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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在我国适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在督促程序中法院对债权人支付令申请及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审查程序设置的不合理。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司法正义观出发,督促程序的变革必须摆脱其“非讼性”的误区,从支付令申请两阶段审查的合理性出发,进而推进债务人支付令异议形式审查的“实质化”,从而推进我国支付令审查程序之良性变革,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制度设置目的,实现其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