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价值及现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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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刑诉法律的修改要求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转变,检察侦查实务的成熟推动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转变。专题开展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并不多。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还有缺陷和不足:内部研究较多,学界研究较少;实务对策较多,理论体系建构较少;侦查模式较多,自侦模式特色研究少。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自侦办案模式 研究价值 研究现状
  我国检察理论的研究存在一个从“学习苏联”到“借鉴美国”的转变过程,而原苏联“大检察观”体制指引下的检察权力和在美国“纯行政权”体制指引下的检察权力对我国的影响显然不一样。这种检察理论的丰富过程和学习借鉴改变,必然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转变形成重大影响;检察理论的丰富与发展也要求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自侦权及其实务依托——办案模式发生相应的丰富和发展,形成一种同步式改变。
  一、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价值
  (一)刑诉法律的修改要求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转变
  法律体系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也要求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实现相应的转变。1979刑诉法没有专章或者专节规定检察机关的自侦权,仅在职能管辖和侦查终结部分简单提及。1996刑诉法则在第二编第二章第十节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012刑诉法基本上维持了1996刑诉法的规定。相关检察解释的制定和修改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也产生相应的影响。1997检察规则第六章《立案》三节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受案、初查和立案;第七章《侦查》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自侦办案过程中可以适用的侦查方法。2013检察规则(试行)在第七章规定了《案件受理》,第八章《初查和立案》则分别规定了初查和立案两节内容;在第九章《侦查》中增加了“查封”措施和“电子数据”种类,以及技术侦查措施专节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修改中,涉及到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制措施的变化。总的看来,相对于1996刑诉法,2012刑诉法在拘留的期限上做了一定的改变。虽然这种改变并不大,但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还有会产生影响。在实际具体办案过程中,拘留时间的长短可能直接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获取、证人证言的取得、物证书证的收集,3至4天的时间,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特别是前期侦查工作,可能就会产生决定性的突破。第二,提升案件受理初查的地位,完善具体个案侦查的方法。在检察规则中,从原有的“《立案》”到“《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的体例,体例改变意味着案件受理工作和初查工作在检察机关自侦办案过程中地位的提升,更加明确了立案前开展初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应用的具体规定,刑诉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检察侦查实务的成熟推动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转变
  检察机关侦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或者一个途径,是国家刑事侦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成部分,其侦查活动可分为直接立案侦查和补充侦查两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类职务犯罪表现出案情错综复杂、利益交织错节、手段更新隐蔽、危害更加严重等新的情况。如何更新工作思路和侦查理念,创新自侦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迫切需要,整合有限的自侦办案资源,有效快速地突破职务案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检察侦查实务的成熟,还直接体现在检察机关自侦办理案件的数量和直接查处的人数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查处,是其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和体现之一。他们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等方针,依法预防和查办各类职务犯罪。从1993年至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内容看,大多数年份各级人民检察院自侦办案的案件数量稳定在四万左右,每年查处的人数也大约在四万左右浮动。这一方面说明,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自侦案件范围有一定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对全国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数量影响并不大;另一方面表明,虽然我国一定时期内对贪腐、渎职等公职人员犯罪存在高压态势,但这种高压态势并不意味着乱捕乱抓、违法办案,检察机关侦查实务的逐步成熟和稳定,要求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成熟和稳定。
  二、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现状
  专题开展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并不多。在国家图书馆进行检索,以“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为关键词,能够找到《检察机关自侦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手册》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罪名释义》,这两本书或者是法规汇编,或者实体罪名解释。
