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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4-000-01
摘要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新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有利于防治打击侵占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是,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本罪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这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阻碍了法律对社会的保障功能的实现。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该法条的设立,无论是表述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缺陷,尚需进一步立法完善。[ ]本文即对侵占罪若干认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侵占罪概念告诉才处理拒不退还职务侵占
一、侵占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记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便是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要科学地表述侵占罪的概念,不仅要能够全面地揭示侵占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应当符合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该表述在符合刑法之规定的同时,既明确揭示了侵占罪的主观特征、客观特征和对象特征,也在相当程序上体现了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
二、侵占罪的认定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第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因委托或口头协议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埋藏物,因此侵占除此之外的他人财物,因不满足这一客观要件,则不应构成本罪。第二,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如果侵占他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这一要求的,也不构成侵占罪。第三,侵占罪必须具备“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客观条件,倘若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但经过财物所有人的索要,终于予以退还或予以交出,则不构成侵占罪。若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告发有关机关后,才将所占财物退还或交出,则归还财物的行为只能当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外,行为人必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此目的处分他人财物而导致他人财物客观上无法返还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2.侵占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犯罪目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区别具体表现在:其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所有人或保管人實际控制之下的各种公私财物。其二,犯意产生的时间不同:后者行为人先有非法占有之意产生,然后基于此犯意秘密盗取而获得对犯罪对象的支配,犯意产生之时并没有实际支配犯罪对象,;前者行为人则在犯意产生之前就有对犯罪对象的实际支配。其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采取自认为使他人不知的方式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秘密手段,存在一个非为自己控制转为自己控制的取得过程,一旦得手则构成盗窃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既遂,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除“非法占为己有”外,尚需“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才构成犯罪,且不以犯罪对象的位移为必要,即先持有后侵占。其四,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前者实行“告诉才处理”而后者没有这一限制性规定。[ ]
(2)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无多大区别,且都属于具有侵犯公私财产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却有以下严格区分:(1)犯罪构成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罪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包括私有或公有,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次,两罪的主体也不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最后,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客观要件;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2)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持有或意外取得,在取得财物的实际支配权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有一个犯意的转化。职务侵占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殊,相对容易确定,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而不像是一般侵占行为,“既可能是民事纠纷,也可能因为拾捡人处于不确定的人群中,无从认定,无从启动刑事诉讼。”
摘要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新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有利于防治打击侵占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是,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本罪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这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阻碍了法律对社会的保障功能的实现。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该法条的设立,无论是表述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缺陷,尚需进一步立法完善。[ ]本文即对侵占罪若干认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侵占罪概念告诉才处理拒不退还职务侵占
一、侵占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记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便是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要科学地表述侵占罪的概念,不仅要能够全面地揭示侵占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应当符合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该表述在符合刑法之规定的同时,既明确揭示了侵占罪的主观特征、客观特征和对象特征,也在相当程序上体现了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
二、侵占罪的认定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第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因委托或口头协议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埋藏物,因此侵占除此之外的他人财物,因不满足这一客观要件,则不应构成本罪。第二,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如果侵占他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这一要求的,也不构成侵占罪。第三,侵占罪必须具备“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客观条件,倘若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但经过财物所有人的索要,终于予以退还或予以交出,则不构成侵占罪。若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告发有关机关后,才将所占财物退还或交出,则归还财物的行为只能当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外,行为人必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此目的处分他人财物而导致他人财物客观上无法返还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2.侵占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犯罪目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区别具体表现在:其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所有人或保管人實际控制之下的各种公私财物。其二,犯意产生的时间不同:后者行为人先有非法占有之意产生,然后基于此犯意秘密盗取而获得对犯罪对象的支配,犯意产生之时并没有实际支配犯罪对象,;前者行为人则在犯意产生之前就有对犯罪对象的实际支配。其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采取自认为使他人不知的方式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秘密手段,存在一个非为自己控制转为自己控制的取得过程,一旦得手则构成盗窃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既遂,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除“非法占为己有”外,尚需“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才构成犯罪,且不以犯罪对象的位移为必要,即先持有后侵占。其四,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前者实行“告诉才处理”而后者没有这一限制性规定。[ ]
(2)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无多大区别,且都属于具有侵犯公私财产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却有以下严格区分:(1)犯罪构成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罪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包括私有或公有,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次,两罪的主体也不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最后,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客观要件;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2)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持有或意外取得,在取得财物的实际支配权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有一个犯意的转化。职务侵占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殊,相对容易确定,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而不像是一般侵占行为,“既可能是民事纠纷,也可能因为拾捡人处于不确定的人群中,无从认定,无从启动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