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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搏飞,你这样回答问题,跟案子脱不了干系,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随时可以转换的
“从我接到二审判决书那刻起,我就知道,十几年来的汗水、成绩、工作以及荣誉都离我越来越远了。” 罗搏飞,这个曾经的副监狱长,如今刑释后隐姓埋名、远走他乡经商。
1991年罗搏飞毕业分配到饶州监狱,从办事员、科员、中队长、副大队长、监区长,一步步干到副监狱长。他的被捕入狱,在江西省监狱系统引起了很大的震动。饶州监狱数百名干警曾联名写信,为他鸣不平。
饶州监狱一位领导对记者表示:“综观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不能不让人觉得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是在报复整人。”
江西省珠湖检查院一负责人说:“检察院绝对是依法办案,法律条文规定得很明确,一些人有异议是他们认识上不到位。”
“重案”调查“据理力争”
饶州监狱,江西省最大的监狱。
2005年8月,最高检监所监察厅一领导到饶州监狱七监区调研工作,发现犯人张武孜存在“假表扬”情况,随即责成江西省检察院派驻饶州监狱的专门检察院——珠湖检察院查处。
据有关法律文书显示:罪犯张武孜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2年9月被送往饶州监狱三监区服刑。后被调入七监区,得到了七监区副监区长张卫红、孙明雄等6人帮助,获得5个非法表扬。2005年5月,上饶市中级法院根据饶州监狱报送的材料,对张武孜作出了减刑1年6个月的裁定。
张武孜案事发后,饶州监狱自己调查发现,2004年8月,珠湖检察院片区检察室主任陈永兵、工作人员陶伟即已知晓“假表扬”之事,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了谈话,并作了询问笔录,但未予纠正,只是对张卫红、孙明雄、犯人张武孜分别作了“罚款”1000元、2000元、2000元的处理。
2005年12月5日,因张武孜案,饶州监狱七监区干警张卫红、李福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被珠湖检察院刑拘。不久即被取保候审,后未被起诉。
上述处理结果未能令上级领导满意。2006年5月,由江西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亲任组长的专案组到了饶州监狱。涉案民警李福忠因收受张武孜2000元现金,被列入重点侦查对象。
自2005年4月起,罗搏飞升任饶州监狱副监狱长,此前他是七监区的监区长。因此,办案人员多次找他调查了解情况。
“专案组人员当时对我说,‘你说李福忠收了2000元你清楚,你这是在包庇他,这是最高检督办的案件,你这样回答,我们怎么向上级交待!’”2008年4月初,罗搏飞向记者回忆道。
罗搏飞当时向办案人员说:“李福忠收钱后告诉了我是事实,并交到了监区账上,用于监区办公,有工作会议记录为证。”
罗搏飞还向办案人员争辩说,张武孜“假表扬”得以减刑的过程中,珠湖检察院陈永兵滥用职权,在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也应对他立案……
“罗搏飞,你这样回答问题,就跟这案子脱不了干系,你要知道,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随时可以转换的。”办案人员让他回去好好想想。
罗搏飞仍与他们“据理力争”。
此时,证人罗搏飞已离犯罪嫌疑人罗搏飞不远了。
“受牵连”侦查方向转移
2006年6月18日下午,罗搏飞第三次将记载当时情况的工作日志出示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表示要对其作个笔录。
作完笔录后,办案人员向罗搏飞宣布: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对其立案侦查。6月19日,罗搏飞被刑拘羁押,7月3日被执行逮捕。
立案之后,办案人员立即对罗搏飞家进行了搜查,但只搜到了一个5万元的存折——这是罗搏飞夫妻二人工作10余年的合法收入。办案期间,他们对罗搏飞曾任过监区长的监区的财务账目也进行了调查,没发现罗有任何经济问题。
据了解,2004年年初珠湖检察院曾向饶州监狱下发过检察意见书,说罗搏飞有两起体罚、虐待被监管犯人的事实,要求监狱对其进行党、政纪处理。监狱调查后认为事出有因,情节也很轻微,对罗搏飞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让其作了深刻检查。
罗搏飞解释道,检查院在这点上纠住他不放,是与他和珠湖检查院“交恶”有关。2001年3月,罗搏飞开始任二监区监区长,1年多的时间,使连年亏损、欠外债80万元的二监区有了显著改善。2002年下半年,检察院片区监察室人员先是查找二监区“体罚、虐待犯人”的问题,后又让二监区帮忙改善检察院办公条件。罗搏飞表示二监区也很困难,并邀请检察官给民警上法制课。2003年年初,珠湖检察院一负责人以二监区民警邹立学、计金波体罚虐待犯人为由,让两人每人交5000元,监区交1万元“罚款”,罗搏飞请示监狱领导后没有给。
罗搏飞被立案的消息,令饶州监狱干警深受震动,监狱领导也措手不及。在饶州监狱,罗搏飞主持过工作的监区,监区状况都得到了很好改善。罗个人先后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十佳监区长”,还被评为过江西省司法系统“十佳人民警察”,并先后记三等功两次。
