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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分析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尝试从明确教学目标、培养法律情感、转变教学方法等几个方面入手,提出改善法律基础课的教育效果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教育目标;法律情感;高职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08)06-075-01
法律基础课作为我国高校学生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传授法律知識、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任务,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学生对于这门课程往往是敷衍应付,学习积极性不高,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种情况在高职学生当中尤为明显。
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对法律基础课程进行了调整,将法律基础课同思想道德修养合并成一门课程。这种调整加强了思想道德教育同法制教育之间的联系,体现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并举的方略,也符合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而非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但同时这种调整也给法律基础教学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一,从教材编制上看,通行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几乎都存在着比例不平衡的现象,法律基础部分通常仅占三分之一甚至更少的比重。在有限的篇幅之内要包含法学基础理论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这样丰富的内容,往往使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不利于学生学习理解。其二,从学时设置上看,法律基础所占学时较少,课程合并之后这种问题更加突出。而在这有限的学时内,不仅要介绍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还要涵盖主要的部门法知识。学时的捉襟见肘往往导致教师在教学中无法深入细致的进行讲解,而过于集中的信息对于法律基础相对薄弱的高职学生也难于掌握,影响了学习的效果,甚至产生厌倦情绪。
针对这些固有的问题和新出现的情况,必须及时对法律基础课程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才能真正达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适应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对于青年学生的要求。
一、要明确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目标,转换教学思路
根据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提供了一个大的原则和方向。在现实教学中如何把握“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这三个层次的要求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是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效果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二、在教学中注重学生法律情感的培养
法律情感是人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持有的情绪体验,诸如认同或者否定、相信或者怀疑、支持或者反对、热爱或者冷漠等等多种情感。法律情感作为一种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特殊的心理态度,是在对法律的认知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同时又影响着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和巩固,进而内化为人的法律素质。因此,在法律基础教学中,必须善于抓住法律情感的培养这一问题,才能真正实现这一课程的教育目标。
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不可能期待仅仅依靠法律基础课极为有限的学时,在课堂之内就能一蹴而就地完成这一目标。只有通过对学生法律情感的培养,才能使学生对掌握法律知识由被动变为主动,在未来的社会生活实践当中自觉地了解、掌握更多必要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进而真正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法律思考、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一问题上,法律基础教育并不要求学生能够独立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大部分现实问题,而应当立足于遇到常见的问题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能够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避免违法犯罪这样的基础层次,这一点同法学专业教育是有区别的。只有正确认识这一点,避免不切实际、脱离法律基础教育目标的过高期待,才能在教学中更加合理地对学生加以培养和引导。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和自身特点,在进行法律基础课教学时,可以按照学生的专业方向不同有所侧重,适当强化同学生未来就业方向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法律基础课同法律选修课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培养目标的要求,开设相应的法律选修课程,以进一步提高学生与专业技能、专业素质相配套的法律素质,满足社会对高职学生的全面要求。还可以考虑逐步将法律素质作为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全面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真正体现出法律素质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 黄清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5,(4)
[2] 杨凌,论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法律情感培养,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J],2006,(5)
[3] 雷永贵,论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目标的三层次,南通职业大学学报[J],2006(4)
[4] 孙晓洁,贾培荣,关于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效果的几点思考,中国电力教育[J],2004(4)
[5] 覃常员,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初探,中国职业技术教育[J],2001(6)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教育目标;法律情感;高职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08)06-075-01
法律基础课作为我国高校学生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传授法律知識、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任务,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学生对于这门课程往往是敷衍应付,学习积极性不高,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种情况在高职学生当中尤为明显。
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对法律基础课程进行了调整,将法律基础课同思想道德修养合并成一门课程。这种调整加强了思想道德教育同法制教育之间的联系,体现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并举的方略,也符合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而非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但同时这种调整也给法律基础教学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一,从教材编制上看,通行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几乎都存在着比例不平衡的现象,法律基础部分通常仅占三分之一甚至更少的比重。在有限的篇幅之内要包含法学基础理论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这样丰富的内容,往往使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不利于学生学习理解。其二,从学时设置上看,法律基础所占学时较少,课程合并之后这种问题更加突出。而在这有限的学时内,不仅要介绍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还要涵盖主要的部门法知识。学时的捉襟见肘往往导致教师在教学中无法深入细致的进行讲解,而过于集中的信息对于法律基础相对薄弱的高职学生也难于掌握,影响了学习的效果,甚至产生厌倦情绪。
针对这些固有的问题和新出现的情况,必须及时对法律基础课程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才能真正达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适应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对于青年学生的要求。
一、要明确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目标,转换教学思路
根据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提供了一个大的原则和方向。在现实教学中如何把握“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这三个层次的要求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是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效果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二、在教学中注重学生法律情感的培养
法律情感是人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持有的情绪体验,诸如认同或者否定、相信或者怀疑、支持或者反对、热爱或者冷漠等等多种情感。法律情感作为一种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特殊的心理态度,是在对法律的认知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同时又影响着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和巩固,进而内化为人的法律素质。因此,在法律基础教学中,必须善于抓住法律情感的培养这一问题,才能真正实现这一课程的教育目标。
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不可能期待仅仅依靠法律基础课极为有限的学时,在课堂之内就能一蹴而就地完成这一目标。只有通过对学生法律情感的培养,才能使学生对掌握法律知识由被动变为主动,在未来的社会生活实践当中自觉地了解、掌握更多必要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进而真正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法律思考、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一问题上,法律基础教育并不要求学生能够独立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大部分现实问题,而应当立足于遇到常见的问题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能够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避免违法犯罪这样的基础层次,这一点同法学专业教育是有区别的。只有正确认识这一点,避免不切实际、脱离法律基础教育目标的过高期待,才能在教学中更加合理地对学生加以培养和引导。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和自身特点,在进行法律基础课教学时,可以按照学生的专业方向不同有所侧重,适当强化同学生未来就业方向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法律基础课同法律选修课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培养目标的要求,开设相应的法律选修课程,以进一步提高学生与专业技能、专业素质相配套的法律素质,满足社会对高职学生的全面要求。还可以考虑逐步将法律素质作为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全面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真正体现出法律素质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 黄清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5,(4)
[2] 杨凌,论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法律情感培养,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J],2006,(5)
[3] 雷永贵,论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目标的三层次,南通职业大学学报[J],2006(4)
[4] 孙晓洁,贾培荣,关于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效果的几点思考,中国电力教育[J],2004(4)
[5] 覃常员,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初探,中国职业技术教育[J],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