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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基金现已成为世界基金组织模式的主流形式,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全是单一的契约型基金.相对于契约型基金的固有缺陷而言,公司型基金有契约型基金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基于此,公司型基金应该成为我国未来基金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取向.为此,必须在法制上明确界定公司基金的法制性质以及处理好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税负均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