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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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契约理论认为: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广泛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任何抉择策略与行为后果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帕累托最优”不能实现,因此,需要寻求一种契约和制度安排来规范当事者双方的经济行为。威廉·维克里和詹姆斯·米尔利斯在对该领域的研究过程中引入 “激励相容”的概念,从而建立了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其目的都是追求约束条件下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代理人可能做出偏离委托人目标函数的行为,而委托人受不对称信息的制约,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与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在面对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即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能低于后者不接受合同时的水平,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这么做”。
   委托—代理人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形的存在。信息不对称按时间可分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事前的非对称可能使契约当事人一方隐瞒关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并可能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来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从而导致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则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即当事人双方在契约签订之前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约之后,一方因无法对另一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另一方可能做出令自己利益受损的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因此,资源配置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需要寻求一种与特定的交易信息结构相兼容的契约安排。
   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者(监管当局)与被监管者(金融机构)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不可能及时、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样存在代理人问题。因此,需要通过设计合适的制度安排来实施有效监管,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融合进监管目标中,在实施监管行动时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这两者的作用,使监管者的目标函数与被监管者的目标函数达到最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实现监管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相容。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经历了由行政命令式监管———标准化方法监管———现行采用的内部模型法监管的历程。(1)传统的银行监管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被监管银行的业务范围,即对于特定的银行,政府规定其可以经营哪些业务,不可以经营哪些业务;如果银行违背了政府的规定,将受到处罚。(2)标准化方法监管则沿袭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并进一步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资产确定不同的固定资本要求。(3)上述这两种监管模式是比较粗放的,没有考虑银行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价经验的不对称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方法来替代以前的标准方法;内部模型法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以决定其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因此解决了经验不对称问题;但是它规定了银行所采用的内部模型的有关的参数标准,这可能诱使银行为了符合监管程序而不是为了更精确的确定自身的风险水平而设计自身的风险评价模型,因而制约了风险管理模型的技术创新,同时在监管者和银行之间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从本质上讲,仍然没有办法使监管者完全能够证实被监管者上报监管当局的风险价值是否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所确定的风险价值一致。因此,内部模型方法仍然需要改进,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了一种激励相容的监管方案,即事先承诺方法。
  事先承诺制本是激励机制理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而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者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在事先承诺制下,银行的最佳选择是如实告知监管者他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他低估了损失,他就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机构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制度的激励相容要求。同时,由于规制合同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因此,监管者只需设计或选择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是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造成损失的发生还是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整个行业都面临损失的风险),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给予惩罚(区别对待),对于执行规制合同较好的机构给予奖励。应用这种方法,银行会受到改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激励。
  关于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安排,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有若干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及时校正措施”(PCA,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就是其中之一,它设计的初衷是从外部力量的角度出发,制定一些措施能够使得金融机构在风险加大或资产质量变差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压力尽快加以纠正。Fg更具有广泛意义的是,已于2004年6月正式公布并将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有条件的大银行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es,简称IRB),倡导国际活跃银行基于内部数据和管理标准,建立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两维评价体系,以增强银行风险计量的精确性、敏感性和标准化。
  
  三、激励相容理念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的初步分析:制度环境的建设与具体措施的安排
  
  西方国家关于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确有成功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但是也要看到,在西方国家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运行成功的制度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我国。一种制度安排是否能够在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取得成功,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同时取决于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或者说该制度实施的初始条件;不具备初始条件,金融监管的约束目标就会发生错位,就不能产生预期的监管效率。
   就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被西方国家监管当局认为是成本最小的金融监管制度。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金融环境和金融机构成熟程度之要求,是前所未有的,即便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未必都能满足该执行条件,更不用说处于金融制度转轨中的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说,我国原金融监管体系尽管是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兼收并蓄、双“管”齐下,但它在亚洲国家或地区陷入严重金融危机时依然能够保持金融稳定(虽然不乏其它因素的贡献),说明该种方式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金融稳定运行具有监管方面的独到之处。问题是:在新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及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2006年后要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进入必对我国金融业构成强大的竞争压力,因此,对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金融业务的演变趋势和新的金融业存在格局是必然的选择。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一)加紧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能够有风险约束和资本约束的成熟的市场微观主体
  目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外派监事会制度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与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素质,董事会因代理问题不可能形成保护股东权益的激励。因此,要以产权变革为先导,重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革,一方面可以落实股权多元化结构,建立起明晰的金融产权结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形成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产状况良好并且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重视银行信息披露尤其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增强社会公众和市场对金融机构及监管者的监督
  只有金融机构进行良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才能准确了解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成为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首先,要规范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其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评价体系,培育市场化的专业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减少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监管当局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监督。第三,建立以内部控制信息为核心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三)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相容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服从监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范畴,充分发挥这两者的力量,以实现监管的公共政策目标。监管当局在设置金融监管的指标时既要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所要求的风险水平,也要尊重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方式及其风险指标水平的选择。在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纳实施事先承诺方法。其次,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间的激励相容的形成、监管质量的提高,有赖于双方相互间的充分沟通。监管者要经常或定期与金融机构管理层联系,建立见面会制度等正式沟通渠道,把监管者的监管理念、风险目标、监管最新动向、好的管理方法或技术等提供给金融机构,要求其提供反馈意见,使双方充分理解掌握对方的出发点、监管思路、监管政策和标准,这样既能加强合作,促进监管效率的提高,又能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健康、有效的管理文化,以减少金融机构的对抗,有利于消除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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