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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范式被以国家力量强行推广和实践以来,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村民自治权和村党支部领导权为核心的二元政治权力格局。面对其现实的困境,通过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对二元权力运行的各环节加以规制,以程序的法定化来理顺二元权力运行中的关系,制定完备的法制监督机制来控制二元权力关系的失范,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是二元权力关系走向和谐的思想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