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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劳作几个月,满以为可以结帐走人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工程款竟变成了其他公司的“胜利果实”,自己也莫名其妙地变成了这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此蹊跷的事怎么会发生、问题的症结何在呢?日前,在接到中铁25局渝遂复线合川至潼南段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作的陈州等人的情况反映后,本报记者特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工人:谁动了我们的工程款
“以前听人家讲‘自己栽树别人摘桃’的故事还感觉很好笑,没想到今天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在了自己身上。”来自四川渠县的陈州现在一提起自己去年承包项目部工程后的遭遇就直摇头。
他告诉记者,渝遂复线合川至潼南段的铁路工程是由中铁25局合川指挥部负责施工修建的,该条铁路线的修建需要大量的配套工程,其中包括运输材料的便道工程。
2009年10月25日,他与原在中铁14局达(县)成(都)线工程建设中认识的江西人舒克水一道前往项目部接洽工程。之前,两人已就合作事宜做了口头协议。
经项目部同意,陈州所在的工程队于次日开始进场动工,修建潘家湾、米家沟和苏方垭口三个路段的便道修建及部分土石方工程。经工程队日夜加班,主便道和支便道都按质按量并提前完工交付项目部使用。
可让陈州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去找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却被告知去找一家他根本不了解、也没任何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平中劳务公司,说他的工程款已经划给该公司了。
“怎么会这样呢?总不可能我们做活让别人把工程款领走了吧?”陈州向记者诉苦道, “我们也有正规的劳务公司,并一直要求项目部签定合同,可项目部不同意。作为弱势方,我们只能先干活。从去年10月到今年1月,我们垫资租赁了机器设备,聘请了管理人员,并带领爆破组、开挖组、土工组、碾压组和运输组的工人做完了便道及土石方工程。如今,活都做完了,才得知项目部竟和这家尚没有合法资质、并在该工程动工两个月后才成立的劳务公司签了合同,还把我们做的工程款划拨给了该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则干脆把我说成是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拒绝全部支付工程款。”
无奈之下,陈州只好多次找到项目部,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劳务费用。可项目部不但不正确解决此事,反而“躲猫猫”见不到人,并相互“踢皮球”。
项目部:补签合同是行业惯例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记者随后联系到项目部现任经理莫诚振(短短几个月时间,该项目部已更换了两任经理),正在外开会的他安排项目部副经理黄德才和计合部部长郭宇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他们介绍,承包工程正常情况应该是先签合同再开展工作,但由于这个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所以只好先让劳务队进场修建并考察,再根据前期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来补签合同。陈州所在的劳务队虽于去年10月26日进场动工,但确实一直没有签订合同。今年1月初,项目部根据惯例与平中劳务公司补签了劳务合同。对该劳务公司的资质,项目部是审查了的,并且在平中劳务公司提交的复印件上有建筑、劳务方面的经营范围。两人表示,该工程是定价不定量的,为了保证工期能按时按量完成,需要有能力的人来操作。至于什么时候签合同是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双方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跟该工程不相关的其他人透露。所以,工程款现在只能划拨给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的平中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施工人“变身”管理员
对陈州的说法,平中劳务公司负责人却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他声称陈州只是该公司聘请的一名管理人员,只能享受工资待遇等。
平中劳务公司负责人董平忠告诉记者,该公司是他与廖龙炯、舒克水等三人于2009年12月4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公司承包项目部的相关工程,是先与项目部达成口头协议、后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如今,平中劳务公司才是该工程的承包方,工程款也理所当然应划给公司。
董平忠表态说,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同时负责现场管理的舒克水邀请陈州负责的工程队一起来操作该项目的,公司系租用了该工程队的铲车、挖机等。因此,陈州只是舒克水为公司聘请来修建该工程的管理人员,公司只承认支付陈州及其带来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挖机、铲车的租金等。
职能部门:无资质应清理出场
对如此戏剧的一幕,主管部门有什么样的态度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职能部门。
合川区工商分局企业科长唐晓琳在查验平中劳务公司的资质后表示,该劳务公司虽已申请注册,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建筑资质等相关行政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经营是不合法的。
合川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管科长李艺滨也表示,平中劳务公司还未申请劳务资质,所以就不能开展任何经营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如正在经营中的则应立即清理出场。
律师:工程款应划给实际施工人
一方是干了活却没得到相应的工程款,一方是合同在手就如同握有尚方宝剑,这样的问题有解吗?问题的根源到底出在哪里?谁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呢?
