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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云南嵩明发生8.0级特大地震,导致云南、澄江、曲靖、临安、武定等府州所辖三十余州县不同程度地受灾。灾后,云南地方官府及时向朝廷报灾。朝廷根据成灾实情,动拨府库钱粮对勘系成灾的昆明等十州县实行赈济。在灾害救济中,官府积极勘灾,并酌情进行赈抚,云南民间社会也开展救灾工作,成为灾害救济的重要力量。官方赈济和民间助赈在灾赈中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地震危机,为灾后重建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