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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背景下现有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保护地役权作为因应措施进入了学者们的视野,但在实践中却又因于法无据而面临着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学者提出了《民法典》和《国家公园法》两种立法进路。但民法与保护地役权存在本质上的冲突,这一进路无法成立。《国家公园法》是国家公园领域的环境特别法,本质上是“管理法”,在其中规定保护地役权具有合理性,但若要充分发挥保护地役权的制度功能,还需考虑其在环境法体系内的“生存”问题。环境法的性质、立法目的、规制手段都与保护地役权相契合,因此在其中规定保护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