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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宣告行政行为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服从,而抵抗权却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不服从甚至是抵抗的权利。这二者之间似乎是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不可能同时存在于行政过程当中,但随着公定力与抵抗权两种理论的发展,二者的价值冲突正逐渐趋于缓和。二者矛盾的调和体现在制度建设上,就是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将公定力与抵抗权的相互关系制度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