罗搏飞被逮捕后,饶州监狱迅速向上级部门递交了一份关于罗搏飞案件的情况汇报材料,材料认为,检察院这样做对罗搏飞是不公平的,有报复嫌疑。
罗搏飞被立案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又“查证”出3起他体罚虐待被监管犯人的事实。为了缓和珠湖检察院与饶州监狱的紧张关系,江西省检察院另行指定了罗搏飞案件的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
监狱长获刑不服
2006年11月30日,罗搏飞被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罗搏飞的辩护律师称,罗搏飞的行为并非属于《刑法》第284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其对被监管人的监管是在被监管人严重违反监管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没有对国家、社会造成很坏影响,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检方的指控证据不足,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为了向上级“交差”而办案。
2007年2月14日,在被羁押近8个月后,罗搏飞被江西省万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虽在一些细节及顺序上有不一致之处,但能证实被告人罗搏飞殴打、体罚被监管人3次7人,指使他人殴打体罚被监管人1次1人的主要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罗搏飞不服,依法上诉。2007年7月9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搏飞对这样的结果不能接受,他认为,检查机关一开始是调查徇私舞弊案件,在进展不下去的时候,为了向上级交差,调转矛头整“不尊敬”检查院的他,拿他当“替罪羊”,片面调查取证,硬把他的行为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法律条文里套。因此,2007年12月19日罗搏飞刑释后,一直在不停地申诉。
饶州监狱一主要负责人对记者说,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犯人人权的保护力度,饶州监狱现在也很注意对犯人权利的保护。但检察院不能拿现在的标准去要求过去发生的事情,指控罗搏飞的几件事都是发生在几年前,有的当初还处理过,再翻出来搞个人认为很不合适。
珠湖检察院有关领导不愿对罗搏飞案件发表过多评论,让记者找具体的办案机关去了解情况。但他说,由于历史原因,珠湖检察院过去一直在饶州监狱的“地盘上”办公,就在监狱行政楼对面,“办公条件不好,水、电都是用他们的,天天呆在一起,易产生监督不力的问题,现在检察院搬出来了,会更好地行使职能”。
“从我接到二审判决书那刻起,我就知道,十几年来的汗水、成绩、工作以及荣誉都离我越来越远了。” 罗搏飞,这个曾经的副监狱长,如今刑释后隐姓埋名、远走他乡经商。
1991年罗搏飞毕业分配到饶州监狱,从办事员、科员、中队长、副大队长、监区长,一步步干到副监狱长。他的被捕入狱,在江西省监狱系统引起了很大的震动。饶州监狱数百名干警曾联名写信,为他鸣不平。
饶州监狱一位领导对记者表示:“综观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不能不让人觉得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是在报复整人。”
江西省珠湖检查院一负责人说:“检察院绝对是依法办案,法律条文规定得很明确,一些人有异议是他们认识上不到位。”
“重案”调查“据理力争”
饶州监狱,江西省最大的监狱。
2005年8月,最高检监所监察厅一领导到饶州监狱七监区调研工作,发现犯人张武孜存在“假表扬”情况,随即责成江西省检察院派驻饶州监狱的专门检察院——珠湖检察院查处。
据有关法律文书显示:罪犯张武孜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2年9月被送往饶州监狱三监区服刑。后被调入七监区,得到了七监区副监区长张卫红、孙明雄等6人帮助,获得5个非法表扬。2005年5月,上饶市中级法院根据饶州监狱报送的材料,对张武孜作出了减刑1年6个月的裁定。
张武孜案事发后,饶州监狱自己调查发现,2004年8月,珠湖检察院片区检察室主任陈永兵、工作人员陶伟即已知晓“假表扬”之事,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了谈话,并作了询问笔录,但未予纠正,只是对张卫红、孙明雄、犯人张武孜分别作了“罚款”1000元、2000元、2000元的处理。
2005年12月5日,因张武孜案,饶州监狱七监区干警张卫红、李福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被珠湖检察院刑拘。不久即被取保候审,后未被起诉。
上述处理结果未能令上级领导满意。2006年5月,由江西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亲任组长的专案组到了饶州监狱。涉案民警李福忠因收受张武孜2000元现金,被列入重点侦查对象。
自2005年4月起,罗搏飞升任饶州监狱副监狱长,此前他是七监区的监区长。因此,办案人员多次找他调查了解情况。
“专案组人员当时对我说,‘你说李福忠收了2000元你清楚,你这是在包庇他,这是最高检督办的案件,你这样回答,我们怎么向上级交待!’”2008年4月初,罗搏飞向记者回忆道。
