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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具有公开、小额、大众、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新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效的股权投资方式,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风险。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投资者相对于筹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处于劣势地位,面临相对较大的风险,因此,本文主要论述了股权众筹中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进而从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方、投资者和政府等四个角度提出风险防范的相关建议,为保护投资者、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股权众筹 信息不对称 投资风险 投资者保护
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是指筹资方企业出让一定份额的股份,借助互联网渠道面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筹资,而投资方通过入股公司来获得未来收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股权众筹模式于2011年被引入我国,现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至2016年年底,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多达145个。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满足了不同层次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因此,股权众筹逐渐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2015年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首次明确“股权众筹”的身份,肯定了股权众筹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正面作用。
然而,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方式,股权众筹虽存在诸多优势,也伴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对于筹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其面临的风险主要为法律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投资者相对于筹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文主要论述股权众筹模式中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众筹模式的投资风险
(1)信息不对称风险
股权众筹模式中各融资项目的风险水平不同,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投资者难以分辨各融资项目的真实风险水平,因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融资者存在隐瞒项目潜在风险的动机,甚至会提出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以吸引投资。投资者无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而倾向于选择回报率相对更高的项目,由此面临着逆向选择带来的投资风险。融资者在成功筹集资金之后因不需完全承担其行为后果而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做出一系列侵占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对于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其报酬主要源于融资成功项目的佣金,因此即使清楚项目的真实风险,也未必会主动揭露。
(2)领投人与融资方合谋风险
我国当前的众筹平台如“大家投”、“京东东家”等普遍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领投+跟投”模式的作用是利用领投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对融资项目进行筛选和投资,而投资经验不足或精力有限的跟投人跟进投资,节约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筛选、跟进、监管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交易成本。但在该模式中,跟投人处于劣势地位,若领投人和融资者之间串谋达成损害投资者的协议,则跟投人的投资风险将大幅度增加。
(3)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参与股权众筹的企业多处于创业初期阶段,企业前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很可能存在公司组织结构不完善、管理层缺乏经验等问题,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此外,股权众筹融资方的管理层和大股东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可能利用自身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业绩等方式对小股东利用进行侵占,为公司价值带来负面的影响,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风险。
(4)股权退出风险
与私募股权投资相似,股权众筹可参考的退出方式包括IPO、并购、清算等。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仅在入股时拥有较大自主权,而投资完成后则处于劣势地位,可供选择的退出方式寥寥无几。按照法律规定,投资者若能找到買家均可以自由退出,但股权众筹投资者通常难以找到愿意购买股权的下家,只能被动地等待公司并购或上市。
股权众筹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1)股权众筹平台加强信息审核
融资方和领投人相对于跟投人而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可能做出损害跟投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对他们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公司相关信息和领投人资历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信息的欺骗。若众筹平台出现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较大损失,则该平台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2)融资方设置风险分担机制
第一,George(1970)认为在风险源自于卖主而非买主的市场中,担保制度可以抵消一部分由质量不确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风险主要来源于筹资方,若筹资方能够找到第三方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贷帮网的袋鼠物流项目是我国首个具有担保机制的股权众筹项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仅上线两周便筹集到六十万融资金额。为股权众筹设置担保机制,是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信心的可行途径。
第二,对赌协议往往被用于解决投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指由于投融资双方无法对企业未来经营状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和估计,因此投资方希望根据公司未来实际绩效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而签订的协议。在股权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投资方通常无法了解企业的全部真实信息,信息不对称和公司前景不确定等因素都使投资者无法准确估计公司未来绩效。而对赌协议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投资者,还能够对管理层行为施加一定的约束,激励其为改善业绩而努力,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投资者提高自身投资水平
投资者应当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投资风险,投资金额应当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应将个人财富中大量占比的金额投资于股权众筹企业。此外,投资者应该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现状,学习必要的投资知识,对众筹平台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的判断,降低自身投资风险。
(4)政府完善监管政策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规,强制融资方进行信息披露,该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可对美国JOBS法案进行借鉴,强制要求股权众筹融资方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如名称、商业计划及财务状况等。强制信息披露可以减少融资方与领投人或众筹平台的串通行为,缓解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股权众筹交易退出周期长、流转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其融资价值。为了提高股权众筹中股权的流动性,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股权众筹股权的转售及流通规则,推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健全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
[1]Akerlof G A.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0: 488-500.
[2]王巧玲. 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运用对赌协议的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2015.
