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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处罚不是目的,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对公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然而,近年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遭遇尴尬,只罚不教、重罚轻教的现象日益普遍。因此应当重视教育,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
关键词: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现状
一、 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认识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其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不再违法。二是处罚被处罚人与教育社会公众相结合。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从而使人们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人们自觉守法。
二、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许多地方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背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只罚不教、重罚轻教的现象日益普遍。有些执法者“以罚代教”、“以重罚代轻教”,把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第一目的,会导致行政管理实践中“一头沉”的结果。
(一)杜绝“只罚不教”
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他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这样保证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秩序。达到这一目的有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处罚。[1]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执法者工作方式的的简单化,不愿意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也由于利益的驱动,少数地方和部門将处罚作为执法的主要手段,甚至为处罚而处罚,这样的执法活动危害是很大的:
(二)不处罚才是行政处罚的理想目标
对于行政执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从立法目的角度理解,处罚手段的运用,其最终目的是达到公众行为不再出现需要处罚的情形。如果处罚不是为了这一最终目的,势必导致处罚的现行目的不明确或出现偏差。当处罚目的不明确时,会出现为了罚款而处罚和为了指标而处罚的情况。上述情况的出现,一是会引起公众对法律的不满、怨声载道,甚至出现对抗举动;二是使法律威严在公众心目中下降;三是也不利于今后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处罚本身即是一种教育
处罚要从教育的目的出发。《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名称上都突出了是处罚的法律。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和重要手段。[2]如果对违法行为不处罚就是行政机关的失职,就是放纵违法,就无法保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几点建议
针对行政处罚实践中重处罚轻教育的现状,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点在于突出教育手段的作用,将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一)做好处罚第一步
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第一步就是合理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者应严格依法行权,改进执法方式,执法有据,执法合理,做到罚无所怨,群众理解,公众信服;二是注重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的结合,在处罚的同时,避免单纯的惩罚主义,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方面下功夫,发挥处罚对当事人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在法律文书中突出教育这一执法手段
具体说,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就予以指出,并在“现场笔录”上固定下来。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体现出对违法行为构成的指控,违反法律的条文,以及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等内容。[3]为了实现处罚过程中加强教育作用的目的,笔者建议,可以借鉴《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22条的规定,促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借鉴的具体方法是:首先,将这个规定推广到所有的卫生执法中,不限于食品卫生。其次,将“巡回监督检查”扩展到行政处罚领域。再次,建议在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22条规定中的“指导意见”适用到行政处罚时增加规定“加强教育”。
(三)重视事后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束后的相关工作,使行政处罚发挥更大的教育作用。建议行政机关建立相关的制度规范,适时采取适当形式,将行政处罚案件加以公布,进行宣传。例如通过一些刊物、广播刊登宣传一些案例分析的文章,对案例进行点评,这对宣传法律规范,教育广大人民自觉守法有重要的意义。
(四) 完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程序条文规定
第一, 规定教育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在工作总体进程中,教育应当在处罚之前,而不应当在处罚之后;处罚应当建立在教育的基础上,并作为教育的有力后盾。应当把教育程序设计为硬性的必经程序,规定不经此程序或者此程序没有履行到位的行政处罚为程序违规,责任人应受到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形成固定教育模式,规范执法方式。要有落实教育内容的具体方式要求,应结合各项告知内容形成明确、规范的教育模式,让被处罚人在接受处罚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性质、处罚条款、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第三,建立相关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办案人不经教育程序和不按规定程序教育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将其作为单位和个人工作考核的硬性指标;建立健全办案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随案卷归档等。
参考文献
[1]李健和.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02.
[2]李健和.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76.
[3]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8.
作者简介:
丁雪芳,女,福建省福清人,现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关键词: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现状
一、 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认识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其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不再违法。二是处罚被处罚人与教育社会公众相结合。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从而使人们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人们自觉守法。
二、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许多地方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背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只罚不教、重罚轻教的现象日益普遍。有些执法者“以罚代教”、“以重罚代轻教”,把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第一目的,会导致行政管理实践中“一头沉”的结果。
(一)杜绝“只罚不教”
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他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这样保证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秩序。达到这一目的有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处罚。[1]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执法者工作方式的的简单化,不愿意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也由于利益的驱动,少数地方和部門将处罚作为执法的主要手段,甚至为处罚而处罚,这样的执法活动危害是很大的:
(二)不处罚才是行政处罚的理想目标
对于行政执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从立法目的角度理解,处罚手段的运用,其最终目的是达到公众行为不再出现需要处罚的情形。如果处罚不是为了这一最终目的,势必导致处罚的现行目的不明确或出现偏差。当处罚目的不明确时,会出现为了罚款而处罚和为了指标而处罚的情况。上述情况的出现,一是会引起公众对法律的不满、怨声载道,甚至出现对抗举动;二是使法律威严在公众心目中下降;三是也不利于今后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处罚本身即是一种教育
处罚要从教育的目的出发。《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名称上都突出了是处罚的法律。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和重要手段。[2]如果对违法行为不处罚就是行政机关的失职,就是放纵违法,就无法保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几点建议
针对行政处罚实践中重处罚轻教育的现状,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点在于突出教育手段的作用,将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一)做好处罚第一步
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第一步就是合理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者应严格依法行权,改进执法方式,执法有据,执法合理,做到罚无所怨,群众理解,公众信服;二是注重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的结合,在处罚的同时,避免单纯的惩罚主义,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方面下功夫,发挥处罚对当事人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在法律文书中突出教育这一执法手段
具体说,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就予以指出,并在“现场笔录”上固定下来。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体现出对违法行为构成的指控,违反法律的条文,以及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等内容。[3]为了实现处罚过程中加强教育作用的目的,笔者建议,可以借鉴《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22条的规定,促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借鉴的具体方法是:首先,将这个规定推广到所有的卫生执法中,不限于食品卫生。其次,将“巡回监督检查”扩展到行政处罚领域。再次,建议在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22条规定中的“指导意见”适用到行政处罚时增加规定“加强教育”。
(三)重视事后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束后的相关工作,使行政处罚发挥更大的教育作用。建议行政机关建立相关的制度规范,适时采取适当形式,将行政处罚案件加以公布,进行宣传。例如通过一些刊物、广播刊登宣传一些案例分析的文章,对案例进行点评,这对宣传法律规范,教育广大人民自觉守法有重要的意义。
(四) 完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程序条文规定
第一, 规定教育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在工作总体进程中,教育应当在处罚之前,而不应当在处罚之后;处罚应当建立在教育的基础上,并作为教育的有力后盾。应当把教育程序设计为硬性的必经程序,规定不经此程序或者此程序没有履行到位的行政处罚为程序违规,责任人应受到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形成固定教育模式,规范执法方式。要有落实教育内容的具体方式要求,应结合各项告知内容形成明确、规范的教育模式,让被处罚人在接受处罚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性质、处罚条款、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第三,建立相关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办案人不经教育程序和不按规定程序教育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将其作为单位和个人工作考核的硬性指标;建立健全办案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随案卷归档等。
参考文献
[1]李健和.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02.
[2]李健和.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76.
[3]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8.
作者简介:
丁雪芳,女,福建省福清人,现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检察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