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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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秩序受到冲击。群体性事件由于具有多元主体、规模大、数量多及组织程度高等特点,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尤其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了完善利益表达途径,实现多元化,重塑政府信任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利益表达 多元治理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转型,人们的利益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也频频出现,伴随着不满、怨恨情绪的无压制释放,社会的秩序受到冲击,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对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以及挖掘深层次原因,从而缓解社会矛盾,有效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必须要促进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共同参与、互相合作。
  一、群体性事件现状
  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在2014年2月份发布了《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该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统计近13年来,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871起。调查还显示,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近12%的群体性事件反复2次或2次以上。由此可见,预防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是社会管理的又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 此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第12部法治蓝皮书(2014)》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所发生的871起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研究,其中涉及220多万人(但不包括微博和网络论坛里报道的事件),有学者指出该研究只涵盖主流媒体报道的事件,不足以体现整体情况。 统计得出,广东省群体性事件发生率最高,如茂名2009年在茂港区发生的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2013年的欠薪事件和外来工打砸派出所事件、2014年的民众反PX项目事件等。这些接二连三发生的事件有些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些并未很好解决,这要求在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群体性事件。
  二、概念界定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被称之为“群众性闹事”,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后期称为“治安事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被称为“突发事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公安机关称其为“紧急治安事件”。近年来我国官方和许多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称之为“群体性事件”。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争议。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维权事件。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冲突。闫纪建(2010)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原因而引起的,有众多人参加的,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 于建嵘(2011)的定义则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胡海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一利益群体因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聚集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映利益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或保障其共同利益的事件。 目前较权威的定义是:“‘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采取一种非法的、极端对抗的形式或手段向具体的国家管理者主张合法权益或表示不满的群体性骚扰,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由此,我们也能判断出,群体性事件一定是涉及到人民的利益并且引发矛盾冲突,这就要求我们以利益为出发点,着手解决群体性事件。
  三、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主要特征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不仅是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增多,参与事件的人数也不断增多。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表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
  2、事件起因的偶发性和不确定性。从我国近几年来发生的大量群体性事件引发原因分析,因偶发事件和不确定性因素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呈日益增多的趋势。一是诱因简单,如因为一起单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医患事件等个别的简单矛盾冲突,二是连锁反应,蔓延迅速,规模迅即扩大,波及面广。三是人数众多,动机多样,成分复杂。四是破坏力强,后果严重。这些特征使得群体性事件难以预防、控制和善后。
  3、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如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王庆功(2011)将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益相关者,一类是“非直接利益者”。
  4、组织化程度高。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一是从参与主体上看,组织中包括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二是从联络方式上看,一般采用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聚集群众,利用多种手段促进群体互动。三是从时间选择上看,一般选择敏感日子采取行动,以试图扩大社会影响。这类有组织群体性事件较难预防。
  四、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第12部法治蓝皮书(2014)》将抗议活动划拨为四大类:一,自发的抗议活动,起因有交通事故、业主与租客的房屋纠纷;二,针对学校、企业、基层自治组织(如村委会)的抗议活动;三,针对政府或官员的抗议活动;四,其他抗议活动,如涉及少数名族问题的抗议活动。 一方面,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权力和不规则执法现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着越位、缺位、不作为等失职现象。 以上报告反映出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政府、对公权力运行不当的不满。除此外,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共参与不足导致公共政策失衡,群體利益受损。经济利益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出现的一个主要根源,因而经济利益的协调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途径。 部分政策过多地反映了强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而忽视许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如我国的征地拆迁,实际上我国多数的拆迁和征地政策都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即使有听证会也只是请一些专家论证政府政策的合理性,对政策不会有较大的修改,征地、拆迁的对象在这一政策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部分群体由于无法影响公共政策而产生了相对剥夺感。   2、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目前,社会利益逐渐出现多元化,并且开始分化的趋势。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最主要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信访制度。然而,由于我国个别基层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不高,官僚作风存在,信访的利益诉求很多都得不到满足,甚至出现了很多的截访事件。于是,参与者试图制造较大的社会影响逼迫政府就范,运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模式将利益矛盾冲突的矛头指向政府部门。
  3、管理者自身的问题。一些管理者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只关心个人利益,不倾听民众利益诉求,小矛盾变成大矛盾,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官商勾结,把增加政府利益建立在损害民众利益的基础上,甚至将政府与民众对立,如强制圈地、征地、以地生财,与民夺利,这类的做法引起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五、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按阶段分,在预防阶段要求有关部门加大舆情搜集力度,及早分析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分析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热点问题,并及时实施针对性的措施。在化解阶段提出四点要求:告知已是,晓之以理,慰之以情,慑之以法。 除了按阶段治理外,具体群体性對策如下:
  1、完善现有利益表达途径,保证民众利益诉求。首先确保现行制度框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如人大代表、法院、信访部门。尤其是解决当前的信访部门形式化的问题,认真对待群众的上访意见,尽可能地让一些边缘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进入到政府的视野。同时要对地方政府打击上访者的行为严加查处,并且要及时回复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除此之外,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问访,积极开发网络信访功能。
  2、多元化的实现。社会治理新格局更突出了多元化主体。群体性事件也同样,不仅是多元的事件主体要求我们制定多元的治理方法,更重要的是要满足多元利益诉求,建立多元利益表达机制。社会各个利益群体都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工会等等,只有在多元化、社会各阶层的参与下,才能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进而有效地从源头上阻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提高管理者素质,重塑政府信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特定人群对党和政府及其行为不满,从而造成信用缺失。所以管理者需要保持公正廉洁,有效预防腐败,做到“在其位,谋其职”,建设服务型政府,并解决好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医疗、教育、就业、保障等民生问题。管理者要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技巧:做事热情耐心、细致公道,让群众满意;做事公开透明,充分满足百姓知情权;善于利用网络来了解和疏导民意;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应对预案;严厉打击和防范敌对势力的煽动。
  4、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所以政府在事件治理中经常受阻,这时候,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就起到了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一方面,社会组织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使得政府能够及时掌握民众资料,及时化解矛盾,有效避免双方的正面冲突。另一方面,及时地将政府的政策和行动方案解释给民众,使民众确保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同时,社会组织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向民众提供一些政府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的服务,并且监督政府行为和对政府治理提供建议。
  结论
  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给中国的社会和谐稳定目标建设带来了新挑战,当需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利益诉求无法有效畅通的表达时,民众往往采取一种偏激的行为去发泄不满和提出抗议。面对这种情形,政府应当及时地采取各种手段获取民众信息,了解具体情况。同时,要对近些年的群体性事件认真分析,制定出一套具体的预防和治理办法。当前亟需解决的除了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外,就是政府形象与政府信任重塑,支持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闫纪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处置对策[J].理论导刊,2010(5):32.
  【2】 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115.
  【3】 胡海: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与群体性事件治理[J].湖南大学学报,20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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