[3]袁康. 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的制度供给—论我国股权众筹相关制度设计的路径[J]. 证券市场导报, 2014(12):6-13.
作者简介:胡小璐(1993-),女,广东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
股权众筹 信息不对称 投资风险 投资者保护
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是指筹资方企业出让一定份额的股份,借助互联网渠道面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筹资,而投资方通过入股公司来获得未来收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股权众筹模式于2011年被引入我国,现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至2016年年底,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多达145个。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满足了不同层次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因此,股权众筹逐渐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2015年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首次明确“股权众筹”的身份,肯定了股权众筹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正面作用。
然而,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方式,股权众筹虽存在诸多优势,也伴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对于筹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其面临的风险主要为法律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投资者相对于筹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文主要论述股权众筹模式中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众筹模式的投资风险
(1)信息不对称风险
股权众筹模式中各融资项目的风险水平不同,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投资者难以分辨各融资项目的真实风险水平,因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融资者存在隐瞒项目潜在风险的动机,甚至会提出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以吸引投资。投资者无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而倾向于选择回报率相对更高的项目,由此面临着逆向选择带来的投资风险。融资者在成功筹集资金之后因不需完全承担其行为后果而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做出一系列侵占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对于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其报酬主要源于融资成功项目的佣金,因此即使清楚项目的真实风险,也未必会主动揭露。
(2)领投人与融资方合谋风险
我国当前的众筹平台如“大家投”、“京东东家”等普遍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领投+跟投”模式的作用是利用领投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对融资项目进行筛选和投资,而投资经验不足或精力有限的跟投人跟进投资,节约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筛选、跟进、监管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交易成本。但在该模式中,跟投人处于劣势地位,若领投人和融资者之间串谋达成损害投资者的协议,则跟投人的投资风险将大幅度增加。
(3)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参与股权众筹的企业多处于创业初期阶段,企业前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很可能存在公司组织结构不完善、管理层缺乏经验等问题,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此外,股权众筹融资方的管理层和大股东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可能利用自身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业绩等方式对小股东利用进行侵占,为公司价值带来负面的影响,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风险。
(4)股权退出风险
与私募股权投资相似,股权众筹可参考的退出方式包括IPO、并购、清算等。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仅在入股时拥有较大自主权,而投资完成后则处于劣势地位,可供选择的退出方式寥寥无几。按照法律规定,投资者若能找到買家均可以自由退出,但股权众筹投资者通常难以找到愿意购买股权的下家,只能被动地等待公司并购或上市。
股权众筹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1)股权众筹平台加强信息审核
融资方和领投人相对于跟投人而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可能做出损害跟投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对他们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公司相关信息和领投人资历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信息的欺骗。若众筹平台出现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较大损失,则该平台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2)融资方设置风险分担机制
第一,George(1970)认为在风险源自于卖主而非买主的市场中,担保制度可以抵消一部分由质量不确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风险主要来源于筹资方,若筹资方能够找到第三方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贷帮网的袋鼠物流项目是我国首个具有担保机制的股权众筹项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仅上线两周便筹集到六十万融资金额。为股权众筹设置担保机制,是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信心的可行途径。
第二,对赌协议往往被用于解决投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指由于投融资双方无法对企业未来经营状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和估计,因此投资方希望根据公司未来实际绩效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而签订的协议。在股权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投资方通常无法了解企业的全部真实信息,信息不对称和公司前景不确定等因素都使投资者无法准确估计公司未来绩效。而对赌协议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投资者,还能够对管理层行为施加一定的约束,激励其为改善业绩而努力,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投资者提高自身投资水平
投资者应当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投资风险,投资金额应当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应将个人财富中大量占比的金额投资于股权众筹企业。此外,投资者应该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现状,学习必要的投资知识,对众筹平台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的判断,降低自身投资风险。
(4)政府完善监管政策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规,强制融资方进行信息披露,该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可对美国JOBS法案进行借鉴,强制要求股权众筹融资方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如名称、商业计划及财务状况等。强制信息披露可以减少融资方与领投人或众筹平台的串通行为,缓解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股权众筹交易退出周期长、流转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其融资价值。为了提高股权众筹中股权的流动性,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股权众筹股权的转售及流通规则,推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健全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
[1]Akerlof G A.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0: 488-500.
[2]王巧玲. 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运用对赌协议的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2015.
[3]袁康. 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的制度供给—论我国股权众筹相关制度设计的路径[J]. 证券市场导报, 2014(12):6-13.
作者简介:胡小璐(1993-),女,广东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