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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卖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往往比买方违约要复杂很多,因为买方购买货物有可能是为了转售获利。那么在货物被多次转售时卖方违约的损害赔偿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在英国合同法中,通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了这种情形下适用可预见规则计算损害赔偿金额,卖方向卖方追偿最终买方遭受的损失的条件卖方能够预见买方有转售货物的可能,并且一系列转售合同条款是一致的。在英国合同法中,货物被多次转售时的损害赔偿还要受到减损规则的限制。
关键词:英国合同法;货物转售;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
一个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合同的约束,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旦一方违约,对于违约的受损方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救济。对违约的受损方提供法律救济主要有金钱和非金钱救济两类。金钱救济是英美法为受损方提供的主要救济方式,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而非金钱救济在英美法中是次要的救济方式。
违约有两种情形: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时受领货物或支付货款等,卖方违约包括不交付货物或交货不符等。相对于买方违约,卖方违约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更为复杂,因为买方购买货物往往是为了向第三人转售获取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损害赔偿时,除了市价差异外,还应该考虑买方转售的利润以及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甚至还要包括一连串诉讼中的诉讼费用。那么在英国合同法中,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这几项内同是否应该由卖方赔偿呢?
关于货物被多次转售时的损害赔偿,英国有三个经典的判例:R&H豪尔有限公司诉W.H毕姆公司仲裁案、佳士乐暨科文诉G.&A斯拉夫斯基案和戴克斯特有限公司诉希尔克莱斯石油有限公司。
1 可预见规则
R&H豪尔有限公司诉W.H毕姆公司仲裁案:
1925年11月3日,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小麦买卖合同,此时货物并未特定化。合同的某些条款提到了买方转售这批小麦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双方都知道,买方购买这批小麦,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是用于转售,另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是自用。11月21日市场价格上涨,买方将小麦转售给他人。1926年2月10日,买方将相应货物划拨到了合同项下,其后行情下跌,3月22日为交货日,这天买方未如约交货。买方起诉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卖方认为损害赔偿应为合同价与1926年3月22日货物市场价格的差额。
上诉法院判决买方有权获得的损害赔偿应该包括通过转售可以获得的利润及其须向分买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本案的主审法官Haldane在判决意见中指出仅仅赔偿因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是不够的。这只是通常情况下违约带来的损失。在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额应为订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在Hadley v.Baxendale案中得体确认。Esher.M.R.法官在Hammond&Co.v.Bussey案中明确指出,可预见性原则不仅适用于转售合同与买卖合同订立的情况,即使买卖合同订立时双方尚未订立转售合同,只是有可能订立转售合同,该原则也同样适用。
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以赔偿义务人在缔约时的能够预见的范围为限。在英国,该规则最早是1954年的Hadley v.Baxendale一案予以确认,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英美合同法确定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在Hadley案中确立的可预见规则,可以分为“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被告对在缔约时应当知道的因其违约造成的依通常情事发生的利润损失应当负责;违约方如被告知特别情事,则要对因其违约造成的依特别情事发生的利润损失负责。
可预见规则是英国合同法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根据上述判例我们可以看到,货物转售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同样适用该规则。R&H豪尔有限公司诉W.H毕姆公司仲裁案中,双方在合同总的某些条款提到了买方转售这批小麦可能涉及的问题,而且我们还看到,买方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转售,根据Haldane法官的意见,双方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小麦转售可能发生,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买方无法履行其签订的转售合同。那么买方就应该赔偿买方在订约时可预见的损失,也就是包括转售可获得的利润和向分买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2 可预见损失的范围
在违约责任方面,英国法律不允许惩罚性赔偿,“没有损失则没有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是根据可预见性规则,买方得到的赔偿也只限于其损失的范围。在违约行为发生而相对方没有遭受实际损害时,一般只是获得名义性的损害赔偿金,以宣示其诉权的存在。在货物多次被转售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违约会导致后面一系列的违约,该违约会造成买方和其他分买方的损失,包括可获得的利益、违约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等。如何判断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可预见的范围?
