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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现年76岁的原告徐某系3名被告的母亲,江某系徐某丈夫,亦系3名被告的父亲,江某已于1982年12月因病去世。
1996年12月徐某参加房改,并用自己的积蓄全额出资购买了位于某市市区房改房一套,购房时徐某使用了其夫江某的工龄补贴。2001年4月1日,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户主为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徐某认为虽然自己在购买该套房屋时使用了其丈夫的工龄,但购房款系其个人出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产权应归属她个人。3名被告则认为该房产属父母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故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属其个人所有。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3名子女一致同意该房归原告徐某所有,一家人最终和好如初。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由于徐某丈夫在房改前已经去世。后徐某个人出资购买了房改房一套,该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产权应归徐某个人所有。
现年76岁的原告徐某系3名被告的母亲,江某系徐某丈夫,亦系3名被告的父亲,江某已于1982年12月因病去世。
1996年12月徐某参加房改,并用自己的积蓄全额出资购买了位于某市市区房改房一套,购房时徐某使用了其夫江某的工龄补贴。2001年4月1日,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户主为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徐某认为虽然自己在购买该套房屋时使用了其丈夫的工龄,但购房款系其个人出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产权应归属她个人。3名被告则认为该房产属父母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故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属其个人所有。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3名子女一致同意该房归原告徐某所有,一家人最终和好如初。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由于徐某丈夫在房改前已经去世。后徐某个人出资购买了房改房一套,该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产权应归徐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