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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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传统中医药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济价值的逐渐增大,国际社会对中医药资源的抢占和掠夺日趋激烈。我国作为中医药的起源国与传统强国急需制定和完善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传统中医药进行保护,以免其继续流失和不正当使用。本文从分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剖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问题由来
  
  中医药以其承载的厚重文化底蕴和显著的疗效,越来越为世界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接受。中医药走向世界、影响世界,为全人类服务,已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与化学药物和生物技术药物相比,中医药具有风险小、副作用小、周期短、成本低的显著优势。随着中医药产业国际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封闭等原因,而使我国正在逐渐丧失中医药方面的优势。而与此同时,由于国外对中医药产业的认识不断上升加上外国政府及企业对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大力推动,对我国中医药资源进行了掠夺和抢占,造成了我国中医药资源的大量丧失。如今我国中医药产业面临着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新的挑战,实现中药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提升我国中药产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是当前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合理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增强我国中医药方面的自主创新力,规范我国中医药市场秩序,增强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随着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上升,国家根据现实需要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通常采用以下几种保护方法:一是专利保护;二是行政保护;三是商业秘密保护;四是商标权保护。
  
  (一)中医药的专利保护
  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和技术进步具有很好的激励和推动作用,也具有公开和调节作用。专利保护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我国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药品的制备方法发明和医疗器械发明授予专利权;1992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首次将医药领域的中医诊疗法和中医药物发明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2009年,我国再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使我国专利授权范围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基本一致;专利法的修改使我国药品保护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有统计资料表明,2003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共计56769件,其中国际专利申请数为1165件,仅占2%;而中药领域的国际专利申请仅占国内专利申请的0.6%,这说明我国中医药在国外市场所占份额比较低,缺乏竞争力,应加快其发展以适应全球化的大潮流。目前,全国1万多家医药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约为19.68万件,多数中药企业还没有申请专利,因此应加强在中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药专利技术,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药物的自主研制与开发,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外流,有利于我国医药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中医药的行政保护
  目前我国对中医药的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药品管理方面,包括新药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两种方式。在新药行政保护方面,与《药品管理法》配套的有《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新药行政保护的条件比专利保护条件要宽松,在保护期内,未经新药证书所有者的许可,不得仿制新药,也不再受理同一品种药品的评审申请,但已受理的可以继续评审。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中药品种的保护的范围、内容以及途径制定了详细和完善规定。其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中药品种走向优质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以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这些具体立法规定,对发展中医药和加强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利支持,完善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密方多种多样,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来看,商业秘密保护将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很有效的一种方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及其401个重要中成药品种的调查中,企业对占61.8%的中药品种均采取了秘密保护措施。可见,我国很多中医药企业都是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方式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
  
  (四)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药品品质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但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普通购买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分辨产品质量优劣,药品商标的知名度成为其选购的重要判断依据。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1993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根据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是2002年国务院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并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做出规定。因此,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药品目前无需进行商标的强制注册。
  尽管药品不再必须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商标作为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提高竞争力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标和商标权可以确保经营者享有这种无形资产利益,从而保持其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因此,商标和商标权是中医药企业保护其市场信誉的重要工具,对药品进行商标权的保护仍是一种必要的选择。
  
