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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经历了从萌芽到政策化到制度化的演进过程。1982年宪章制定后,多元文化主义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通过各种立法使其成为一种权利话语,进而通过法院判决的司法过程,强有力的促进、培育了加拿大多元文化的身份认同。
关键词:多元文化主义;立法;多元文化权利;公平与差异
“一元与多元,统一与差异,一直是人类社会,特别是政治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1]人类社会如此多元而需要平和相处,不同文化需要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元文化主义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希望。它是自由主义乌托邦式的理想,还是政治的工具和权宜之计,或是消除歧视、误解、仇恨的一剂良药,抑或三者兼有之?多元文化主义缘于文化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和价值多元理论的结合,即每个人、每个族群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文化归属。“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加拿大认同的实质”,[2]这句看似矛盾而难以理解的话却是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的写照。文化多元是加拿大社会的现实,官方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又进一步培育和稳固了这一社会现实。在加拿大,不同文化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保护形成了一种多元文化权利观念,使多元文化成为法律上的权利用语。承认和尊重不同文化群体的权利加强了这些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建立在这个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在多元文化主义的演进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宣布官方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将多元文化主义法制化的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一种多元文化的权利模式,而不仅仅停留在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描述或是政策的偏好。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从提出到到官方政策到最后的立法是一个逐步的演进过程,其间纠葛着文化权利与身份认同、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颂扬差异与社会统一等等的论争。这是一个各种思想与观点博弈的过程,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定为国策并定义了加拿大社会的基本特征。1982年《宪章》的施行,[3]使多元文化权利在加拿大有了宪法意义上的保障,而1988年《多元文化法案》的施行,标志着多元文化主义成为加拿大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这部法案以宪法和宪章及其它相关法律为基础,可以说是加拿大自实行官方多元文化政策以来成果的明确和行动指南。多元文化权利化的过程也是各种差异努力获得法律和政治上的承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作为多元社会团结与稳定问题的民主解决方式,在承认和容纳文化差异的同时确保政治团结(political solidarity)和社会同一(social cohesion),力图培育出强有力的纽带,把各个民族、族裔统一到一个大的认同中来。“法律对差异的承认,不该因为它可能使国家分化而害怕它,相反,它应该被推崇因为它容许更多的包容和团结”。[4]
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的相关立法
许多人认为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近似于美国,这是加拿大人不愿听到和看到的。实际上加拿大并不像美国那样通过战争获得独立,所以英国议会至上的传统在加拿大的政治生活中占重要地位。政治制度上加拿大实行议会制,并保留总督作为最高象征。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加拿大实行的是联邦制。这样可以使各种持不同政见的团体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走到一起,由共同的政府领导;而地区政府则为满足各地区的特殊需要。这种政体既考虑了加拿大地理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加拿大文化团体的多样性,同时也考虑了加拿大双重的法律和语言传统。正如Carl J.Friedrich所说“联邦主义是一种以地域划分为基础,以政治多元主义(实际上还包含其它多元主义)的制度化为目的的一种分权方式”。[5]这是一种美国联邦制和英国议会民主制混合而成的具有加拿大特色的联邦议会制。加拿大宪法虽然是成文的,但它不像美国只有一个单一的文件,而是以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为基础,包括一系列英国议会文件、法案、命令和加拿大宪法法案的一部庞杂的联邦性宪法。1982年宪法法案是目前最后一个加拿大宪法法案,增加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加拿大权利和自由之宪章的内容。虽然加拿大人已享有传统的广泛的人权,但这些权利几乎没有写进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也没有最高法意义上的保证。