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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在立法和理论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含义上的争鸣,狭义文书具有可视性、持续性、联络性和证据性四个特征。关于文书复制件是否属于文书的问题,在外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我国刑法理论也存在类似争鸣。为了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文书应作狭义理解,在文书复制件问题上宜采取否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