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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中国的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网上银行在其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它不断受到各种新风险的影响, 监管十分困难。法律监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這三个国家的经验,我国应该在相关基本法中增添对网上银行的规定,同时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关键词: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监管;法律监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在各个行业都出现了“互联网+”的风潮,我国在1996年首次出现了网上银行。网上银行作为一种银行新兴业务,发展至今,网上银行不管是在业务种类还是在业务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8年中国国内网上银行行业现状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认为,无论是国外网上银行还是国内网上银行,未来发展都会将呈现高安全性、多元化服务、市场多端融合的趋势,前景非常广阔。”将来,随着电子科技的不断进步,网上银行有可能成为银行的主要形式,传统银行业务将会被网上银行合并。网上银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带有传统银行的风险,它受到许多新风险的影响, 这使得对它的监管变得很困难。法律监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完善中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制,为中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网上银行法律立法层次不高
在中国的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针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出发点处于传统实体银行,对网上银行都没有针对规定,《商业银行法》亦是如此。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是支持网上银行业发展,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控制的法律。但其所规定的措施也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措施,可操作性不高。
中国现行关于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也不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是原银监会推出的法规,旨在指导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工作。《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也是由原银监会推出的,但它把网上银行仅仅归属为电子银行的一个类别。这两部法规都属于部门规例,对网上银行监管有着诸多局限性,导致许多法律上的真空领域。
1.2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要对网上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除了对网上银行业务在基本法的高度进行立法监管,对网上银行相关的配套法规也必须同时完善。从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网上银行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十分不健全,《刑法》、《票据法》、《税法》等都缺少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条文。
《刑法》中缺乏网上银行业务犯罪的相关具体规定,相关定罪处罚没有具体量化。对于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逃税,伪造电子货币等违法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来解释定罪和量刑,在处理网上银行犯罪时无法可依,很难得到精准的处理结果。
《票据法》中缺乏对电子账单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并没有被承认,数字签名(或盖章)的电子账单在法律层面上不予承认,这无法对网上银行交易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税法》中没有对网上银行业务征税的具体规定,此外,诸如《合同法》等与其有关的法律,都没有相关的条款专门针对网上银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着诸多漏洞,这样在解决网上银行问题时会无法可依,不能够准确的处理问题。因此,必须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网上银行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
总言之,中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系目前还有非常多问题等待被解决。传统的银行监管主要涉及流动性,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银行业各方面的监管也是网上银行的必要条件,但由于网上银行具有互联网的特点,过去的金融监管方式不能简单地应用于网上银行,适用于传统实体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也不能直接套用在网上银行的监管上。面对网上银行的高速发展,我国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完善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中对网上银行的规定,填补法律漏洞。
2.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
2.1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2.1.1美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美国是全球金融业中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两个级别的网上银行监管机构: 联邦机构和州政府。其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主要由国会,联邦机构和州的法律颁布法律法规的组成。“美国有五个主要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贷和社会管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储蓄机构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对网上银行的“功能性”监管,这意味着不同的业务可以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内进行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同于我国法律仅仅是概括性说明准入条件,美国对网上银行的开设有特定的准入要求。建立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技术设施作为网上银行设立的条件,而且规定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网上银行开设的条件一般包括充足的注册资本,银行规模,业务范围和计划,办公和网络设备标准,风险处置规则和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等。”
在业务监督方面,根据美国推出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规定允许美国实行混业经营。因此美国网上银行的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除了传统实体银行的一般银行业务以外,美国网上银行还允许其通过互联网经营其他业务,如证券、保险等。美国对网上银行的功能型监管很好的解决了网上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