更为重要的是宪章将多元文化这一加拿大社会的基本特征写入宪法,把多元文化作为一种宪法权利赋予每一个公民,也为多元文化主义的立法奠定了最高法意义上的基础。在法案的三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了土著人的地位及条约权利和土地权利。1988年联邦议会通过了《多元文化主义法案》,这是在1971年官方正式倡导多元文化主义17年之后颁布的一个专门法,它以《1976年公民法》、1977年《加拿大人权法》、1982年《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为法律基础,“加拿大政府承认加拿大人在种族、民族、族裔、肤色、宗教信仰方面的多样性是加拿大社会的基本特征,并且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旨在保护和促进加拿大的多元文化遗产,同时努力实现所有加拿大人在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生活中的公平权利。”[6]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性的专门的多元文化法案,这一法案确认了多元文化主义作为加拿大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联邦政府决策机制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保护和促进加拿大多元文化,促进联邦政府对多元文化的制度性改变是该法案的目的,通过对文化和语言的保护,消除歧视,加强文化意识促进相互理解。为了寻求文化特殊性与平等性之间的平衡,该法案在规定了每个人都有选择和保持自己文化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完全而公平得参与加拿大社会”。实际上该法案旨在把对文化差异的保护、促进、融合体现在加拿大社会的运转过程中,同时确保所有加拿大人对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全面参与。这一法案为现行的多元文化政策提供了一个成文法的框架支持,种族和文化平等的原则充分体现在这部法案的规则之中。值得一提的是法案中规定的联邦政府的年度实施报告,无论对议会还是公众来说,都确保了政府在遵守和实施法案条款的可信度,并且还设立了多元文化秘书处来支持联邦政府在提供政府服务的的过程中更好的实施这一法案。从1989年开始加拿大负责多元文化事物的联邦机构每年都要制定一份多元文化法案的实施报告,至今已有二十份。从这些报告中可以分析出多元文化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在此之后联邦议会先后通过了《官方语言法》(1988年)、《就业平等法案》1986、《加拿大种族关系基金法案》1990、《加拿大传统语言机构法案》1991。
二、存异与求同:多元社会中的法律的角色
法律可以发挥其慰藉与协调的功能,与多元文化主义相结合,在包容差异的同时促进身份认同与国家统一。法律不是一门高高在上的学问,霍姆斯的那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从实证主义角度可以看做是法律与社会关系的高度概括,这经验是什么?这句话不常被引用的后半段告诉我们:“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7]
西方法律与社会(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要是把法律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之中,一方面揭示法律的社会基础和法院判决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来分析法律及法院判决(先例)如何作用于社会。从歧视偏见制度化的二十世纪初到承认、平等、颂扬差异的多元文化主义形成时期到宪章实施后多元文化主义制度化时期,到“后承认”时代的身份认同及全面参与,移民的文化、就业平等权利,土著民族的文化、土地权利,魁北克等问题可以看出在多元文化主义演进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法律与加拿大多元社会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对公平和差异的协调是多元社会的法律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无差别的、公平的对待每一个人是法律的本质要求。对公民权利平等、保证社会参与的基本要求都包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之中。但多元的社会现实即要求各自不同的文化、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又要求司法的结果符合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这就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把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作为官方政策的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已被写入宪法并且制订了相关的联邦和地方法律,面对多元、复杂的社会文化现实,如何在保护多元文化权利与维护社会统一和国家认同作出平衡,法院和法官需要一定的司法技术来作出判决,来回应和引导多元社会的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的首席大法官布莱恩-迪克逊以其对文化、宗教、族裔、语言的少数群体非凡的理解能力并通过对宪章解释来保护少数族群权利的方法,对其之后的加拿大法律科学产生了重大影响。1997年联邦高等法院在R.V.S一案中承认缺少对加拿大社会文化的理解对于法官来说是真正接纳多样性与多元文化主义的障碍。[8]从锡克族警员头巾案的判决结果受到普遍反对,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多元社会中国家认同对法律带来挑战。加拿大骑警一名锡克族警员Baltej Singh Dhillon,(目前已被评为加拿大最有影响力的25位移民)坚持在执勤中佩戴具有锡克人民族和宗教特色的头巾,按规定他应当戴皇家骑警的传统头盔。他以多元文化为由向骑警总长提出诉求。最后Solicitor General在众议院宣布骑警中锡克族可以戴头巾。当然,更多的人认为任何族裔成员首先应当尊重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9]
