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公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非公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的原因是多样的,但预防的缺失亦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在分析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非公职务犯罪的情况后,对检察机关非公职务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检察机关非公职务犯罪预防的途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非公职务犯罪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非公职务犯罪,也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国外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犯罪。2010年至2013年3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非公职务犯罪27件34人,审结25件33人(其中2件4人为2009年受理,2010年审结),起诉18件26人,相对不诉7件7人。特别是2012年以来这三类案件的受理数呈现较大涨幅,2012年同步上升700%(按件数),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4件5人,2012年同期为0。非公职务犯罪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一、非公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1、涉案人员文化层次普遍较低,部分人员有赌博等不良恶习。在审结的33人中,小学文化程度9人,占27.27%;初中文化程度16人,占48.4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8人,占24.24%。同时,有6人有赌博、嫖娼等恶习,为筹措资金,不惜铤而走险。
2、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占比较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既适用于公有制领域,同样适用非公领域。在审结的33人中,公司生产厂长、车间责任、设备科长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共20人,占60.6%。
3、案件涉案金额较小,个别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从审结的24件案件來看,涉案金额大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20件,占83.34%;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件,占8.33;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2件,占8.33%。
二、非公职务犯罪案发原因
(一)非公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观因素。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改革开发得到了大幅提升,但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在部分非公企业中,员工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较少。同时,一部分非公企业人员在获任一定职务以后,开始追求高档生活方式,盲目攀比,在自身收入不足以支撑时,置法律于脑后,打起了企业的主意。
(二)行业潜规则是客观因素。
当前, “办事必送红包,采购必拿回扣,谈判必讲提成”的“潜规则”大行其道。很多生意人在做生意时紧遵“潜规则”,生意接洽之初送个红包表个心意;接洽过程中,讲明回扣表示诚意;生意成功后,拿出利润表示谢意。一些公司、企业中的“实权派”也是践行“潜规则”的高手,吃、拿、卡、要样样来,不满足条件就不给好脸色看,让你生意做不成。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陈某作为公司制网车间负责人,对采购感光胶有话语权。为将自己公司感光胶打入陈某公司,供应商徐某对陈某处处巴结。陈某心知肚明,收取陈某一公斤感光胶五元回扣。
(三)公司管理制度缺漏是管理因素。
首先,部分公司未做到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一项业务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目前,部分公司出于人力成本、亲戚之间信任的考虑,未真正做到职务分离。特别明显的是未认真做好记录总账的职务和记录明细账的职务的分离,起诉的24件案件中,有4个案件因此案发。其次,中层管理人员制约机制缺乏。一个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顶梁柱”,具体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等工作,赋予他们一定的决定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些权力缺乏制约监督机制,则容易被滥用。试想如果一个车间的负责人可以自行决定购买原材料,那么,我们不能苛求他(她)能够经得住一次次糖衣炮弹的袭击。最后,公司内部审计不严。内部审计是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重要手段,内部审计人员站在企业内部控制全局的高度,围绕内部控制的日标,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保护资产的安全、实现守法经营和效益发展。一些企业虽有诸多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与运营程序,但却流于纸而形式,没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检察机关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必要性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非公职务犯罪也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非公职务犯罪的案发除了上文提及的原因外,预防的缺失亦是重要一环。当前,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开展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可以为经济增长保驾护航,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一些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些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索贿、受贿,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检察机关在非公有制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以消除阻碍经济增长的隐患,确保经济快速、高质增长。
(二)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的各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优势经营地位不惜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现象比较突出。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可以有效防止行贿行为。通过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公有制经济不愿行贿、不敢行贿,在预防行贿的同时,也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
四、检察机关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可行性分析
检察机关在非公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对象应该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目的是通过预防,遏制和减少公权力的滥用;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是执法办案职能的延伸,在非公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突破了检察职能,有越权之嫌 。在梳理现有规定,分析当前形势,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非公职务犯罪预防是可行的,具有合法、合理、实践经验三个方面支撑。 (一)合法性。
首先,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分工,工作对象中本身就包含非公有制经济体。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在工作中办理的案件既可能是由公有制经济体引发,也有可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体引发,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对象亦应包括公有制经济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体。另外,2011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厅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十条措施》,其中的一个重点是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非公领域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开展職务预防犯罪。
(二)合理性。
公职职务犯罪和非公职务犯罪都是基于公共权力的犯罪,只不过公职职务犯罪是政府公权力腐败的结果,非公职务犯罪是非公组织内部公共权力腐败的结果。公职职务犯罪和非公职务犯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可以对这两类犯罪采用基本相同的预防方法和预防措施。检察机关在公职职务犯罪预防领域有着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只要立足检察职能,将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措施和方法延伸拓展到非共领域的职务犯罪犯罪预防工作中,就能够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实践经验。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大胆尝试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执法办案,把预防职务犯罪向非公有制去也延伸,全省各地成立预防工作协会52个,建立非公有制企业预防工作联系点82个,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检察服务工作站67个,认真撰写《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领域行贿犯罪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荆门市检察院还与市工商联研究制定了《全市检察机关、工商联合会共同开展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了《开展“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市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形成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综合报告。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曹永新.《创新管理 延伸触角 将预防职务犯罪向非公有制企业扩展》 摘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2013年2月25日.
