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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现任日本天皇通过视频发表关于其象征性职责的讲话,印证了天皇本人有“生前退位”意向的真实性。
现行《日本国宪法》颁布于1946年11月3日。全部条款共103条,前八条即是有关“天皇”的规定。
与颁布于1889年的《明治宪法》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大权不同,《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为日本及全体国民的象征。其具体含义,需要对宪法第1-8条做细致解读。
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极端地说,如果缺少国民的意志,即如果不能得到国民的理解,天皇就不能得其位。因为国民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可以删除其中有关天皇的规定。而这是战前的《明治宪法》中所没有的。正因如此,天皇只有在国民的理解基础上才能得以存在。
皇位世袭应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战前的《皇室典范》(以下称“旧典范”)与《明治宪法》同一天订立,既沒有向国民公布,也没有经国会讨论。换言之,旧典范被置于法律之上,议会无权修改。而现行的《皇室典范》(以下称“新典范”)与一般法律无异,战后经由国会订立,如若修改,亦需经国会讨论决定。由于天皇的地位以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涉及天皇的有关皇室的法律条文理应经由代表国民的议员讨论确定。这是新旧典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有关“年号”的规定。旧典范规定,天皇继位后方可定年号,且在位期间不可更改年号,须遵从明治元年订立的“一世一元”制,即天皇在位期间只允许使用一个年号。新典范没有年号之规定,所以天皇继位的同时定年号并无法理依据。在昭和天皇迎来78岁生日的1979年6月6日,国会通过了《年号法》,规定“以政令形式确定年号”,“更改年号仅限于皇位继承场合”。
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旧典范规定继承皇位的男性以嫡子优先,庶子次之;而新典范则强调嫡出。
另外,旧典范规定“皇族”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四世,五世以下为“王”和“女王”;而新典范将“皇族”范围限定在二世以内,三世以下嫡男一系的嫡出子孙为“王”和“女王”。新规定实际上是在缩小皇室的范围,这也成为造成当今皇室萎缩的因素之一。
关于退位问题,新旧典范都没有相关规定。旧典范规定天皇驾崩时由皇嗣继位,新典范规定天皇驾崩时皇嗣需即刻即位。也就是说,新天皇继承皇位应以前任天皇驾崩为前提。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与国政相关的权能。
天皇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认可,为国民行使包括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等,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任免国务大臣等官吏,全权委任驻外使节以及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认接见外国大使及公使,举行仪式等有关国事的行为。
天皇的“国事行为”是指什么呢?将这些条款内容具体展开来看,“国事行为”不是一般理解的天皇前往内阁、机关下达命令或前往国会召集议员等,而是根据内阁决议,对相关文件和议案进行签字盖章。按照规定,必须要签字盖章,天皇不能有情绪和反对的意见。实际上经天皇签字盖章的内阁文件平均每年约有千件之多,相当于每天三件。
此外,作为国事行为的相关仪式还包括:昭和天皇驾崩时举行的“大丧之礼”、对内外宣命的“立太子之礼”和昭示皇太子已成年的“成年礼”,以及天皇退位时举行的“退位礼正殿之仪”和皇太子继位时举行的“继位之礼”。尤其这次皇太子的弟弟秋筱宫作为皇位顺位继承人举行的“立皇嗣之礼”仪式也属于国事行为。
诸如此类的属于国事行为的仪式都是有所限定的。“召集国会”并非指天皇到国会召集议员,而只是发放诏书(载有天皇意见的公文)而已。如果天皇出席国会开幕式,并发表类似演讲等内容则属于“公的行为”。
如天皇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和最高法院院长、接受外国大使递交国书、亲授勋章等仪式,虽都涉及国事行为,但并不是国事行为本身,通常把这些宪法中没有规定的仪式称为“公的行为”。
天皇的“地方巡幸”也属于“公的行为”。平成时期,天皇“地方巡幸”显著增加。平成时期给人的印象好似一个多灾多难的时代,比如阪神大地震、东日本大地震、云仙普贤岳火山喷发、新潟县的中越地震、关东和东北暴雨、熊本地震等。每每发生这些灾害时,天皇会立即动身并多次前往受灾地视察慰问。天皇的这些行为全部属于“公的行为”,但不是国事行为。
日本战败70周年之际,天皇奔赴冲绳、长崎和广岛,还有太平洋岛国帕劳等进行慰灵活动,也属于“公的行为”。