对此,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徐晓武律师谈了他个人的观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属违法行为。因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对于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结算标准等难以确认,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该起纠纷,中铁所属的项目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项目部以所谓先期考察为由要求承包人先施工再签订合同,才造成这种后果。实践中,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建设工程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处于严重弱势地位,为了得到工程,往往被迫接受工程发包方的苛刻条件。
本案中,发包人应将工程款支付给谁,关键要看谁与发包人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现实中主要通过人材物来判断,即通过施工队伍的组织、人工工资的支付、建筑材料的采购、机械设备的提供、施工现场的管理等来判断。根据提供的资料看,由于在施工时,平中劳务公司尚未成立,因此不可能形成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在无法确定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承包关系的情况下,项目部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方而不是劳务公司,除非实际施工方授权项目部将该款支付给劳务公司。
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徐晓武律师建议在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如果出现口头协议的情况,就要加强工程施工签证和收集施工中的其它证据,以维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工人:谁动了我们的工程款
“以前听人家讲‘自己栽树别人摘桃’的故事还感觉很好笑,没想到今天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在了自己身上。”来自四川渠县的陈州现在一提起自己去年承包项目部工程后的遭遇就直摇头。
他告诉记者,渝遂复线合川至潼南段的铁路工程是由中铁25局合川指挥部负责施工修建的,该条铁路线的修建需要大量的配套工程,其中包括运输材料的便道工程。
2009年10月25日,他与原在中铁14局达(县)成(都)线工程建设中认识的江西人舒克水一道前往项目部接洽工程。之前,两人已就合作事宜做了口头协议。
经项目部同意,陈州所在的工程队于次日开始进场动工,修建潘家湾、米家沟和苏方垭口三个路段的便道修建及部分土石方工程。经工程队日夜加班,主便道和支便道都按质按量并提前完工交付项目部使用。
可让陈州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去找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却被告知去找一家他根本不了解、也没任何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平中劳务公司,说他的工程款已经划给该公司了。
“怎么会这样呢?总不可能我们做活让别人把工程款领走了吧?”陈州向记者诉苦道, “我们也有正规的劳务公司,并一直要求项目部签定合同,可项目部不同意。作为弱势方,我们只能先干活。从去年10月到今年1月,我们垫资租赁了机器设备,聘请了管理人员,并带领爆破组、开挖组、土工组、碾压组和运输组的工人做完了便道及土石方工程。如今,活都做完了,才得知项目部竟和这家尚没有合法资质、并在该工程动工两个月后才成立的劳务公司签了合同,还把我们做的工程款划拨给了该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则干脆把我说成是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拒绝全部支付工程款。”
无奈之下,陈州只好多次找到项目部,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劳务费用。可项目部不但不正确解决此事,反而“躲猫猫”见不到人,并相互“踢皮球”。
项目部:补签合同是行业惯例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记者随后联系到项目部现任经理莫诚振(短短几个月时间,该项目部已更换了两任经理),正在外开会的他安排项目部副经理黄德才和计合部部长郭宇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他们介绍,承包工程正常情况应该是先签合同再开展工作,但由于这个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所以只好先让劳务队进场修建并考察,再根据前期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来补签合同。陈州所在的劳务队虽于去年10月26日进场动工,但确实一直没有签订合同。今年1月初,项目部根据惯例与平中劳务公司补签了劳务合同。对该劳务公司的资质,项目部是审查了的,并且在平中劳务公司提交的复印件上有建筑、劳务方面的经营范围。两人表示,该工程是定价不定量的,为了保证工期能按时按量完成,需要有能力的人来操作。至于什么时候签合同是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双方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跟该工程不相关的其他人透露。所以,工程款现在只能划拨给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的平中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施工人“变身”管理员
对陈州的说法,平中劳务公司负责人却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他声称陈州只是该公司聘请的一名管理人员,只能享受工资待遇等。
平中劳务公司负责人董平忠告诉记者,该公司是他与廖龙炯、舒克水等三人于2009年12月4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公司承包项目部的相关工程,是先与项目部达成口头协议、后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如今,平中劳务公司才是该工程的承包方,工程款也理所当然应划给公司。
董平忠表态说,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同时负责现场管理的舒克水邀请陈州负责的工程队一起来操作该项目的,公司系租用了该工程队的铲车、挖机等。因此,陈州只是舒克水为公司聘请来修建该工程的管理人员,公司只承认支付陈州及其带来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挖机、铲车的租金等。
职能部门:无资质应清理出场
对如此戏剧的一幕,主管部门有什么样的态度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职能部门。
合川区工商分局企业科长唐晓琳在查验平中劳务公司的资质后表示,该劳务公司虽已申请注册,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建筑资质等相关行政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经营是不合法的。
合川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管科长李艺滨也表示,平中劳务公司还未申请劳务资质,所以就不能开展任何经营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如正在经营中的则应立即清理出场。
律师:工程款应划给实际施工人
一方是干了活却没得到相应的工程款,一方是合同在手就如同握有尚方宝剑,这样的问题有解吗?问题的根源到底出在哪里?谁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呢?
对此,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徐晓武律师谈了他个人的观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属违法行为。因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对于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结算标准等难以确认,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该起纠纷,中铁所属的项目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项目部以所谓先期考察为由要求承包人先施工再签订合同,才造成这种后果。实践中,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建设工程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处于严重弱势地位,为了得到工程,往往被迫接受工程发包方的苛刻条件。
本案中,发包人应将工程款支付给谁,关键要看谁与发包人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现实中主要通过人材物来判断,即通过施工队伍的组织、人工工资的支付、建筑材料的采购、机械设备的提供、施工现场的管理等来判断。根据提供的资料看,由于在施工时,平中劳务公司尚未成立,因此不可能形成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在无法确定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承包关系的情况下,项目部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方而不是劳务公司,除非实际施工方授权项目部将该款支付给劳务公司。
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徐晓武律师建议在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如果出现口头协议的情况,就要加强工程施工签证和收集施工中的其它证据,以维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