魁北克问题是加拿大面临国家分裂的最大挑战。2000 年3月,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为魁北克脱离联邦设置了重重限制条件的《Clarity Act》,即《清晰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在一个省提出有关脱离联邦的公民表决的问题后,联邦众议院将必须在30日内对该问题是否明晰做出判断;在一个省进行分离问题的全民表决后,联邦众议院将对其多数票是否清楚地表达出了该省多数居民的意愿做出裁决;即“清晰的问题”和“清晰的多数”。[10]还有一点最为关键的是基于加拿大宪法中任何省都没有单方面宣布脱离联邦的权利,所以要求独立的省份必须和其他省以及联邦政府谈判修改宪法。这就说明即使魁北克通过了“清晰的问题”和“清晰的多数"”这两个关口,还需要与联邦政府及其他省进行艰难的谈判。这一法案的施行,有效的确保了加拿大的统一,平息了纷扰已久的魁北克问题,使其分离的愿望几乎成为不可能。
参考文献:
[1]常士訚.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
[2]Seymour Martin Lipset.Continental Divide:the values and i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Canada[M].New York:Routledge,1990,180.
[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http://canada.justice.gc.ca/
[4]Omid A.Payrow Shabani.Multiculturalism and Law[M].Cardiff: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2007,15.
[5]Carl J. Friedrich.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theory and practice in Europe and America[M].Boston:Blaisdell Publishing Co, 1968,195.
[6]序言-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案.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Act.http://canada.justice.gc.ca/
[7]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M].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1991,1.
[8]Stephen Tierney.Multicultualism and Canadian constitution[M].Vancouver:UBC Press,2007,18.
[9]高鉴国.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评析[J].世界民族,1999,(4):36.
[10]清晰法案Clarify Act.(C-20)2000.06.02.http://canada.justice.gc.ca/
关键词:多元文化主义;立法;多元文化权利;公平与差异
“一元与多元,统一与差异,一直是人类社会,特别是政治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1]人类社会如此多元而需要平和相处,不同文化需要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元文化主义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希望。它是自由主义乌托邦式的理想,还是政治的工具和权宜之计,或是消除歧视、误解、仇恨的一剂良药,抑或三者兼有之?多元文化主义缘于文化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和价值多元理论的结合,即每个人、每个族群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文化归属。“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加拿大认同的实质”,[2]这句看似矛盾而难以理解的话却是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的写照。文化多元是加拿大社会的现实,官方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又进一步培育和稳固了这一社会现实。在加拿大,不同文化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保护形成了一种多元文化权利观念,使多元文化成为法律上的权利用语。承认和尊重不同文化群体的权利加强了这些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建立在这个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在多元文化主义的演进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宣布官方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将多元文化主义法制化的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一种多元文化的权利模式,而不仅仅停留在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描述或是政策的偏好。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从提出到到官方政策到最后的立法是一个逐步的演进过程,其间纠葛着文化权利与身份认同、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颂扬差异与社会统一等等的论争。这是一个各种思想与观点博弈的过程,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定为国策并定义了加拿大社会的基本特征。1982年《宪章》的施行,[3]使多元文化权利在加拿大有了宪法意义上的保障,而1988年《多元文化法案》的施行,标志着多元文化主义成为加拿大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这部法案以宪法和宪章及其它相关法律为基础,可以说是加拿大自实行官方多元文化政策以来成果的明确和行动指南。多元文化权利化的过程也是各种差异努力获得法律和政治上的承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作为多元社会团结与稳定问题的民主解决方式,在承认和容纳文化差异的同时确保政治团结(political solidarity)和社会同一(social cohesion),力图培育出强有力的纽带,把各个民族、族裔统一到一个大的认同中来。“法律对差异的承认,不该因为它可能使国家分化而害怕它,相反,它应该被推崇因为它容许更多的包容和团结”。[4]