而在市场退出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解决网上银行退出市场问题的重要机构,它提供存款保险服务的对象为美国本土境内所有银行。在解决市场退出问题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网上银行业务提供存款保险,有利于银行转移风险,从而保障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2.1.2英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2000年,英国推出了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规定所有金融领域均由英国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从而确认了对英国混合行业的监管模式。
在市场准入监管中,英国采用批准制,准入条件为“一是法律形式必须为公司制或者合伙制;二是在英国注册的网上银行一定要在英国本土设立总部;三是这个组织机构与外包服务商等第三方的关联关系不应妨碍金融服务局对其进行监管;四是一定要拥有充分足够的财务及人力资源;五是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英国在网上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非常严格,英国的中小银行往往不能开设网上银行业务。
2.1.3新加坡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新加坡对网上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是金融监管局,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负责颁发发展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网上银行依法进行法律监管。
在2000年,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推出对网上银行的管理监管办法,对网上银行实行审慎监管原则。随后,在2008年推出的《网上银行及科技风险管理指引3.0》,从技术层面对市场准入设立了标准,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对电子基础设施安全的要求,提高了科技风险管理水平。
2.2国外网上银行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英国、新加坡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都有各自的特点,监管制度发展比较成熟,其网上银行业快速发展得到了有效的监管支持。通过对这三个发达国家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我们可以总结出,想要提高整体的银行业业务水平,就要有效的进行网上银行监管,从而更好的迎接国际竞争,金融业的稳定也会得到更有利的维护。
第一,要制定严格的网上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从美国和英国的网上银行监管经验可以得出,严格的网上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虽然严格的市场准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网上银行的效率,但从长远来看,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是网上银行持续发展的基础。英国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非常严格,对于中小银行,英国甚至并不建议其开设网上银行。
第二,要对网上银行业务实现协同监管模式。对比美国、英国和新加坡三个发达国家,对于网上银行混业经营的情况,它们都实行了与之相匹配的混业监管体制。但是,我国监管体制目前还处在分业监管模式,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分别监管不同行业。随着网上银行市场的开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网上银行市场,我国需要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一起对其监管,走协同监管的道路。
第三,保护消费利益。《网上银行暂时办法》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市场退出监管方面,都没有对网上银行退出监管有具体的规定,仅仅只是规定其向中央人民银行报备,并进行公告。在后续规定中,应添加对消费权益保障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瀚元.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2018.
[2]钟晨.我国网上银行经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J].时代金融,2011.
关键词: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监管;法律监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在各个行业都出现了“互联网+”的风潮,我国在1996年首次出现了网上银行。网上银行作为一种银行新兴业务,发展至今,网上银行不管是在业务种类还是在业务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8年中国国内网上银行行业现状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认为,无论是国外网上银行还是国内网上银行,未来发展都会将呈现高安全性、多元化服务、市场多端融合的趋势,前景非常广阔。”将来,随着电子科技的不断进步,网上银行有可能成为银行的主要形式,传统银行业务将会被网上银行合并。网上银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带有传统银行的风险,它受到许多新风险的影响, 这使得对它的监管变得很困难。法律监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完善中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制,为中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网上银行法律立法层次不高
在中国的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针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出发点处于传统实体银行,对网上银行都没有针对规定,《商业银行法》亦是如此。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是支持网上银行业发展,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控制的法律。但其所规定的措施也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措施,可操作性不高。
中国现行关于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也不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是原银监会推出的法规,旨在指导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工作。《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也是由原银监会推出的,但它把网上银行仅仅归属为电子银行的一个类别。这两部法规都属于部门规例,对网上银行监管有着诸多局限性,导致许多法律上的真空领域。
1.2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要对网上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除了对网上银行业务在基本法的高度进行立法监管,对网上银行相关的配套法规也必须同时完善。从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网上银行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十分不健全,《刑法》、《票据法》、《税法》等都缺少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条文。
《刑法》中缺乏网上银行业务犯罪的相关具体规定,相关定罪处罚没有具体量化。对于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逃税,伪造电子货币等违法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来解释定罪和量刑,在处理网上银行犯罪时无法可依,很难得到精准的处理结果。