罗搏飞当时向办案人员说:“李福忠收钱后告诉了我是事实,并交到了监区账上,用于监区办公,有工作会议记录为证。”
罗搏飞还向办案人员争辩说,张武孜“假表扬”得以减刑的过程中,珠湖检察院陈永兵滥用职权,在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也应对他立案……
“罗搏飞,你这样回答问题,就跟这案子脱不了干系,你要知道,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随时可以转换的。”办案人员让他回去好好想想。
罗搏飞仍与他们“据理力争”。
此时,证人罗搏飞已离犯罪嫌疑人罗搏飞不远了。
“受牵连”侦查方向转移
2006年6月18日下午,罗搏飞第三次将记载当时情况的工作日志出示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表示要对其作个笔录。
作完笔录后,办案人员向罗搏飞宣布: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对其立案侦查。6月19日,罗搏飞被刑拘羁押,7月3日被执行逮捕。
立案之后,办案人员立即对罗搏飞家进行了搜查,但只搜到了一个5万元的存折——这是罗搏飞夫妻二人工作10余年的合法收入。办案期间,他们对罗搏飞曾任过监区长的监区的财务账目也进行了调查,没发现罗有任何经济问题。
据了解,2004年年初珠湖检察院曾向饶州监狱下发过检察意见书,说罗搏飞有两起体罚、虐待被监管犯人的事实,要求监狱对其进行党、政纪处理。监狱调查后认为事出有因,情节也很轻微,对罗搏飞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让其作了深刻检查。
罗搏飞解释道,检查院在这点上纠住他不放,是与他和珠湖检查院“交恶”有关。2001年3月,罗搏飞开始任二监区监区长,1年多的时间,使连年亏损、欠外债80万元的二监区有了显著改善。2002年下半年,检察院片区监察室人员先是查找二监区“体罚、虐待犯人”的问题,后又让二监区帮忙改善检察院办公条件。罗搏飞表示二监区也很困难,并邀请检察官给民警上法制课。2003年年初,珠湖检察院一负责人以二监区民警邹立学、计金波体罚虐待犯人为由,让两人每人交5000元,监区交1万元“罚款”,罗搏飞请示监狱领导后没有给。
罗搏飞被立案的消息,令饶州监狱干警深受震动,监狱领导也措手不及。在饶州监狱,罗搏飞主持过工作的监区,监区状况都得到了很好改善。罗个人先后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十佳监区长”,还被评为过江西省司法系统“十佳人民警察”,并先后记三等功两次。
罗搏飞被逮捕后,饶州监狱迅速向上级部门递交了一份关于罗搏飞案件的情况汇报材料,材料认为,检察院这样做对罗搏飞是不公平的,有报复嫌疑。
罗搏飞被立案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又“查证”出3起他体罚虐待被监管犯人的事实。为了缓和珠湖检察院与饶州监狱的紧张关系,江西省检察院另行指定了罗搏飞案件的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
监狱长获刑不服
2006年11月30日,罗搏飞被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罗搏飞的辩护律师称,罗搏飞的行为并非属于《刑法》第284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其对被监管人的监管是在被监管人严重违反监管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没有对国家、社会造成很坏影响,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检方的指控证据不足,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为了向上级“交差”而办案。
2007年2月14日,在被羁押近8个月后,罗搏飞被江西省万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虽在一些细节及顺序上有不一致之处,但能证实被告人罗搏飞殴打、体罚被监管人3次7人,指使他人殴打体罚被监管人1次1人的主要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罗搏飞不服,依法上诉。2007年7月9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搏飞对这样的结果不能接受,他认为,检查机关一开始是调查徇私舞弊案件,在进展不下去的时候,为了向上级交差,调转矛头整“不尊敬”检查院的他,拿他当“替罪羊”,片面调查取证,硬把他的行为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法律条文里套。因此,2007年12月19日罗搏飞刑释后,一直在不停地申诉。
饶州监狱一主要负责人对记者说,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犯人人权的保护力度,饶州监狱现在也很注意对犯人权利的保护。但检察院不能拿现在的标准去要求过去发生的事情,指控罗搏飞的几件事都是发生在几年前,有的当初还处理过,再翻出来搞个人认为很不合适。
珠湖检察院有关领导不愿对罗搏飞案件发表过多评论,让记者找具体的办案机关去了解情况。但他说,由于历史原因,珠湖检察院过去一直在饶州监狱的“地盘上”办公,就在监狱行政楼对面,“办公条件不好,水、电都是用他们的,天天呆在一起,易产生监督不力的问题,现在检察院搬出来了,会更好地行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