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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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强化农业基础支撑,保障财政对农业投入,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为了解当前农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对全区12家涉农金融机构、 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
  一、农村金融支持“三农”现状
  (一)信贷投放力度不断加大
  2013—2015年,被调查的12家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2484.8亿元、2818.1亿元和3094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1358亿元、1500.7亿元和1776.5亿元,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54.7%、53.3%和57.4%。近三年,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1.6%,其中涉农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4.4%。三年间,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增加了2.7个百分点,信贷投放速度高于全部贷款投放速度2.8个百分点,表明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力度持续加大。
  如巴彦淖尔市河套农商银行,近年来不断增加涉农贷款投放额度,该行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37.55亿元、47.66亿元和52.88亿元,投放额年均增长18.7%。不断加大对涉农贷款的利率优惠幅度,2014年对农户贷款利率下调0.6个百分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调1.2个百分点;2015年,对农户贷款利率继续下调0.4个百分点,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提高授信额度, 对种养结合、从事基础养殖的农户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农户联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专业大户、涉农涉牧小微企业最高授信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规模化、集约化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最高授信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从2014年开始,根据农户种养殖规模将贷款期限由1年左右延长至2-3年。对于投资金额大、见效周期长的养殖、设施农业、农牧业水利建设等项目,贷款期限由2-3年延长到3-5年。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还款困难的农户,以及生产经营正常、暂时出现资金紧张的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合理展期。
  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支行数据显示,2013—2015年,全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184.96亿元、244.54亿元和382.9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由2013年的68.9%提高到了2015年的75.4%。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5年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814.2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597.2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3.3%。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5年该市涉农贷款余额283.6亿元,占全市各项贷款余额的55%。
  (二)创新服务适应多样化需求
  在国家积极引导信贷资源投向“三农”的政策扶持带动下,各类金融机构不斷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延伸服务内涵,推出了许多适应本地实际、针对性强、成本低、易于推广的特色金融产品,有效解决了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了农村普惠金融的不断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土右旗支行,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建立了“农民合作联社+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新型担保模式,由土默特右旗政府出资投入500万元,土默特右旗农牧业局出资投入400万元,土默特右旗助农農民专业合作联社出资投入100万元,用作助农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专用账户,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再由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存入贷款金额的7%作为保证金,实现了政府补偿、风险分担、多方共赢,有效缓解了农村合作社贷款缺乏有效担保的问题。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商银行,2015年全面推行“富民一卡通”业务,该业务专门针对农户和小微企业的信贷特点设计,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现金支付、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管理方式,贷款人从支取日开始计息,不使用不计息,无手续费,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最高授信额度为50万元,同时还具有现金存取、转账、在核定授信额度内直接支取贷款、部分或全部还款、余额查询等功能。该项业务2015年共授信4000余户,占农户贷款总数的25%,授信金额1亿元。同时该行还不断改进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手续,2015年将抵押贷款评估由中介机构评估改为内部评估,减少了农户的融资成本,提高了办贷效率。
  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支行推出了“金穗富农贷”和“金穗强农贷”两项特色支农信贷产品,贷款利率分别享受财政贴息6%和4%。其中主力支持的“金穗富农贷”主要用户群体为农户,授信额度为1至1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至1年,年利率为6.09%,财政贴息后利率仅为0.09%,支持农户联保,该产品2015年授信总额0.39亿元。
  乌兰察布市农业银行于2013年11月开展了主要针对农户和农村牧区企业及各类组织的“金融扶贫惠民工程”,截至2015年末已累计授信22.43亿元,覆盖了全市10个旗县、94个乡镇、899个嘎查村,受益农牧户3.47万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情况
  本次调查的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6家为种养殖大户(包括家庭农场),58家为专业合作社。全部单位2015年末资产总额105442.8万元,负债总额32837万元。
  (一)八成以上近三年获得过银行贷款
  2013—2015年,调查的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21家未从银行获得过贷款,占18.4%;93家获得过银行贷款,占81.6%。   近三年获得过银行贷款的单位中,单笔贷款最大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18家,占19.4%;10-50万元的33家,占35.5%;50-100万元的13家,占14%;100-500万元的22家,占23.7%;500万元以上的7家,占7.5%。半数以上单位(54.8%)从银行获得的单笔贷款最大额度在50万元以下。
