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我单位在用工中,经常出现一些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原因是一些员工认为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也没有接受过公司的专业培训,无服务期约定,解除合同无须承担什么责任,可以不打招呼就走人;另一种原因是一些员工认为没有事情需要交接,也无档案转移等问题,可以不办离职手续立马走人,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态度一般是:你不找我,我不找你。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自动离职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员工离职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单位置之不理,是否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