2.1佳士乐暨科文诉G.&A斯拉夫斯基案
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批皮革,此后货物被多次转售,这一系列转售合同担保都相同并且都是在同样的条件下签订的。由于被告违约致使转售的最后买家遭受了损失,他从他的供货人那里获得了赔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转售合同双方的诉讼。
在该案件中,原告要求的赔偿包括:最后一个买方受到的损害674英镑10生丁和买方需以赔偿金形式向转售链中的各方支付的诉讼费用。对于第一项赔偿,双方都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在于第二点诉讼费用的赔偿。在该案中,Branson法官认为如果在订约时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货物将被转售并且以同样的条件转售,那么在以后的违约诉讼中,只要买方为自己进行了合理的抗辩,那么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用,都可以从卖方那里得到赔偿。高等法院王座司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最后一个买方所受的损失及所有转售合同的诉讼费用。但是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在转售合同的一系列诉讼中,最多只能向前追索两步,如果向最初的买方主张多次转售后最终买方的损失是不合理的,这项损失太遥远了。本案的初审法官与终身法官对货物被多次转售时哪些损失是可预见的有不同的意见,按照初审法官的意见只能像钱追索两步,终身法官认为损失是在最终买方那里才能确定下来,只要这一系列的转售合同的条件是一样的。
2.2戴克斯特有限公司诉希尔克莱斯石油有限公司
被告购买了原告的一批棉籽油,这批棉籽油经过几次转售之后,最后一个买方拒收了货物,理由是货物品质不合格。本案中几个转售合同的条款有所不用,原告向被告提起了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该案中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赔偿其应该向分买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因为,转售的合同条款与最初的买卖合同条款是不同的。一系列的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不同,卖方就不能预见到他在以后的转售合同中会违约,如果转售合同条款和最初的买卖合同条款相一致,那么卖方能预见到他违约将造成的损害。在该案中,这一损失应该由购得货物以不同的条件转售的那一买方承担,不应由卖方承担。
这一案件与佳士乐暨科文诉G.&A斯拉夫斯基案的不同就在于一些列的转售合同条款是否与最初的货物买卖合同一致,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买方向最初的卖方要求赔偿最终的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的前提条件是一系列合同条款相一致。
3 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或毁约后,另一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行动去减轻违约引发的损失,否则他不能对采取合理行动本可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中减少损失的基本精神。3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时,如果在市场上有同类货物,买方就应该尽快合理的购进同类货物以替代。减损规则最早源于英国的Venyue v.Bird案。由于合同遭到违反而蒙受损害的人必须采取有利于他的礼盒措施以减轻所蒙受损害的程度。他不能要求违约当事人补偿其实际非由违约而由他自己于违约后举止不当而因其的损害。
既然减损规则是英国合同法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那么在货物被多次转售时的损害赔偿,也同样应该适用这个规则,也就是说在卖方违约之后,买方应该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在卖方不交货的时候,如果市场上存在同类货物,买方就应该购进同类货物交给分买方,这时候他向卖方追偿的就是他购买这批货物的差价,而不能追偿利润,因为在上述情况中,买方并没有损失利润。
通过英国的一系列判例,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合同法对于货物被多次转售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可预见规则,如果订立合同之时买方知道或假定其已知商品系用于获取利益,而且违反保证即要妨碍或减少可能取得的利益,那么买方即可对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取得赔偿。5而且这种利益的损失获得赔偿,只限于一系列的货物转售合同条款一致的情况下,买方才能像买方追偿最终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减损规则同样也应用于对货物被多次转售时损害赔偿的限制。
关键词:英国合同法;货物转售;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
一个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合同的约束,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旦一方违约,对于违约的受损方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救济。对违约的受损方提供法律救济主要有金钱和非金钱救济两类。金钱救济是英美法为受损方提供的主要救济方式,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而非金钱救济在英美法中是次要的救济方式。
违约有两种情形: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时受领货物或支付货款等,卖方违约包括不交付货物或交货不符等。相对于买方违约,卖方违约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更为复杂,因为买方购买货物往往是为了向第三人转售获取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损害赔偿时,除了市价差异外,还应该考虑买方转售的利润以及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甚至还要包括一连串诉讼中的诉讼费用。那么在英国合同法中,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这几项内同是否应该由卖方赔偿呢?
关于货物被多次转售时的损害赔偿,英国有三个经典的判例:R&H豪尔有限公司诉W.H毕姆公司仲裁案、佳士乐暨科文诉G.&A斯拉夫斯基案和戴克斯特有限公司诉希尔克莱斯石油有限公司。
1 可预见规则
R&H豪尔有限公司诉W.H毕姆公司仲裁案:
1925年11月3日,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小麦买卖合同,此时货物并未特定化。合同的某些条款提到了买方转售这批小麦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双方都知道,买方购买这批小麦,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是用于转售,另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是自用。11月21日市场价格上涨,买方将小麦转售给他人。1926年2月10日,买方将相应货物划拨到了合同项下,其后行情下跌,3月22日为交货日,这天买方未如约交货。买方起诉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卖方认为损害赔偿应为合同价与1926年3月22日货物市场价格的差额。
上诉法院判决买方有权获得的损害赔偿应该包括通过转售可以获得的利润及其须向分买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本案的主审法官Haldane在判决意见中指出仅仅赔偿因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是不够的。这只是通常情况下违约带来的损失。在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额应为订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在Hadley v.Baxendale案中得体确认。Esher.M.R.法官在Hammond&Co.v.Bussey案中明确指出,可预见性原则不仅适用于转售合同与买卖合同订立的情况,即使买卖合同订立时双方尚未订立转售合同,只是有可能订立转售合同,该原则也同样适用。
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以赔偿义务人在缔约时的能够预见的范围为限。在英国,该规则最早是1954年的Hadley v.Baxendale一案予以确认,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英美合同法确定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在Hadley案中确立的可预见规则,可以分为“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被告对在缔约时应当知道的因其违约造成的依通常情事发生的利润损失应当负责;违约方如被告知特别情事,则要对因其违约造成的依特别情事发生的利润损失负责。
可预见规则是英国合同法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根据上述判例我们可以看到,货物转售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同样适用该规则。R&H豪尔有限公司诉W.H毕姆公司仲裁案中,双方在合同总的某些条款提到了买方转售这批小麦可能涉及的问题,而且我们还看到,买方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转售,根据Haldane法官的意见,双方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小麦转售可能发生,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买方无法履行其签订的转售合同。那么买方就应该赔偿买方在订约时可预见的损失,也就是包括转售可获得的利润和向分买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2 可预见损失的范围
在违约责任方面,英国法律不允许惩罚性赔偿,“没有损失则没有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是根据可预见性规则,买方得到的赔偿也只限于其损失的范围。在违约行为发生而相对方没有遭受实际损害时,一般只是获得名义性的损害赔偿金,以宣示其诉权的存在。在货物多次被转售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违约会导致后面一系列的违约,该违约会造成买方和其他分买方的损失,包括可获得的利益、违约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等。如何判断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可预见的范围?
