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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卫生部主要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8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的精神,卫生部已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上述工作的上级对口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