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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同志:
我随丈夫来城后,最近找了两份小时工的工作,早上六至七点给一机关打扫办公室的卫生,晚上八至九点给一教师培训中心的培训班打扫教室的卫生。我想问一下,我可否与他们两个单位同时签定劳动合同?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晓琴
晓琴读者:
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小时工是个例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工作,领取多份劳动报酬。该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按该意见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王景龙律师)
申请劳动仲裁与向劳动
监察部门投诉可否同时并行?
律师同志:
我是一建筑工地的工人,因老母病重回家探望,晚回来了九天。工地说我的行为影响了工程进度,不但将我除名,还根据内部的规定:“误工一天,扣发十天的工资”扣发了我三个多月的工资。为此,我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他们已经受理,可如今还没有结果。请问,我想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以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行吗?
忠发
忠发读者: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两种不同的法律途径。劳保监察和劳动仲裁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是有明确分工的,两者不能同时适用这是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应注意三点。1.按照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投诉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2.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3.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得再求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就此国务院发布的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之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与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并行。
(王景龙律师)
律师同志:
我随丈夫来城后,最近找了两份小时工的工作,早上六至七点给一机关打扫办公室的卫生,晚上八至九点给一教师培训中心的培训班打扫教室的卫生。我想问一下,我可否与他们两个单位同时签定劳动合同?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晓琴
晓琴读者:
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小时工是个例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工作,领取多份劳动报酬。该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按该意见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王景龙律师)
申请劳动仲裁与向劳动
监察部门投诉可否同时并行?
律师同志:
我是一建筑工地的工人,因老母病重回家探望,晚回来了九天。工地说我的行为影响了工程进度,不但将我除名,还根据内部的规定:“误工一天,扣发十天的工资”扣发了我三个多月的工资。为此,我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他们已经受理,可如今还没有结果。请问,我想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以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行吗?
忠发
忠发读者: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两种不同的法律途径。劳保监察和劳动仲裁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是有明确分工的,两者不能同时适用这是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应注意三点。1.按照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投诉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2.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3.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得再求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就此国务院发布的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之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与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并行。
(王景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