2.1佳士乐暨科文诉G.&A斯拉夫斯基案
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批皮革,此后货物被多次转售,这一系列转售合同担保都相同并且都是在同样的条件下签订的。由于被告违约致使转售的最后买家遭受了损失,他从他的供货人那里获得了赔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转售合同双方的诉讼。
在该案件中,原告要求的赔偿包括:最后一个买方受到的损害674英镑10生丁和买方需以赔偿金形式向转售链中的各方支付的诉讼费用。对于第一项赔偿,双方都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在于第二点诉讼费用的赔偿。在该案中,Branson法官认为如果在订约时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货物将被转售并且以同样的条件转售,那么在以后的违约诉讼中,只要买方为自己进行了合理的抗辩,那么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用,都可以从卖方那里得到赔偿。高等法院王座司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最后一个买方所受的损失及所有转售合同的诉讼费用。但是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在转售合同的一系列诉讼中,最多只能向前追索两步,如果向最初的买方主张多次转售后最终买方的损失是不合理的,这项损失太遥远了。本案的初审法官与终身法官对货物被多次转售时哪些损失是可预见的有不同的意见,按照初审法官的意见只能像钱追索两步,终身法官认为损失是在最终买方那里才能确定下来,只要这一系列的转售合同的条件是一样的。
2.2戴克斯特有限公司诉希尔克莱斯石油有限公司
被告购买了原告的一批棉籽油,这批棉籽油经过几次转售之后,最后一个买方拒收了货物,理由是货物品质不合格。本案中几个转售合同的条款有所不用,原告向被告提起了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该案中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赔偿其应该向分买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因为,转售的合同条款与最初的买卖合同条款是不同的。一系列的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不同,卖方就不能预见到他在以后的转售合同中会违约,如果转售合同条款和最初的买卖合同条款相一致,那么卖方能预见到他违约将造成的损害。在该案中,这一损失应该由购得货物以不同的条件转售的那一买方承担,不应由卖方承担。
这一案件与佳士乐暨科文诉G.&A斯拉夫斯基案的不同就在于一些列的转售合同条款是否与最初的货物买卖合同一致,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买方向最初的卖方要求赔偿最终的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的前提条件是一系列合同条款相一致。
3 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或毁约后,另一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行动去减轻违约引发的损失,否则他不能对采取合理行动本可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中减少损失的基本精神。3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时,如果在市场上有同类货物,买方就应该尽快合理的购进同类货物以替代。减损规则最早源于英国的Venyue v.Bird案。由于合同遭到违反而蒙受损害的人必须采取有利于他的礼盒措施以减轻所蒙受损害的程度。他不能要求违约当事人补偿其实际非由违约而由他自己于违约后举止不当而因其的损害。
既然减损规则是英国合同法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那么在货物被多次转售时的损害赔偿,也同样应该适用这个规则,也就是说在卖方违约之后,买方应该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在卖方不交货的时候,如果市场上存在同类货物,买方就应该购进同类货物交给分买方,这时候他向卖方追偿的就是他购买这批货物的差价,而不能追偿利润,因为在上述情况中,买方并没有损失利润。
通过英国的一系列判例,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合同法对于货物被多次转售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可预见规则,如果订立合同之时买方知道或假定其已知商品系用于获取利益,而且违反保证即要妨碍或减少可能取得的利益,那么买方即可对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取得赔偿。5而且这种利益的损失获得赔偿,只限于一系列的货物转售合同条款一致的情况下,买方才能像买方追偿最终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减损规则同样也应用于对货物被多次转售时损害赔偿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