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的相关立法
许多人认为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近似于美国,这是加拿大人不愿听到和看到的。实际上加拿大并不像美国那样通过战争获得独立,所以英国议会至上的传统在加拿大的政治生活中占重要地位。政治制度上加拿大实行议会制,并保留总督作为最高象征。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加拿大实行的是联邦制。这样可以使各种持不同政见的团体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走到一起,由共同的政府领导;而地区政府则为满足各地区的特殊需要。这种政体既考虑了加拿大地理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加拿大文化团体的多样性,同时也考虑了加拿大双重的法律和语言传统。正如Carl J.Friedrich所说“联邦主义是一种以地域划分为基础,以政治多元主义(实际上还包含其它多元主义)的制度化为目的的一种分权方式”。[5]这是一种美国联邦制和英国议会民主制混合而成的具有加拿大特色的联邦议会制。加拿大宪法虽然是成文的,但它不像美国只有一个单一的文件,而是以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为基础,包括一系列英国议会文件、法案、命令和加拿大宪法法案的一部庞杂的联邦性宪法。1982年宪法法案是目前最后一个加拿大宪法法案,增加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加拿大权利和自由之宪章的内容。虽然加拿大人已享有传统的广泛的人权,但这些权利几乎没有写进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也没有最高法意义上的保证。更为重要的是宪章将多元文化这一加拿大社会的基本特征写入宪法,把多元文化作为一种宪法权利赋予每一个公民,也为多元文化主义的立法奠定了最高法意义上的基础。在法案的三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了土著人的地位及条约权利和土地权利。1988年联邦议会通过了《多元文化主义法案》,这是在1971年官方正式倡导多元文化主义17年之后颁布的一个专门法,它以《1976年公民法》、1977年《加拿大人权法》、1982年《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为法律基础,“加拿大政府承认加拿大人在种族、民族、族裔、肤色、宗教信仰方面的多样性是加拿大社会的基本特征,并且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旨在保护和促进加拿大的多元文化遗产,同时努力实现所有加拿大人在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生活中的公平权利。”[6]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性的专门的多元文化法案,这一法案确认了多元文化主义作为加拿大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联邦政府决策机制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保护和促进加拿大多元文化,促进联邦政府对多元文化的制度性改变是该法案的目的,通过对文化和语言的保护,消除歧视,加强文化意识促进相互理解。为了寻求文化特殊性与平等性之间的平衡,该法案在规定了每个人都有选择和保持自己文化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完全而公平得参与加拿大社会”。实际上该法案旨在把对文化差异的保护、促进、融合体现在加拿大社会的运转过程中,同时确保所有加拿大人对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全面参与。这一法案为现行的多元文化政策提供了一个成文法的框架支持,种族和文化平等的原则充分体现在这部法案的规则之中。值得一提的是法案中规定的联邦政府的年度实施报告,无论对议会还是公众来说,都确保了政府在遵守和实施法案条款的可信度,并且还设立了多元文化秘书处来支持联邦政府在提供政府服务的的过程中更好的实施这一法案。从1989年开始加拿大负责多元文化事物的联邦机构每年都要制定一份多元文化法案的实施报告,至今已有二十份。从这些报告中可以分析出多元文化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在此之后联邦议会先后通过了《官方语言法》(1988年)、《就业平等法案》1986、《加拿大种族关系基金法案》1990、《加拿大传统语言机构法案》1991。
二、存异与求同:多元社会中的法律的角色
法律可以发挥其慰藉与协调的功能,与多元文化主义相结合,在包容差异的同时促进身份认同与国家统一。法律不是一门高高在上的学问,霍姆斯的那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从实证主义角度可以看做是法律与社会关系的高度概括,这经验是什么?这句话不常被引用的后半段告诉我们:“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7]
