轻无罪辩解的不良倾向,防止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立起来,既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2.规范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举措
  首先,要抓好制度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操作性强的制度。用严格的制度,使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在押人员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卫生健康权、与近亲属或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检举控告申诉权、立功受奖权等多项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应建立相应的告知制度,在押人员入所、入监后,及时详细告知各种权利和义务及有关管理规定。要开展警务公开,包括衣服、被褥、加餐的饭菜食谱,小卖部各类商品的代售价格等,使在押人员花钱花得明白,花的合理、公平。
  其次,要有效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随着物价的上涨,前些年制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根本满足不了现实需求,相关的医疗费标准,对于监所防病治病工作也是杯水车薪。对此,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并提出建议,加大对监所的财政投入,解决好在押人员的吃饭和医疗问题,确保押员的身体健康,积极预防重大疫情的发生,防止影响诉讼活动和今后投劳送不出去等问题的发生。认真落实在押人员会见、通信、立功受奖、检举揭发、控告及诉讼中有关权益的保障政策和措施,促使在押人员思想向积极转化,从而配合教育或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3.加强监所队伍职业化建设
  监管场所作为一个小社会系统,主要由物质设施、工作人员和在押人员三部分组成。监所工作人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监管场所系统运行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所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努力。监管场所必须全面配齐各类专业人才,如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才。如前所知,我国监狱人员整体素质与专业化、职业化相差甚远,严重制约了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证我国监所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和水平,那么,即使其他方面再健全,监所发展、法律有效实施、社会文明进步的希望也是十分渺茫的。因此,必须加强监所队伍职业化建设,给在押人员诉讼权利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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