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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观,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观、法律人观相联系的,甚至为后者所决定.在美国著名法学家朗·富勒的眼里,法律却是一项有其目的性的事情,亦即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而法律人就是“社会结构的建造师”,寻找人们能够成功地在一起生活与工作的各种方法,因此法律教育就必然“有着实践的品格”,培育“社会结构的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