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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5年第5号公告:因国家年度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物的商品编码有所调整,现将调整编码后的<目录>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