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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医疗纠纷作为医患双方利益冲突的社会矛盾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针对医疗纠纷而言,在2002年9月以前,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鉴定并予以处理,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予介入。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司法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力度不断加大,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判决中,主要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