还有为了国际亲善,天皇本人访问外国,受到外国的国王、王室、总统等接待或是接见来访的外国要人,与外国元首互致书信和电话,接见访日外交团体等都属于“公的行为”。如1992年天皇对中国的访问即是“公的行为”,是通过内阁决议而进行的。再如2018年5月10日,天皇与来日参加中日韩三国首脑会谈的中国总理李克强进行了20分钟的会谈。 除上述的“国事行为”“公的行为”外,天皇还有“私人行为”。如天皇为国民祈祷而在宫中举办的祭祀活动。《日本国宪法》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所以宫中祭祀完全属于私人行为。该活动从每年1月1日清晨开始,直至12月31日整个仪式活动才算完成,这一期间,天皇至少要进行24个相关的祭祀活动。
上述行为都是作为“象征天皇”的重要工作。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天皇只是做做国事行为,身体就不会不堪重负,更不会累及到退位。
但是正如天皇在视频中所言,仅履行国事行为,在当今的时代还能够体现全体国民的意愿嗎?不只是国事行为,如不能为国民祈祷,不能同国民同悲同喜,那天皇就不算完全尽到作为象征天皇的职责,进一步说,天皇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行为。
基于前述考量,设置“摄政”一职的做法似乎行不通。天皇应该发挥作用而没有发挥作用的话,那就应该让实际发挥作用的人当天皇。另外在昭和天皇病危之际,日本全社会曾掀起“自省”运动,社会各界相继出现停止相关娱乐生活等活动。显然现任天皇不希望因为个人原因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
2017年6月9日,出台了仅适用于现任天皇生前退位的《关于天皇退位等皇室典范特例法案》。恐怕连天皇都没考虑到自己真的可以退位。还有言论认为天皇个人的人权被无视了,我认为,今后的天皇依然作为象征天皇,以全体国民的意志为存在依据,只适用于现天皇退位的政府方针未必不契合天皇的想法。
但该法案并没有真正解决日本皇室面临的问题。如新天皇继位之时将已59岁,在不远的将来又将面对老龄化和退位问题。另外还有天皇的继承人问题。当今皇太子只有一个女儿,除皇太子的弟弟秋筱宫及其儿子悠仁亲王之外,皇室将来再无人继承皇位,如任其发展下去,皇室的存续将陷入危机之中。对此,有观点认为应认可女王,进而建立女系的天皇,就像英国那样,只要母亲成为女王,父亲即使不是国王,其子也能继承王位。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日本历史上虽有女性天皇,但其后并不存在女系的天皇,如果承认女系天皇,就会动摇基于传统的皇室权威。
在当今象征天皇制时代,天皇及其皇室以日本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因此,如天皇本人所望,国民有必要就今后的皇室继承问题展开讨论。
(作者为日本宫内厅书陵部主任研究官)
现行《日本国宪法》颁布于1946年11月3日。全部条款共103条,前八条即是有关“天皇”的规定。
与颁布于1889年的《明治宪法》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大权不同,《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为日本及全体国民的象征。其具体含义,需要对宪法第1-8条做细致解读。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与主权在民”
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极端地说,如果缺少国民的意志,即如果不能得到国民的理解,天皇就不能得其位。因为国民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可以删除其中有关天皇的规定。而这是战前的《明治宪法》中所没有的。正因如此,天皇只有在国民的理解基础上才能得以存在。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应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战前的《皇室典范》(以下称“旧典范”)与《明治宪法》同一天订立,既沒有向国民公布,也没有经国会讨论。换言之,旧典范被置于法律之上,议会无权修改。而现行的《皇室典范》(以下称“新典范”)与一般法律无异,战后经由国会订立,如若修改,亦需经国会讨论决定。由于天皇的地位以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涉及天皇的有关皇室的法律条文理应经由代表国民的议员讨论确定。这是新旧典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有关“年号”的规定。旧典范规定,天皇继位后方可定年号,且在位期间不可更改年号,须遵从明治元年订立的“一世一元”制,即天皇在位期间只允许使用一个年号。新典范没有年号之规定,所以天皇继位的同时定年号并无法理依据。在昭和天皇迎来78岁生日的1979年6月6日,国会通过了《年号法》,规定“以政令形式确定年号”,“更改年号仅限于皇位继承场合”。
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旧典范规定继承皇位的男性以嫡子优先,庶子次之;而新典范则强调嫡出。
另外,旧典范规定“皇族”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四世,五世以下为“王”和“女王”;而新典范将“皇族”范围限定在二世以内,三世以下嫡男一系的嫡出子孙为“王”和“女王”。新规定实际上是在缩小皇室的范围,这也成为造成当今皇室萎缩的因素之一。
