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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莆田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65号),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一、同意莆田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91 13公顷(其中耕地37.7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3534公顷、未利用地0.3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