  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开始进入 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总体来看,尚存在较多问题,比如中医药产品专利申请量少,创新性不强,市场竞争力低下,所占市场份额低下,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受到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而给予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有效手段。从目前国内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中医药的发源地在中国,它是几千年来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从道理上讲,我国对其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但由于我们对中药知识产权的问题研究不透,保护不力,致使许多中药知识财富流失或被占据。例如典型的2001年的“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由于项目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薄弱,致使该药业公司造成损失高达上十亿元人民币,实在令人惋惜。
  此外,由于国内对中医药知识产权可能遭掠夺的严峻形势重视不够,外国的“中药”产业利用知识产权“武器”对我国大举围攻。据统计,世界上除我国外,约有170多家公司和40多个国家的研究机构正在从事天然药物的新药研发。在国际中草药市场上,日本和韩国占到了80%—90%的市场份额,而其原料的70%—80%来自我国,而我国所有的4000多种制剂所占的国际市场份额仅为3%—5%。我国传统的中草药,由中国人研制开发并完善但却由外国公司取得专利保护的项目高达900多项。在每年上百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贸易中,我国的医药企业不仅拿不到任何专利权使用费,而且还不能向申请了这些专利的国家出口产品,从而失掉了巨大的市场份额。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有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比如,绝大多数中药新药是复方制剂,但我国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样容易导致一些技术漏洞及存在保护死角。
  2.我国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来能与国际接轨。许多传统中药配方在未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出口是靠处方保密作为产权保护的手段。但中药作为食品出口时,进口国一般要求在标签上标明成分,为了保密就出现包装上的标示与实际处方不符的情况,一些国家对进口中成药进行检测时,如发现标示成分与分析结果不符,就会被禁止人关。
  3.部分企业和个人法制观念不强,对新药品法规还缺乏进一步的熟悉和应用。在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约的情况下,实际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
  4.缺乏相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威组织与机构。这使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终处于民间散发的状态,难以形成统一的力量,难以形成更广泛的共识。
  
  (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不明晰
  一些中药处方特别是一些古方名方已成为中华名族乃至全人类的宝贵文化遗产,许多中成药不仅是我国部分生产厂家的主导产品,也是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一些厂商的主要品种。因此,如何对这类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根据以上状况,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和相关对策及建议探讨如下:
  
  (一)增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们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知识产权”提高到人力、物力、财力之外的“第四经营资源”的高度,强调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企事业单位从研发战略、经营策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宣传,提高国内中医药企业和学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大家共同认识到只有靠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使得传统中医药知识不被竞争者窃取,才能使新技术不被剽窃,才能降低开发药品的投资风险,才能有效占领市场,回收投资并获得最大收益。
  
  (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针对我国中医药领域无形资产流失的现状,除加强管理,宣传引导外,还应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专门针对中医药知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使能够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三)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中医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方面较其他学科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面临着更多的困难。所以要根据我国中医药行业的自身发展趋势和社会对该类人才的潜在需求,培养以下几种知识产权类专门人才:一是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型人才,该类人才主要在高校或与法学有关的机构中从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二是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该类人才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实务工作。如专利律师、企业知识产权部专门人员等;三是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该类人才的主要工作是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立项、形成、维护、使用和转让等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性的全程管理;四是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经营贸易人才,该类人才不但要懂得对知识产权的经营、又要懂得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更重要的是要通晓中医药的基本理论、思维方式和一些常规药的功效、作用和毒副作用等基本医学常识,从而可以判断出一个医药产品在市场上的前景和寿命。建立结构合理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才能保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后继有人
  
  (四)界定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涵
  根据中医药开发中常用技术的特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处方与配方;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技术;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包括标准品、检测方法、检测仪器及试剂等知识。所以应当根据其不同的特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五)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
  首先,应加强中医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要重点对世贸组织成员及与我国建立多边关系的国家进行专利文献方面的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其专利体系的法律状态和现有的技术状态,提出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开发领域。其次,要在同内开展中药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保护中药优势地位应当针对中药自身的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整体发展目标,确定相关的发展战略。再次,要熟悉并掌握运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在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中,科研机构和企业要扩大申请、注册国际专利、商标等,为培养国际名牌产品和商标创造条件,使自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可见,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全球向往自然、回归自然的潮流,不断挖掘传统中医药的巨大潜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中医药科技的创新能力,才能够保证中医药产业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五、结语
  
  传统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魄宝,是中华民族对全人类的巨大贡献。在当今新的世界游戏规则里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传统中医药,使之更加健康的发展,使其为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是我们这一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它关系着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医药知识的发扬光大、关系着全体国人的感情,关系着同家文化战略的实施和国家的文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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