关于退位问题,新旧典范都没有相关规定。旧典范规定天皇驾崩时由皇嗣继位,新典范规定天皇驾崩时皇嗣需即刻即位。也就是说,新天皇继承皇位应以前任天皇驾崩为前提。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与国政相关的权能。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天皇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认可,为国民行使包括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等,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任免国务大臣等官吏,全权委任驻外使节以及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认接见外国大使及公使,举行仪式等有关国事的行为。
天皇的“国事行为”是指什么呢?将这些条款内容具体展开来看,“国事行为”不是一般理解的天皇前往内阁、机关下达命令或前往国会召集议员等,而是根据内阁决议,对相关文件和议案进行签字盖章。按照规定,必须要签字盖章,天皇不能有情绪和反对的意见。实际上经天皇签字盖章的内阁文件平均每年约有千件之多,相当于每天三件。
此外,作为国事行为的相关仪式还包括:昭和天皇驾崩时举行的“大丧之礼”、对内外宣命的“立太子之礼”和昭示皇太子已成年的“成年礼”,以及天皇退位时举行的“退位礼正殿之仪”和皇太子继位时举行的“继位之礼”。尤其这次皇太子的弟弟秋筱宫作为皇位顺位继承人举行的“立皇嗣之礼”仪式也属于国事行为。
诸如此类的属于国事行为的仪式都是有所限定的。“召集国会”并非指天皇到国会召集议员,而只是发放诏书(载有天皇意见的公文)而已。如果天皇出席国会开幕式,并发表类似演讲等内容则属于“公的行为”。
如天皇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和最高法院院长、接受外国大使递交国书、亲授勋章等仪式,虽都涉及国事行为,但并不是国事行为本身,通常把这些宪法中没有规定的仪式称为“公的行为”。
天皇的“地方巡幸”也属于“公的行为”。平成时期,天皇“地方巡幸”显著增加。平成时期给人的印象好似一个多灾多难的时代,比如阪神大地震、东日本大地震、云仙普贤岳火山喷发、新潟县的中越地震、关东和东北暴雨、熊本地震等。每每发生这些灾害时,天皇会立即动身并多次前往受灾地视察慰问。天皇的这些行为全部属于“公的行为”,但不是国事行为。
日本战败70周年之际,天皇奔赴冲绳、长崎和广岛,还有太平洋岛国帕劳等进行慰灵活动,也属于“公的行为”。
还有为了国际亲善,天皇本人访问外国,受到外国的国王、王室、总统等接待或是接见来访的外国要人,与外国元首互致书信和电话,接见访日外交团体等都属于“公的行为”。如1992年天皇对中国的访问即是“公的行为”,是通过内阁决议而进行的。再如2018年5月10日,天皇与来日参加中日韩三国首脑会谈的中国总理李克强进行了20分钟的会谈。 除上述的“国事行为”“公的行为”外,天皇还有“私人行为”。如天皇为国民祈祷而在宫中举办的祭祀活动。《日本国宪法》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所以宫中祭祀完全属于私人行为。该活动从每年1月1日清晨开始,直至12月31日整个仪式活动才算完成,这一期间,天皇至少要进行24个相关的祭祀活动。
上述行为都是作为“象征天皇”的重要工作。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天皇只是做做国事行为,身体就不会不堪重负,更不会累及到退位。
但是正如天皇在视频中所言,仅履行国事行为,在当今的时代还能够体现全体国民的意愿嗎?不只是国事行为,如不能为国民祈祷,不能同国民同悲同喜,那天皇就不算完全尽到作为象征天皇的职责,进一步说,天皇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行为。
基于前述考量,设置“摄政”一职的做法似乎行不通。天皇应该发挥作用而没有发挥作用的话,那就应该让实际发挥作用的人当天皇。另外在昭和天皇病危之际,日本全社会曾掀起“自省”运动,社会各界相继出现停止相关娱乐生活等活动。显然现任天皇不希望因为个人原因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
2017年6月9日,出台了仅适用于现任天皇生前退位的《关于天皇退位等皇室典范特例法案》。恐怕连天皇都没考虑到自己真的可以退位。还有言论认为天皇个人的人权被无视了,我认为,今后的天皇依然作为象征天皇,以全体国民的意志为存在依据,只适用于现天皇退位的政府方针未必不契合天皇的想法。
但该法案并没有真正解决日本皇室面临的问题。如新天皇继位之时将已59岁,在不远的将来又将面对老龄化和退位问题。另外还有天皇的继承人问题。当今皇太子只有一个女儿,除皇太子的弟弟秋筱宫及其儿子悠仁亲王之外,皇室将来再无人继承皇位,如任其发展下去,皇室的存续将陷入危机之中。对此,有观点认为应认可女王,进而建立女系的天皇,就像英国那样,只要母亲成为女王,父亲即使不是国王,其子也能继承王位。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日本历史上虽有女性天皇,但其后并不存在女系的天皇,如果承认女系天皇,就会动摇基于传统的皇室权威。
在当今象征天皇制时代,天皇及其皇室以日本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因此,如天皇本人所望,国民有必要就今后的皇室继承问题展开讨论。
(作者为日本宫内厅书陵部主任研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