  以“检察机关+侦查”为检索词,可以搜到20个(本)结果。其中,由郭立新主编的《检察机关侦查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系列书籍共有7卷;其余13本书分别涉及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侦查讯问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文书、职务犯罪侦查罪名等。如果以“职务犯罪侦查”为检索词,搜索到的结果达到47个(本)。从时间跨度来看,“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研究成果从1999年到2014年均有,主要集中于2010年前后。以“贪污+侦查”、“腐败+侦查”或者“贿赂+侦查”为检索词进行检索,也可以发现十余本相关研究书籍,不过这些研究具体个案侦查实务、侦查方法和相关法律的适用研究,真正专题开展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研究的几乎没有。与自侦办案模式研究最接近的一本书是《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论》(余捷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该书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为核心,20万字的内容具体包括四章:第一章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相关概论(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概念分解、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历史演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类型及解析)、第二章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基础理论(包括案件真实观、正当程序论和羁押控制论)、第三章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运行展开(包括运行原则、运行展开及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第四章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改革展望(包括改革的整体思路、侦查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   在中国知网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库,以“自侦”为检索词进行题名检索,可以发现8篇硕士学位论文,分别涉及自侦案件自侦权的监督(4篇)、自侦案件初查制度(3篇)和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1篇);以“侦查模式”为检索词进行题名检索,可以发现1篇博士学位论文和13篇硕士学位论文,其中6篇直接与检察机关有关联。在中国知网学术期刊和重要会议、报纸论文库中,以“检察机关+侦查模式”为检索词进行题名检索,可以发现2篇论文。以“检察机关+办案模式”为检索词进行题名检索,可以发现4篇论文。
  三、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述评
  相对于法学界中诉讼法学研究的蓬勃和检察学研究的新兴,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显然还是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一)检察机关内部研究较多,法学界研究相对较少
  改革开放以后,检察学研究在我国受到普遍重视。据学者统计,自1979 年至1989 年,我国共出版检察学专著6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2000 多篇;90 年代,检察学研究力度加大, 硕果累累,出版了检察学专著上百部,形成了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专著;进入21 世纪, 检察学研究深入发展。这些研究成果,也属于开展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转变研究的基础。需要警惕的是,我们以上成果的形成,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完成,这使得检察学研究的部门化趋势非常严重。“检察理论研究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部门化倾向,甚至还有较为严重的部门狭隘主义,以至于有些文章只要简要地看看主要观点,就能知道‘肯定是检察院的人写的。’”这种部门化倾向的存在,从长远看并不符合学科发展规律,容易使检察学成为检察院的学问、检察机关的学问,检察机关内部“自说自话”、“自问自答”,不能够真正代表学界的声音和意见。
  具体到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上,这种部门化的发展趋势更加显著。在前面的检索中,检索结果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大多数作者均为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且大多数成果属于部分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撰写。如主编多部书籍并撰写多篇份量颇重的检察学研究论文的朱孝清、孙谦,负责主编了至少七部以上著作的郭立新、杨迎泽,主编或者编写多部著作的薛伟宏,编写反贪、反渎职一本通的上官春光、缪树权等,均是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学院的人。即使是非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也多和检察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曾经在军事检察机关任职检察长的龙宗智,曾经在检察机关挂职锻炼的何家弘等,都是当前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中坚力量。第二,大多数研究成果均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根据统计,前面所检索到的检察机关侦查研究专著,90%以上均由中国检察出版社正式出版。虽然某个专著在哪个出版社出版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但是如果这么高比例的某个方面的研究书籍均由某一个出版社出版,显然容易让人有“闭门造车”的感觉。中国检察出版社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的中国检察机关唯一一家出版社,出版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方面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比例太高(如超过90%)显然让人有其他出版社不出版、其他领域的人都不研究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内容。
  然而现实情况不应该如此,不论是新兴的检察学也好,还是已经研究很久的侦查学也罢,其研究主体绝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或者侦查机关内部。必须首先肯定的是,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检察学,是一门极富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在学科归属方面,检察学理所当然的属于法学学科门类,对于这一点,虽然检察学界对检察学的独立地位和重要价值予以高度肯定的同时,仍不能否认检察学法学学科属性的大定位,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法学学科。检察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检察学作为一级或二级学科有一定的学理依据。如果法学界中只有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或者联系紧密地少数学者开展研究,显然是不妥当的,正如公安学绝不能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学者的研究,相当比例的法学者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者都积极投身于其中,这也是促进公安学一级学科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检察机关实务对策较多,理论体系建构比较少
