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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就业局:你局《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破产后,其原有职工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0号)的,可享受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服务。二、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