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仅是党的决议中所提及的政策性义务或道义性义务,更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既是一项国际法义务,也是一项宪法义务。为了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应该构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法制体系,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法律关系,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本质要求与维护正当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制原则的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