西方法律与社会(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要是把法律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之中,一方面揭示法律的社会基础和法院判决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来分析法律及法院判决(先例)如何作用于社会。从歧视偏见制度化的二十世纪初到承认、平等、颂扬差异的多元文化主义形成时期到宪章实施后多元文化主义制度化时期,到“后承认”时代的身份认同及全面参与,移民的文化、就业平等权利,土著民族的文化、土地权利,魁北克等问题可以看出在多元文化主义演进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法律与加拿大多元社会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对公平和差异的协调是多元社会的法律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无差别的、公平的对待每一个人是法律的本质要求。对公民权利平等、保证社会参与的基本要求都包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之中。但多元的社会现实即要求各自不同的文化、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又要求司法的结果符合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这就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把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作为官方政策的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已被写入宪法并且制订了相关的联邦和地方法律,面对多元、复杂的社会文化现实,如何在保护多元文化权利与维护社会统一和国家认同作出平衡,法院和法官需要一定的司法技术来作出判决,来回应和引导多元社会的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的首席大法官布莱恩-迪克逊以其对文化、宗教、族裔、语言的少数群体非凡的理解能力并通过对宪章解释来保护少数族群权利的方法,对其之后的加拿大法律科学产生了重大影响。1997年联邦高等法院在R.V.S一案中承认缺少对加拿大社会文化的理解对于法官来说是真正接纳多样性与多元文化主义的障碍。[8]从锡克族警员头巾案的判决结果受到普遍反对,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多元社会中国家认同对法律带来挑战。加拿大骑警一名锡克族警员Baltej Singh Dhillon,(目前已被评为加拿大最有影响力的25位移民)坚持在执勤中佩戴具有锡克人民族和宗教特色的头巾,按规定他应当戴皇家骑警的传统头盔。他以多元文化为由向骑警总长提出诉求。最后Solicitor General在众议院宣布骑警中锡克族可以戴头巾。当然,更多的人认为任何族裔成员首先应当尊重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9]
魁北克问题是加拿大面临国家分裂的最大挑战。2000 年3月,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为魁北克脱离联邦设置了重重限制条件的《Clarity Act》,即《清晰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在一个省提出有关脱离联邦的公民表决的问题后,联邦众议院将必须在30日内对该问题是否明晰做出判断;在一个省进行分离问题的全民表决后,联邦众议院将对其多数票是否清楚地表达出了该省多数居民的意愿做出裁决;即“清晰的问题”和“清晰的多数”。[10]还有一点最为关键的是基于加拿大宪法中任何省都没有单方面宣布脱离联邦的权利,所以要求独立的省份必须和其他省以及联邦政府谈判修改宪法。这就说明即使魁北克通过了“清晰的问题”和“清晰的多数"”这两个关口,还需要与联邦政府及其他省进行艰难的谈判。这一法案的施行,有效的确保了加拿大的统一,平息了纷扰已久的魁北克问题,使其分离的愿望几乎成为不可能。
参考文献:
[1]常士訚.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
[2]Seymour Martin Lipset.Continental Divide:the values and i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Canada[M].New York:Routledge,1990,180.
[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http://canada.justice.gc.ca/
[4]Omid A.Payrow Shabani.Multiculturalism and Law[M].Cardiff: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2007,15.
[5]Carl J. Friedrich.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theory and practice in Europe and America[M].Boston:Blaisdell Publishing Co, 1968,195.
[6]序言-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案.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Act.http://canada.justice.gc.ca/
[7]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M].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1991,1.
[8]Stephen Tierney.Multicultualism and Canadian constitution[M].Vancouver:UBC Press,2007,18.
[9]高鉴国.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评析[J].世界民族,1999,(4):36.
[10]清晰法案Clarify Act.(C-20)2000.06.02.http://canada.justice.gc.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