  近三年获得过银行贷款的93家单位中,有69家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年,占74.2%;24家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3年,占25.8%。
  (二)上年从银行贷款的平均利率为9.91%
  2015年,有80家单位从银行获得过贷款,贷款总额为17881.3万元,利息支出为1772.18万元,平均利率为9.91%。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有:农户联保担保占40%,信用担保占27.5%,土地经营权担保占15%,宅基地使用权担保占5%,担保公司或担保机构担保占5%,大型农机具抵押担保占1.3%,其他担保方式占6.3%。
  (三)半数以上近三年进行过民间借贷
  本次调查的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59家近三年通过民间借贷渠道筹集过资金,占51.8%。
  通过民间借贷筹集到的单笔资金最大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9家,占15.3%;5-10万元的8家,占13.6%;10-20万元的14家,占23.7%;20-50万元的13家,占22%;50-100万元的8家,占13.6%;100万元以上的7家,占11.9%。半数以上单位(52.5%)通过民间借贷筹集的单笔资金最大额度在20万元以下。
  近三年进行过民间借贷的59家单位中,单笔贷款最长期限在1年以下的有4家,占6.8%;期限1年的34家,占57.6%;期限2年的15家,占25.4%;期限3-5年的6家,占10.2%。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额度小、利率高、期限短
  本次调查的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仅有19.3%目前生产经营资金较为充裕,56.1%的资金比较缺乏,24.6%的资金严重缺乏。资金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壮大的瓶颈,68.4%的受访户反映,“额度小,利率高,期限短”是从银行贷款面临的首要问题。
  本次调查的12家涉农金融机构,2013—2015年的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2484.8亿元、2818.1亿元和3094亿元,各项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0.53%、10.38%和9.13%;其中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1358亿元、1500.7亿元和1776.5亿元,涉农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1.19%、10.78%和9.4%。虽然涉农贷款余额占比有所上升,但贷款利率始终高于平均水平,表明整体利率仍然偏高。
  对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一次性信贷金额,受访的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6.1%表示在5万元以下,12.3%表示在5至10万元间,21.1%表示在10至30万元间,17.5%表示在30至50万元间,43%表示在50万元以上。而近三年绝大部分单位从银行获得的单笔贷款最大金额都不超过50万元,信贷满足程度较低,需求缺口较大,从而导致许多农户不得不转向利率更高、风险更大的民间借贷渠道筹集资金。
  对于需要的一次性信贷期限,受访的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23.7%在1年以内,51.8%在1至3年,16.7%在3至5年,7%在5至10年,0.9%在10年以上。76.4%的单位期望的信贷期限都在1年以上,而大多数近三年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仅有1年。同时,调查的12家涉农金融机构近三年的涉农贷款加权平均期限也分别仅有1.16年、1.19年和1.18年,貸款期限短与农牧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矛盾较为突出。
  (二)整体信用环境一般
  本次调查的12家涉农金融机构,有6家机构2015年的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不良贷款率,8家认为“当前农村整体信用环境一般,容易产生不良贷款”,10家认为“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土地经营权、宅基地、大型农机具等担保难以评估”,7家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不健全,无法提供合格的财务报表”。另外,本次调查的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47.4%都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42.1%在贷款时难以向银行提供合格的财务报表。征信系统建设滞后,缺少适格抵押物、涉农信用信息缺乏、信息不对称、财务管理不规范、整体信用环境一般等原因,都削弱了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服务力度。
  (三)风险分担机制有待完善
  本次调查的11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90家参加过农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44.4%认为“保障程度较高”,38.9%认为“保障程度一般”,16.7%认为“保障程度较低”。另外,本次调查的12家涉农金融机构中,有9家认为存在“农业保险发展滞后,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保险品种单一,保障能力有限,缺少专门针对“三农”的中介担保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散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四、相关建议
  (一)拓展农村金融市场
  进一步加大普惠金融建设和投入力度,积极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延伸服务内涵和服务领域。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金融资产流动,有效分担和化解累积风险。大力扶植民营银行发展,有序引导民营银行开拓农村金融市场,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
  (二)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加快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明确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快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农房等农业生产要素和农村基础设施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确权、评估、登记和交易等配套体系的建设。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完善探索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质押方式,进一步规范完善现有的各种农户联保贷款模式。
  (三)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建立金融机构、农业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等多元主体参与的融资风险分担保障机制,可尝试设立一定额度的政策性风险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重点产业提供担保服务,或成立专门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着力破解农民贷款缺乏有效担保的问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协同效应,推广“农业保险+信贷”及“信贷+农业保险+再保险+担保”等运作模式,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
  責任编辑: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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