朱亚峰,蒋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探析》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年7月23日.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非公职务犯罪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非公职务犯罪,也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国外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犯罪。2010年至2013年3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非公职务犯罪27件34人,审结25件33人(其中2件4人为2009年受理,2010年审结),起诉18件26人,相对不诉7件7人。特别是2012年以来这三类案件的受理数呈现较大涨幅,2012年同步上升700%(按件数),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4件5人,2012年同期为0。非公职务犯罪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一、非公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1、涉案人员文化层次普遍较低,部分人员有赌博等不良恶习。在审结的33人中,小学文化程度9人,占27.27%;初中文化程度16人,占48.4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8人,占24.24%。同时,有6人有赌博、嫖娼等恶习,为筹措资金,不惜铤而走险。
2、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占比较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既适用于公有制领域,同样适用非公领域。在审结的33人中,公司生产厂长、车间责任、设备科长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共20人,占60.6%。
3、案件涉案金额较小,个别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从审结的24件案件來看,涉案金额大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20件,占83.34%;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件,占8.33;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2件,占8.33%。
二、非公职务犯罪案发原因
(一)非公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观因素。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改革开发得到了大幅提升,但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在部分非公企业中,员工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较少。同时,一部分非公企业人员在获任一定职务以后,开始追求高档生活方式,盲目攀比,在自身收入不足以支撑时,置法律于脑后,打起了企业的主意。
(二)行业潜规则是客观因素。
当前, “办事必送红包,采购必拿回扣,谈判必讲提成”的“潜规则”大行其道。很多生意人在做生意时紧遵“潜规则”,生意接洽之初送个红包表个心意;接洽过程中,讲明回扣表示诚意;生意成功后,拿出利润表示谢意。一些公司、企业中的“实权派”也是践行“潜规则”的高手,吃、拿、卡、要样样来,不满足条件就不给好脸色看,让你生意做不成。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陈某作为公司制网车间负责人,对采购感光胶有话语权。为将自己公司感光胶打入陈某公司,供应商徐某对陈某处处巴结。陈某心知肚明,收取陈某一公斤感光胶五元回扣。
(三)公司管理制度缺漏是管理因素。
首先,部分公司未做到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一项业务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目前,部分公司出于人力成本、亲戚之间信任的考虑,未真正做到职务分离。特别明显的是未认真做好记录总账的职务和记录明细账的职务的分离,起诉的24件案件中,有4个案件因此案发。其次,中层管理人员制约机制缺乏。一个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顶梁柱”,具体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等工作,赋予他们一定的决定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些权力缺乏制约监督机制,则容易被滥用。试想如果一个车间的负责人可以自行决定购买原材料,那么,我们不能苛求他(她)能够经得住一次次糖衣炮弹的袭击。最后,公司内部审计不严。内部审计是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重要手段,内部审计人员站在企业内部控制全局的高度,围绕内部控制的日标,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保护资产的安全、实现守法经营和效益发展。一些企业虽有诸多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与运营程序,但却流于纸而形式,没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检察机关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必要性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非公职务犯罪也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非公职务犯罪的案发除了上文提及的原因外,预防的缺失亦是重要一环。当前,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开展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可以为经济增长保驾护航,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一些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些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索贿、受贿,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检察机关在非公有制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以消除阻碍经济增长的隐患,确保经济快速、高质增长。
(二)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的各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优势经营地位不惜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现象比较突出。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可以有效防止行贿行为。通过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公有制经济不愿行贿、不敢行贿,在预防行贿的同时,也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
四、检察机关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可行性分析
检察机关在非公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对象应该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目的是通过预防,遏制和减少公权力的滥用;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是执法办案职能的延伸,在非公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突破了检察职能,有越权之嫌 。在梳理现有规定,分析当前形势,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非公职务犯罪预防是可行的,具有合法、合理、实践经验三个方面支撑。 (一)合法性。
首先,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分工,工作对象中本身就包含非公有制经济体。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在工作中办理的案件既可能是由公有制经济体引发,也有可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体引发,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对象亦应包括公有制经济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体。另外,2011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厅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十条措施》,其中的一个重点是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非公领域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开展職务预防犯罪。
(二)合理性。
公职职务犯罪和非公职务犯罪都是基于公共权力的犯罪,只不过公职职务犯罪是政府公权力腐败的结果,非公职务犯罪是非公组织内部公共权力腐败的结果。公职职务犯罪和非公职务犯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可以对这两类犯罪采用基本相同的预防方法和预防措施。检察机关在公职职务犯罪预防领域有着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只要立足检察职能,将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措施和方法延伸拓展到非共领域的职务犯罪犯罪预防工作中,就能够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实践经验。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大胆尝试非公职务犯罪预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执法办案,把预防职务犯罪向非公有制去也延伸,全省各地成立预防工作协会52个,建立非公有制企业预防工作联系点82个,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检察服务工作站67个,认真撰写《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领域行贿犯罪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荆门市检察院还与市工商联研究制定了《全市检察机关、工商联合会共同开展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制定出台了《开展“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市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形成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综合报告。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曹永新.《创新管理 延伸触角 将预防职务犯罪向非公有制企业扩展》 摘自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2013年2月25日.
朱亚峰,蒋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探析》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