  检察机关内部研究也好,检察机关外部的法学界研究也罢,这是我们从研究主体方面对检察学理论与实务研究进行的归类之一。如果从内容上看,检察学当前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还存在着实务对策研究较多,理论体系建构较少的困境。
  还是以前面在国家图书馆进行检索得到的结果为研究样本,在分别得到的20个(本)和47个(本)结果中,绝大多数均属于检察实务对策性的研究,如郭立新主编的《检察机关侦查实务》系列、《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丛书》均是如此。如果说,由于我们前面的这些研究样本是以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为主题词进行的检索,侦查办案的限定决定了样本研究领域的务实性的话,我们可以尝试以“检察学”为主题词在国家图书馆再进行一个检索,可以检索到38个结果。在这些结果中,直接以《检察学》、《中国检察学》、《检察学教程》的有10本,均以教材的体例和形式出现;还有10本是以《民事检察学》、《行政诉讼检察学》或者特定领域的检察学,如《检察心理学》、《检察人才学》、《检察会计鉴定学》等形式出现;还是10余本则是以论文集、研究文集的形式出现。
  目前的检察理论建构比较缺乏,现有研究比较凌乱。就检察学的理论体系而言,有学者提出应当分为四个部分,包括绪论、检察制度总论、程序论、组织论,有人将检察学分为应用检察学和理论检察学两个大的部分,前者包括检察业务学和检察管理学,后者包括检察学基础理论、检察史学、比较检察学;还有人认为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包括绪论、总论和分论三部分。这种凌乱状态一方面说明检察学的学科地位和理论体系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另一方面也说明检察学正处在“黎明前的黑暗”状态,已经开始引起了学界的更多关注,“春秋战国”之后必然迎来大一统。
  (三)检察机关侦查模式较多,自侦模式特色研究少
  具体到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方面的研究,一方面也存在上面提及的检察学研究的两点共性问题: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研究,实务研究较多理论建构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一定自己的特点,形成了比较独特的研究模式。   以“侦查模式”为检索词在国家图书馆进行的检索中,可以发现1本专著和1篇博士学位论文(两者实际上同一)和6篇硕士学位论文。在余捷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其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相关概念、基础理论、运行展开及改革展望进行了宏观探讨。论文中,余捷博士一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与一般侦查模式的区分做了肯定的答复,提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直接配置了逮捕羁押的强制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必须履行客观侦查义务、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体现出为公诉阶段做准备的目的观四点特征。因而,余捷博士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研究,仍然是在一般侦查模式基础上的微调。在其余6篇硕士学位论文中,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研究基本上未脱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和混合式侦查模式这个研究禁锢。可见,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虽然从数量上看也有一些,但并未体现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个性和特色,大多数研究与普通侦查模式的研究混为一谈,区别仅仅在于将侦查模式中的主体和一些权利义务进行了替换,这种现状使得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成为多余。如果是这样,还有必要进行独立的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研究吗?
  当然,在关于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的书籍和一些文章中,也有一些检察机关自身办案特色的研究。如有检察官归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包括五类: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独立侦查模式,检察机关领导侦查模式,检察机关为主导、其他机关协助配合的侦查模式,警察机关侦查模式,独立于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专门机关侦查模式。也有检察官提出,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要实现,从“以供求证”到“以证促供”的转变。也有检察官认为,“证”与“供”不能偏废或极化,绝对的“由供到证”或者“由证到供”也并不存在,证供并重才是应有之意。还有检察官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开展信息情报引导反贪侦查模式,这是一种全新的侦查模式,是以信息情报为核心的主动型侦查模式,关键在于体现信息情报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引导作用。还有学者提出,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性质,大陆法理论向有“行政模式说”和“司法模式说”之争。只有将侦查模式纳入诉讼轨道,才能使之与庭审方式相协调。从研究现状来看,实务研究特别是一些地方经验介绍较多,系统性、理论性的研究较少;检察机关内部研究较多,法学学界专题研究较少;就事论事研究较多,深层次挖掘较少;一般侦查模式研究较多,自侦办案模式特色较少。一些研究者在模式转变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但没有涵盖其应有内涵。模式强调一种动态的研究视角,模式具有样式之意并且描述的是一种典型特征而非全称概括,是在结构体系基础上所做的一种动态升华,应该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特色和优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身的地位和特点。
  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HJ2013A04)。本项目组成员还包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黄豹,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覃廷方、万军、黄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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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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