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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做法,在国外已有相当长的历史。我国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为主导地位的需要;是巩固企业微观治理为基础、提高合同相对人参与的积极性的需要;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的推动作用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途径是适当加强我国环境合同社会化中的法律约束力;明确我国政府的环境合同义务和责任,将环境合同措施与其他政策措施相结合,促进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运用"选择性激励"手段,克服环境合同社会化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加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