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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非法经营案。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德一家三口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香烟,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于日前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邓某德一家三口犯非法经营罪。其中,判处吕某(邓某德之妻)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邓某德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邓某(邓某德之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据邓某德一家三口供述,六年前,在一次与货主卢某交谈时,对方告知现在“做烟生意赚钱较多”,于是,邓某德决定铤而走险,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家三口偷偷在玉林市某宾馆门口附近摆设烟摊,非法销售香烟。因为没有许可证,他们总是晚上出来摆摊,直至次日凌晨才收摊。三人分工明确,主要由吕某负责看摊和进货,邓某德帮忙,儿子邓某负责从家里送货。
据悉,邓某德一家主要是从卢某那里收购香烟,而卢某则是常常乘大巴去深圳拿货,回到玉林之后转卖给邓某德。据卢某供述,从2010年开始到案发,其卖给邓某德一家的香烟共计2757条,经估价,价值约22万元。201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邓某德家共缴获了38个品种的香烟共401条,经估价,价值5.7万元。(作者单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据邓某德一家三口供述,六年前,在一次与货主卢某交谈时,对方告知现在“做烟生意赚钱较多”,于是,邓某德决定铤而走险,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一家三口偷偷在玉林市某宾馆门口附近摆设烟摊,非法销售香烟。因为没有许可证,他们总是晚上出来摆摊,直至次日凌晨才收摊。三人分工明确,主要由吕某负责看摊和进货,邓某德帮忙,儿子邓某负责从家里送货。
据悉,邓某德一家主要是从卢某那里收购香烟,而卢某则是常常乘大巴去深圳拿货,回到玉林之后转卖给邓某德。据卢某供述,从2010年开始到案发,其卖给邓某德一家的香烟共计2757条,经估价,价值约22万元。201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邓某德家共缴获了38个品种的香烟共401条,经估价,价值5.7万元。(作者单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