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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形成有助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生态法治话语体系,有必要提出生态宪法学的概念。作为一门新的子学科,生态宪法学应确定自己的学科定位与基本范畴。生态宪法学属于部门宪法学,与环境法学、生态法学等形成交叉学科。生态人、生态权利与义务、生态行为以及生态制度构成了生态宪法学的四大基本范畴。当前,生态宪法学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宪法和法律保障综合方案,理论意义在于为生态文明法治提供适足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