《票据法》中缺乏对电子账单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并没有被承认,数字签名(或盖章)的电子账单在法律层面上不予承认,这无法对网上银行交易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税法》中没有对网上银行业务征税的具体规定,此外,诸如《合同法》等与其有关的法律,都没有相关的条款专门针对网上银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着诸多漏洞,这样在解决网上银行问题时会无法可依,不能够准确的处理问题。因此,必须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网上银行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
总言之,中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系目前还有非常多问题等待被解决。传统的银行监管主要涉及流动性,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银行业各方面的监管也是网上银行的必要条件,但由于网上银行具有互联网的特点,过去的金融监管方式不能简单地应用于网上银行,适用于传统实体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也不能直接套用在网上银行的监管上。面对网上银行的高速发展,我国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完善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中对网上银行的规定,填补法律漏洞。
2.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
2.1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2.1.1美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美国是全球金融业中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两个级别的网上银行监管机构: 联邦机构和州政府。其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主要由国会,联邦机构和州的法律颁布法律法规的组成。“美国有五个主要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贷和社会管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储蓄机构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对网上银行的“功能性”监管,这意味着不同的业务可以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内进行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同于我国法律仅仅是概括性说明准入条件,美国对网上银行的开设有特定的准入要求。建立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技术设施作为网上银行设立的条件,而且规定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网上银行开设的条件一般包括充足的注册资本,银行规模,业务范围和计划,办公和网络设备标准,风险处置规则和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等。”
在业务监督方面,根据美国推出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规定允许美国实行混业经营。因此美国网上银行的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除了传统实体银行的一般银行业务以外,美国网上银行还允许其通过互联网经营其他业务,如证券、保险等。美国对网上银行的功能型监管很好的解决了网上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
而在市场退出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解决网上银行退出市场问题的重要机构,它提供存款保险服务的对象为美国本土境内所有银行。在解决市场退出问题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网上银行业务提供存款保险,有利于银行转移风险,从而保障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2.1.2英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2000年,英国推出了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规定所有金融领域均由英国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从而确认了对英国混合行业的监管模式。
在市场准入监管中,英国采用批准制,准入条件为“一是法律形式必须为公司制或者合伙制;二是在英国注册的网上银行一定要在英国本土设立总部;三是这个组织机构与外包服务商等第三方的关联关系不应妨碍金融服务局对其进行监管;四是一定要拥有充分足够的财务及人力资源;五是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英国在网上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非常严格,英国的中小银行往往不能开设网上银行业务。
2.1.3新加坡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新加坡对网上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是金融监管局,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负责颁发发展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网上银行依法进行法律监管。
在2000年,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推出对网上银行的管理监管办法,对网上银行实行审慎监管原则。随后,在2008年推出的《网上银行及科技风险管理指引3.0》,从技术层面对市场准入设立了标准,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对电子基础设施安全的要求,提高了科技风险管理水平。
2.2国外网上银行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英国、新加坡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都有各自的特点,监管制度发展比较成熟,其网上银行业快速发展得到了有效的监管支持。通过对这三个发达国家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我们可以总结出,想要提高整体的银行业业务水平,就要有效的进行网上银行监管,从而更好的迎接国际竞争,金融业的稳定也会得到更有利的维护。
第一,要制定严格的网上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从美国和英国的网上银行监管经验可以得出,严格的网上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虽然严格的市场准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网上银行的效率,但从长远来看,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是网上银行持续发展的基础。英国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非常严格,对于中小银行,英国甚至并不建议其开设网上银行。
第二,要对网上银行业务实现协同监管模式。对比美国、英国和新加坡三个发达国家,对于网上银行混业经营的情况,它们都实行了与之相匹配的混业监管体制。但是,我国监管体制目前还处在分业监管模式,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分别监管不同行业。随着网上银行市场的开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网上银行市场,我国需要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一起对其监管,走协同监管的道路。
第三,保护消费利益。《网上银行暂时办法》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市场退出监管方面,都没有对网上银行退出监管有具体的规定,仅仅只是规定其向中央人民银行报备,并进行公告。在后续规定中,应添加对消费权益保障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瀚元.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2018.
[2]钟晨.我国网上银行经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J].时代金融,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